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以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獨立化、體系化、專門化建構為導向,以實務創新與理論創新雙重視角展開,旨在構建獨立化的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理論體系。本書基於數百個法律文件、千余份裁判文書的實證研究,探究從民法中恢複原狀生態化演進到獨立化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的規律,塑造契合恢復性司法理念的獨立化生態環境修復責任法律框架。本書分為三部分共七章:第一部分為第一章,力圖闡釋修復責任獨立化基本原理與制度邏輯,將修復責任定性為新型環境民事責任,並在公私法協同理念下以多維視角審視之。第二部分為第二章至第六章,力圖勾勒出獨立化生態環境修復責任之適用條件、責任主體、責任分擔、責任方式、類型構造等實體規則與運行原理,彰顯其作為新型獨立化環境法律責任的特有構造。第三部分為第七章,論證了獨立化修復責任的多元實現機制,建構行政處理優先、刑事附帶適用、民事兜底保障的複合化實現路徑。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獨立化的未來方向是堅持公私法協同規制理念,在生態環境法典中作為專門性責任系統化規定。作者簡介
胡衛,男,1978年生,貴州省畢節市人。貴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碩士研究生導師。研究方向:民法總論與民法解釋學,民法與環境法交叉問題。兼任貴州輔正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理事、貴州省法學會金融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貴州省法學會礦產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在《法學論壇》《政法論叢》等刊物上發表論文20餘篇,著有《物權法視域下礦業權的權利構造與制度重塑研究》《合同法論》等。主持教育部等各級課題16項,參与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研究,長期從事民商事案件的代理及非訴訟實務。目錄
第一章 範疇界定:從恢複原狀到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