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注釋本 (全新修訂版)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9787519797256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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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注釋本 (全新修訂版)
ISBN:9787519797256
出版社:法律
著編譯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頁數:302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70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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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屬於法律單行本註釋本叢書系列,由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組織編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對規範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和我國金融體系的完善,發揮了重要作用。本書採用法律標準文本,由相關法律專家審定;對專業術語進行解釋,對重點法條進行註釋,每條提練條文主旨;條文下加註關聯法規索引,書後附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以及其他實用政策信息。是保險業領域人士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推薦圖書。

作者簡介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成立於1954年,是司法部直屬的法律專業出版機構,享有「社會科學類全國一級出版社」、「全國百佳圖書出版單位」、全國首批「數字出版轉型示範單位」和」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等榮譽稱號。 法律社秉承「為人民傳播法律」的辦社宗旨,歷經60多年的發展,形成了以圖書出版為主,兼及期刊出版、電子出版、數字出版、教育培洲和法律服務等多種業務的經營模式。法律社年出版新書1500餘種,出版物內容涵蓋法律文本、法學理論、法學教育、法學學術、法律實務、法律普及以及法律文化、人文歷史、政治財經等領域,綜合出版能力位居全國法律出版行業首列。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保險的定義
第三條 適用範圍
第四條 合法原則
第五條 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 經營主體
第七條 境內投保
第八條 分業經營、分業管理
第九條 監管機構
第二章 保險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條 保險合同、投保人和保險人
第十一條 合同訂立的原則
第十二條 保險利益
第十三條 保險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第十四條 投保人與保險人主要義務
第十五條 保險合同的解除權
第十六條 如實告知義務
第十七條 格式條款提示與說明義務
第十八條 保險合同的內容
第十九條 無效的格式條款
第二十條 保險合同的變更
第二十一條 出險后的通知義務
第二十二條 提供資料義務
第二十三條 事故保險責任的核定賠償
第二十四條 拒絕賠付
第二十五條 先行賠付
第二十六條 訴訟時效
第二十七條 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
第二十八條 再保險
第二十九條 再保險與原保險的獨立性
第三十條 格式條款的解釋
第二節 人身保險合同
第三十一條 保險利益範圍、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法律後果
第三十二條 申報年齡不實的後果
第三十三條 死亡保險的限制
第三十四條 死亡保險合同的訂立和轉讓
第三十五條 保險費的支付
第三十六條 逾期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後果
第三十七條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三十八條 訴訟方式的例外
第三十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
第四十條 受益人的順序及份額
第四十一條 受益人的變更
第四十二條 保險金作為遺產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 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之一
第四十四條 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之二
第四十五條 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之三
第四十六條 人身保險代位求償權的禁止
第四十七條 因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退費
第三節 財產保險合同
第四十八條 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法律後果
第四十九條 保險標的的轉讓
第五十條 不得解除保險合同的情形
第五十一條 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義務
第五十二條 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通知義務
第五十三條 降低保險費的情形
第五十四條 因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退費
第五十五條 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
第五十六條 重複保險
第五十七條 防止或減少損失的義務
第五十八條 保險標的部分損失后的合同解除
第五十九條 保險標的的權利歸屬
第六十條 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第六十一條 被保險人放棄賠償請求權的法律後果
第六十二條 禁止代位請求賠償的情形
第六十三條 協助行使代位求償權的義務
第六十四條 合理費用的承擔
第六十五條 責任保險金的支付
第六十六條 責任保險的其他費用
第三章 保險公司
第六十七條 設立的審批
第六十八條 設立條件
第六十九條 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十條 申請設立應提交的資料
第七十一條 設立申請的審批
第七十二條 籌建工作
第七十三條 開業申請及其審批
第七十四條 分支機構
第七十五條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提交的資料
第七十六條 設立分支機構的審批
第七十七條 工商登記
第七十八條 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失效
第七十九條 設立境外子公司、分支機構的審批
第八十條 外國保險機構在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的審批
第八十一條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積極資格
第八十二條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消極資格
第八十三條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當職務行為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四條 公司重要事項的變更
第八十五條 精算與合規報告
第八十六條 重要文件的報送
第八十七條 賬簿、憑證和有關資料的保管
第八十八條 聘請、解聘中介服務機構
第八十九條 保險公司的解散
第九十條 保險公司的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
第九十一條 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第九十二條 人壽保險業務的轉讓
第九十三條 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註銷
第九十四條 公司法的適用
第四章 保險經營規則
第九十五條 業務範圍
第九十六條 再保險業務
第九十七條 保證金
第九十八條 責任準備金
第九十九條 公積金
第一百條 保險保障基金
第一百零一條 最低償付能力
第一百零二條 當年自留保險費
第一百零三條 最大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 危險單位的劃分方法、巨災風險安排方案的備案
第一百零五條 辦理再保險遵循的原則
第一百零六條 資金運用
第一百零七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第一百零八條 關聯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一百零九條 關聯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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