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個人數據主體是大數據得以運行的基本單位,但由於技術和能力的限制,其在大數據面前處於弱勢地位,個人數據權利容易受到侵犯,因此,需要對個人數據主體採取賦權模式,使個人數據主體擁有更多行使或維護自身權利的路徑;企業數據主體在大數據舞台中是當然的主角,具有技術和數據的雙重優勢,也因此要承擔更多的安全和保密義務,在合理維護企業數據主體的合法權益的同時,應對企業數據主體主要採取規制模式,基於個人數據保護及公共利益維護的目的對企業數據主體的數據行為進行必要的規範;政務部門是政務數據公開的落實主體,政務數據公開對應著公眾的公共數據資源利用權,政務部門需要不斷完善政務數據開放範圍、提升政務數據開放質量,因此,應對政務部門採取職責模式,促使政府構建起共享共建共治的政務數據開放格局;在數據主權背景下,國家充當了跨境數據的交互主體,國家間的權利義務受到國際條約、雙多邊協議的約束,基於國家主權的平等性,宜堅持對等模式對國家間相互的權利義務進行安排。作者簡介
韓榮,肇慶學院政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研究方向為知識產權法、數據法、人工智能法。目錄
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