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環境合作治理理論突破了政府單一治理環境的局限,由政府、社會、市場三大主體合作開展環境治理。在合作治理過程中,由於治理主體理念的偏差、治理責任劃分的模糊、體制機制的不暢以及其他客觀情勢的變化,常常會出現生態環境受到損害后不能得到及時救濟而引發環境治理糾紛的現象。環境治理糾紛的產生或難以解決,某種程度上來看是環境治理糾紛解決機制缺乏系統性。系統的糾紛解決機制具有各制度間功能互補、銜接有序、解決途徑多元的特徵。環境治理糾紛解決機製作為一種調整人與人之間關係的社會機制,從根本上是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要實現人與自然的協調統一,就應當使環境治理糾紛解決機制保障的利益與生態系統的利益具有同一性,用生態倫理道德觀念作為構建糾紛解決機制的基本理念,使糾紛解決制度的確立不僅要解決人與人的糾紛,還要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的終極目標。為滿足複雜、多樣化糾紛的解決,糾紛解決制度應該是功能互補且多元化的,既包括傳統的訴訟制度,也包括環境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既包括上級政府的協調,也包括政府作為權利人的磋商,等等。環境治理糾紛解決機制是一個有機聯繫的整體,制度間有機銜接是機制順暢運行不可或缺的元素,在機制的系統性構建中要注重磋商與環境公益訴訟、環境公益訴訟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程序銜接,避免出現糾紛解決制度的碎片化和相互抵牾的現象。周邊環境因素對系統的影響是重要的,客觀情勢變化下環境治理糾紛解決機制的運行仍可能無法有效解決糾紛,此時需要在糾紛解決途徑之外構建強有力的保障制度,為環境治理糾紛解決機制的有效運行和糾紛的順利解決保駕護航。作者簡介
盧群,華東交通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江西省知識產權學院)專任教師,博士。主持省社科規劃基金、高校人文社科項目等省部級項目3項,橫向課題2項;參与國家級、省部級課題20餘項;主編教材1部;發表學術論文10餘篇。目錄
第一章 生態環境治理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