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解決產品責任糾紛的合同法規則與侵權法規則暴露出明顯的不利於消費者利益保護的缺陷,各國法官嘗試對既有規則進行創新解釋與銳意突破,最終促成嚴格產品責任原則的誕生。嚴格產品責任原則誕生之初,產品責任爭議主要集中於製造缺陷,因而嚴格責任原則系針對製造缺陷引起的責任制定的規則。隨著設計缺陷訴訟以及警示缺陷訴訟逐漸佔據產品責任案件的主流,嚴格責任原則與設計缺陷以及警示缺陷逐漸發生齟齬。畢竟在該兩類缺陷案件中,如果缺陷為生產者根據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預見的缺陷但生產者仍不能免於責任的承擔,則意味著要求生產者根據不能知道的危險進行設計,對不能知道的危險進行警告,這在根本上違背認知規律,也是在追求產品的絕對安全。因此,在設計缺陷與警示缺陷案件中,應當承認開發風險抗辯的確立,即生產者僅僅對可以預見的風險承擔責任。對生產者風險預見可能性的考慮,使過失因素滲透至對設計缺陷與警示缺陷的判斷之中。對於產品設計缺陷和警示缺陷的判斷,實為對生產者產品設計的行為與提供警示的行為是否合理進行考察,而嚴格責任僅關注產品本身狀況而非生產者的行為,對生產者行為合理性的探詢導致了設計缺陷與警示缺陷案件中過失責任原則的回歸。作者簡介
梁亞,北京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英國倫敦大學亞非學院國際法與比較法研究碩士,美利堅大學華盛頓法學院訪問學者。1992年9月自中國政法大學本科畢業后,分配至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16年。2008年9月調至河北科技大學文法學院,現任該學院法律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侵權法、合同法、產品責任法,在國家級、省級學術刊物發表論文多篇,主持國家級、省級科研課題多項。同時擔任多家仲裁機構仲裁員,北京市煒衡(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目錄
引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