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法學 黃錫生 韓衛平 葉軼 9787040637359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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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自然資源法學
ISBN:9787040637359
出版社:高等教育
著編譯者:黃錫生 韓衛平 葉軼
頁數:324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70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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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自然資源法學》按照從總論到分論、從理論到實踐、從國內到國際、從實體到程序的內在邏輯,系統完整地介紹了自然資源法治領域涉及的基本理論、基本制度和立法沿革,並探討了其中重要的法律問題。為了使讀者更好地理解相關規定及運用基本原理解決現實問題,設置了案例研習;為了方便師生隨堂檢測教學效果,每章 後設計了即測即評。
《自然資源法學》不僅可以作為高等院校法學專業的教學用書,也可以作為自然資源法治學術研究的參考用書。

目錄

第一章 自然資源法學概述
第一節 自然資源
第二節 自然資源法
第三節 自然資源法學
第二章 自然資源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自然資源法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 經濟效益與生態效益統一原則
第三節 自然資源國家所有原則
第四節 自然資源可持續利用原則
第五節 自然資源系統性治理原則
第三章 自然資源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節 自然資源基本法律制度構成概述
第二節 自然資源權屬制度
第三節 自然資源流轉制度
第四節 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和離任審計制度
第五節 自然資源行政管理制度
第四章 水資源法
第一節 水資源概述
第二節 我國水資源法的立法沿革
第三節 水資源法的主要法律規定
第五章 國土空間資源法
第一節 國土空間概述
第二節 我國國土空間資源法的立法沿革
第三節 國土空間資源法的主要法律規定
第六章 土地資源法
第一節 土地資源法概述
第二節 我國土地資源法的立法沿革
第三節 土地資源法的主要法律規定
第七章 礦產資源法
第一節 礦產資源概述
第二節 我國礦產資源法的立法沿革和體系
第三節 礦產資源法的主要法律規定
第八章 森林資源法
第一節 森林資源概述
第二節 我國森林資源法的立法沿革
第三節 森林資源法的主要法律規定
第九章 草原資源法
第一節 草原資源概述
第二節 我國草原資源法的立法沿革
第三節 草原資源法的主要法律規定
第十章 海洋資源法
第一節 海洋資源概述
第二節 我國海洋資源法的立法沿革
第三節 海洋資源法的主要法律規定
第十一章 漁業資源法
第十二章 野生動植物資源法
第十三章 濕地資源法
第十四章 可再生能源資源法
第十五章 國際自然資源法
第十六章 自然資源糾紛解決機制
參考文獻

精彩書摘
《自然資源法學》:
(一)合理規劃,強化資源開發利用環境影響評價
合理規劃就是對工業和農業、城市和鄉村、生產和生活、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等各方面的關係進行通盤考慮,通過國土空間規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城鄉規劃與環境規劃等合理安排人類經濟社會活動與資源環境保護。國家經濟社會建設活動離不開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我國《環境保護法》作為資源環境保護的綜合性法律,明確規定”國家採取有利於節 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同時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201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頒佈了《關於統一規劃體系更好發揮國家發展規劃戰略導向作用的意見》,要求”建立以國家發展規劃為統領,以空間規劃為基礎,以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為支撐”的國家規劃體系;201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頒佈了《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國土空間規劃實施意見》),為國土空間規劃體系搭建起了四梁八柱。國土空間是一個地域空間,這一地域空間由人文要素和自然要素構成,其中自然要素既是資源又是環境,與人類生活密切相關。國土空間規劃即是對全國範圍或者國內某一區域內的資源、環境以及人類活動作出安排,這種配置還應當包括時間維度上的配置,要考慮到資源、環境、人類關係在該區域內短期的、長期的配置,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推動人類社會進步。201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產權改革指導意見》,要求”編制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劃定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對國土空間實施統一管控,強化山水林田湖草整體保護”。世界上其他國家原有的規劃體系在面對新的發展挑戰之下,均開始注重空間發展的協調性、整體性與戰略性,將傳統的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轉向統一的空間規劃,體現對國土空間的全域性安排。
在滿足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用途管制的總體要求後,具體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規劃也應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不僅要就評價開發利用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還要就資源破壞、生態退化以及資源可持續利用等內容進行全面評價,從時間上和空間上全面合理平衡協調人類活動與資源環境的關係。
(二)積極推動綠色生產與綠色消費
要解決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不可持續問題,既要關注生產環節,也要關注消費環節 。人類發展與資源開發利用密切相關,當前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高質量發展迫切要求處理好人與自然的關係。要實現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就需要在綠色發展理念下不斷推進綠色生產和綠色消費。綠色生產能夠推動節 約使用自然資源、循環使用自然資源、減少環境問題產生;綠色消費則是從消費端對產品、服務以及人的消費行為產生約束,反向制約資源浪費行為。具體而言,綠色生產與綠色消費制度包括綠色設計、清潔生產與循環經濟(尤其是針對能源清潔開發利用)、綠色農業與服務業、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以及綠色生活等內容。以上制度措施有的直接約束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行為,有的則是通過對工業、農業、服務業等生產環節 控制來實現資源節 約、循環等可持續目標。例如,就工業清潔生產而言,出臺重點行業深入推進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制度,完善評價指標體系,支持重點行業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就工業循環經濟而言,完善共伴生礦、尾礦、工業三廢、餘熱余壓綜合利用,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強化生產者廢棄產品回收處理責任,加大資源回收利用力度;就農業生產而言,實施化學農藥減量替代,推廣生物防治替代,規範養殖業的飼料添加和獸藥使用規範,減少人類活動對生物資源的干擾,同時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等等。從消費角度來看,推行綠色產品政府採購制度,支持消費者購置節 能產品,推廣新能源和清潔能源汽車;完善居民用電、用水、用氣階梯價格制度,推行城鄉居民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制度,建立健全使用綠色建材、建設綠色農房的農村住房建設機制。通過生產與消費環節 雙向發力,扭轉過去高耗能、高污染的發展方式,轉而形成綠色低碳的可持續發展模式。
(三)不斷完善自然資源稅費制度
自然資源可持續利用要求實現自然資源有償使用,明確各主體應當承擔的成本。自然資源的有償使用要求直接利用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法律規定的稅費,提高利用自然資源的成本,增加保護自然資源的收益,以利於自然資源容量的恢復、整治、再生和養護,實現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值得注意的是,自然資源有償使用不僅包括直接利用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支付相應的資源稅費,還包括自然資源的受益者為了資源持續更新而應當承擔的經濟補償。一般而言,自然資源有償使用以稅費的形式出現,包括自然資源使用費、自然資源補償費或稅、生態補償費以及排汙費如土地出讓金、水資源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礦產稅、排汙稅。早在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就明確了健全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制度的要求。具體而言包括:(1)加快自然資源及其產品價格改革。建立自然資源開發使用成本評估機制,將資源所有者權益和生態環境損害等納入自然資源及其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建立自然壟斷環節 的價格定價成本監審制度和價格調整機制,完善價格決策程序和信息公開制度。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全面推行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2)完善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擴大招拍掛出讓比例,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將國有土地出讓收支納入預算管理。改革完善工業用地供應方式,探索實行彈性出讓年限以及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供應。完善地價形成機制和評估制度,健全土地等級價體系,理順與土地相關的出讓金、租金和稅費關係。建立有效調節 工業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價機制,提高工業用地出讓地價水平,降低工業用地比例。探索通過土地承包經營、出租等方式,健全國有農用地有償使用制度。(3)完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完善礦業權出讓制度,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和礦業規律的探礦權採礦權出讓方式,原則上實行市場化出讓,將國有礦產資源出讓收支納入預算管理。厘清有償取得、佔用和開採中所有者、投資者、使用者的產權關係,研究建立礦產資源國家權益金制度。調整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標準、礦產資源最低勘查投入標準。推進實現全國統一的礦業權交易平臺建設,加大礦業權出讓轉讓信息公開力度。(4)完善海域海島有償使用制度。建立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標準調整機制。建立健全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招拍掛出讓制度。(5)加快資源環境稅費改革。理順自然資源及其產品稅費關係,明確各自功能,合理確定稅收調控範圍。加快推進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逐步將資源稅擴展到佔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在華北部分地區開展地下水徵收資源稅改革試點。加快推進環境保護稅立法。(6)完善生態補償機制。探索建立多元化補償機制,逐步增加對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完善生態保護成效與資金分配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制定橫向生態補償機制辦法,以地方補償為主,中央財政給予支持。鼓勵各地區開展生態補償試點,繼續推進新安江水環境補償試點,推動在京津冀水源涵養區、廣西廣東九洲江、福建廣東汀江一韓江等開展跨地區生態補償試點,在長江流域水環境敏感地區探索開展流域生態補償試點。(7)完善生態保護修復資金使用機制。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統治理的要求,完善相關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整合現有政策和渠道,在深入推進國土江河綜合整治的同時,更多用於青藏高原生態屏障、黃土高原-川滇生態屏障、東北森林帶、北方防沙帶、南方丘陵山地帶等國家生態安全屏障的保護修復。(8)建立耕地草原河湖休養生息制度。編制耕地、草原、河湖休養生息規劃,調整嚴重污染和地下水嚴重超埰地區的耕地用途,逐步將25度以上不適宜耕種且有損生態的陡坡地退出基本農田。建立鞏固退耕還林還草,退牧還草成果長效機制。開展退田還湖還濕試點,推進長株潭地區土壤重金屬污染修復試點、華北地區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試點。

前言/序言
自然資源是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實現綠色低碳發展的基礎性要素;自然資源法治建設對於推進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國式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自然資源法治理論取得了長足發展,自然資源法治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自然資源法治建設注入了嶄新的理論源泉,自然資源部的組建為自然資源法治建設提供了堅實的組織保障,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為自然資源法治建設貢獻了寶貴的實踐經驗。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指出:”我們要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統籌產業結構調整、污染治理、生態保護、應對氣候變化,協同推進降碳、減汙、擴綠、增長,推進生態優先、節 約集約、綠色低碳發展。”隨著《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濕地保護法》等自然資源領域重要法律的出臺,自然資源法律規範體系不斷完善,自然資源綜合立法的呼聲日漸高漲。在這一時代背景下,我們組織編寫了《自然資源法學》教材。本教材從基本理論、管理體制機制、單行實體法、涉外法治、糾紛解決程序法五個方面全面系統探討了自然資源領域的重要法律問題,遵循的是從總論到分論、從理論到實踐、從國內到國際、從實體到程序的內在邏輯。本教材兼具歷史性、展望性與時代性:教材內容不僅對現行自然資源法進行介紹,也對其歷史沿革進行梳理;不僅涉及已出臺的自然資源法律制度,也包含納入立法規劃的自然資源法律制度;不僅包括礦藏、土地等傳統領域自然資源法律制度,也涵蓋太陽能、風能等新興領域自然資源法律制度。
本教材可以作為高等院校法學專業的教學用書,對自然資源法治學術研究也具有基礎性參考價值。希望本教材的出版能對我國自然資源法治建設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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