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注釋本 (全新修訂版) 9787519798253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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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注釋本 (全新修訂版)
ISBN:9787519798253
出版社:法律
著編譯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頁數:260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99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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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屬於法律單行本註釋本叢書系列,由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組織編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鞏固和完善了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持了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維護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了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本書採用法律標準文本,由相關法律專家審定,對專業術語進行解釋,對重點法條進行註釋,每條提練條文主旨,條文下加註關聯法規索引,重點條文下收錄典型案例,書後附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以及其他實用政策信息。是讀者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推薦圖書。

作者簡介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成立於1954年,是司法部直屬的法律專業出版機構,享有「社會科學類全國一級出版社」、「全國百佳圖書出版單位」、全國首批「數字出版轉型示範單位」和」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等榮譽稱號。 法律社秉承「為人民傳播法律」的辦社宗旨,歷經60多年的發展,形成了以圖書出版為主,兼及期刊出版、電子出版、數字出版、教育培洲和法律服務等多種業務的經營模式。法律社年出版新書1500餘種,出版物內容涵蓋法律文本、法學理論、法學教育、法學學術、法律實務、法律普及以及法律文化、人文歷史、政治財經等領域,綜合出版能力位居全國法律出版行業首列。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農村土地範圍
第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和農村土地承包方式
第四條 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土地承包權
第六條 保護農村婦女承包土地權利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八條 保護農村土地承包中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三權分置
第十條 保護土地經營權流轉中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中應當注意保護土地資源
第十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主管部門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節 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確定發包方
第十四條 發包方權利
第十五條 發包方義務
第十六條 承包主體和家庭成員平等享有權益
第十七條 承包方權利
第十八條 承包方義務
第二節 承包的原則和程序
第十九條 土地承包原則
第二十條 土地承包程序
第三節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一條 土地承包期限
第二十二條 承包合同形式和合同主要條款
第二十三條 承包合同生效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
第二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
第二十五條 發包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和互換、轉讓
第二十七條 承包地收回
第二十八條 承包地調整
第二十九條 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的土地
第三十條 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
第三十一條 保護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十二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
第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
第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
第三十五條 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
第五節 土地經營權
第三十六條 土地經營權設立
第三十七條 土地經營權人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原則
第三十九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價款
第四十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
第四十一條 土地經營權登記
第四十二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單方解除權
第四十三條 土地經營權受讓方可以依法投資並獲得補償
第四十四條 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后與發包方承包關係不變
第四十五條 社會資本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等制度和集體經濟組織收取管理費用
第四十六條 土地經營權受讓方再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四十七條 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八條 家庭承包之外的其他承包方式
第四十九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應當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經營權
第五十條 「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方式
第五十一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在同等條件下有權優先承包
第五十二條 以其他方式將農村土地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循的發包程序
第五十三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經營權流轉
第五十四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繼承
第四章 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爭議解決途徑
第五十六條 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應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發包方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承包合同有關內容無效
第五十九條 違約責任
第六十條 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或者土地經營權流轉無效
第六十一條 擅自截留、扣繳收益應予退還
第六十二條 非法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貪污、挪用土地徵收、徵用補償費用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承包方、土地經營權人違法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的行政責任,以及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土地經營權人有關違法行為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對本法實施前已按國家有關規定形成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予以法律確認
第六十七條 機動地預留限制
第六十八條 授權省級人大常委會制定實施辦法
第六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
第七十條 施行日期
附錄一 政策文件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節錄)(2013 11 12)
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節錄)(2014 1 19)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節錄)(2014 7 24)
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2014 11 20)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2014 12 30)
農業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務院法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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