數據安全與信息保護 (實用版) (新8版) 中國法治出版社 9787521650877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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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中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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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編號: 9787521650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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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數據安全與信息保護 (實用版) (新8版)
ISBN:9787521650877
出版社:中國法制
著編譯者:中國法治出版社
頁數:328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72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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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為實用版法規專輯叢書的數據安全與信息保護分冊,收錄數據安全與信息保護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並依託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等對條文的權威解讀,對相關核心法規予以專業注釋,內容簡單明瞭、通俗易懂。全書具體內容設置上包括數據安全與信息保護理解與適用、法律要點提示、注釋、案例、相關法規等。

作者簡介
中國法治出版社(原”中國法制出版社”)成立於1989年6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是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權威出版機構和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
(2021年6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2021年8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2009年8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
(2012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
(2022年9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節 錄)
(2015年7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節 錄)
(2019年10月26日)
商用密碼管理條例
(2023年4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 錄)
(2020年5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2019年4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2018年8月31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意見
(2024年9月21日)
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
(2024年9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2011年1月8日)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
(2021年7月30日)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2013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6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2021年6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10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信息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
(2022年8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9年7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7年5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1年7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的通知
(2013年4月23日)
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
(2022年7月7日)
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辦法
(2023年2月22日)
檢察機關辦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指引
(2018年11月9日)
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審計管理辦法
(2025年2月12日)
檢察機關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指引
(2018年11月9日)
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
(2013年7月16日)
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認定方法
(2019年11月28日)
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範圍規定
(2021年3月12日)
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
(2019年12月15日)
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
(2019年8月22日)
網絡安全審查辦法
(2021年12月28日)
個人信息保護認證實施規則
(2022年11月4日)

精彩書摘
第八條【數據處理者的基本義務】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數據處理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履行以下五項義務:
第一,數據處理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法律、行政法規是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的強制約束力的行為規範。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保證數據處理活動的合法性。
第二,數據處理者應當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數據倫理在規範數據處理活動中佔據重要的地位。究其原因在於,數據處理活動,尤其是伴隨著人工智能發展的自動化數據處理,具有極高的專業性、技術性和”黑箱”特點,通過法律的外部監管往往難以打破”黑箱”,單獨形成有效的技術監管效果,因此,對數據處理活動的政府監管需要行業自律和數據處理者自我監管的配合。
第三,數據處理者應當遵守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誠實信用是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之一,且是限制性原則。誠信原則要求民事主體秉持誠實,恪守諾言,盡最大的善意從事民事活動,特別是在合同締約和履行過程中,應當合理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誠實行事,不欺不詐,自覺履行。針對商業性的數據處理活動,數據處理者也應當尊重現代民法上的這一”帝王條款”。
第四,數據處理者應當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制度體系是實現《數據安全法》立法目的的核心制度。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在《數據安全法》中獨立成章,本法第四章 是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具體制度展開。
第五,數據處理者應當承擔社會責任。具體來講,是要求數據處理者為自身和社會的可持續性發展,在道德規範、商業倫理、科技倫理等方面承擔包括環境保護、生態保護、保障勞動權益、參與社會公益等為公共利益服務的社會責任。
參見 本法第28條;《網絡安全法》第9條;《民法典》第7條、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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