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數字知識產權立法的重要性體現在其本體論、價值論、衝突論、規則論和發展論五個方面。第一,要明確數字知識產權的定義、特徵和規則,解決本體論問題。第二,要構建以權利為核心的利益平衡體系,處理立法中的價值衝突。第三,要深入分析數字知識產權立法中的衝突,特別是與社會權利、自然權利和發展權利之間的衝突。第四,需要制定適應國情的數字知識產權規則,參考其他國家經驗,解決立法衝突。第五,要以發展的眼光看待問題,協調政府、產業、學術界和研究機構,促進國內外立法經驗交流,構建適應數字化時代的法律框架。作者簡介
滕銳,武漢大學法學博士,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教師、碩士生導師;華中科技大學人權法律研究院秘書長、華中科技大學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與華中科技大學共建)副主任,美國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法學院訪問學者;主持司法部、湖北省軟科學等省部級課題多項,作為主要成員參加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後期資助項目等課題多項;在《中國法學》(英文版)、《法學雜誌》等權威和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近20篇。目錄
第一章 數字知識產權立法的本體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