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數據驅動型競爭總是發生在特定市場內,相關市場界定是評估經營者市場力量、進行反競爭效果分析的基礎。在反壟斷分析框架中,市場力量認定亦是一個重要環節。數據驅動型壟斷行為主要有:藉助數據和算法達成合謀行為、利用數據競爭優勢實施排斥行為、針對潛在競爭者發起先發制人的併購行為。其一,在數據驅動型經濟中,數據、算法、技術等因素的引入,使得數據驅動型壟斷協議呈現更加隱蔽化和智能化的特點,為壟斷協議的法律監管帶來了新的挑戰。數據驅動型壟斷協議的典型形式有算法合謀和平台最惠待遇條款。其二,對數據驅動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進行反壟斷分析,仍然要遵循「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實施濫用行為-缺乏正當理由-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基本框架,但每一個步驟都要在個案中滿足特定的條件。數據驅動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典型形式為:算法價格歧視、平台自我優待、拒絕數據開放。其三,作為一項事前監管制度,經營者集中審查應關注數據驅動型經營者集中的特殊性,如多以數據資源整合為目標,以先發制人的併購為主要形式。關於數據驅動型經營者集中的救濟措施,行為性救濟比結構性救濟具有更強的靈活性,作為一種行為性救濟措施,「進入救濟」或「開放救濟」有助於消減集中所導致的數據封鎖損害。作者簡介
張素倫,安徽亳州人,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后,鄭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中國司法案例研究中心研究員,河南省法學會網絡與信息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主要從事經濟祛基礎理論、競爭祛研究。代表性著作為《互聯網行業限制競爭的法律問題研究》。主持完成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數據驅動型壟斷行為法律規制研究》、中國法學會部級法學研究課題《數字時代反壟斷事前監管的制度建構——以「守門人」監管為視角》,並主持完成河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河南省政府決策研究招標課題、河南省軟科學計劃研究項目等。目錄
引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