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注釋本-全新修訂版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9787519796648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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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注釋本-全新修訂版
ISBN:9787519796648
出版社:法律
著編譯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叢書名:法律單行本註釋本系列
頁數:272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99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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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勞動合同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並於2012年12月28日進行了修正。《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的勞動合同制度納入了依法規範、依法調整的法治軌道。《勞動合同法註釋本》在體例上分為五個部分,分別是:1 正文。本書正文法條。本書正文收錄法條為2012年修正之後的官方權威版。2 條文主旨和條文註釋。本書對每個條文提煉條文主旨,並對重點條文進行註釋,使讀者能精確掌握立法意圖,輕鬆理解條文內容。3 關聯法規。本書收錄常用法規、部門規章等,方便讀者快速找到相關聯的法規,使全書更為實用。4 案例指引。本書收錄人民法院裁判典型案例,提煉出相關裁判要旨,讀者可掃描相應的二維碼查看案例原文。5 附錄。收錄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使讀者在使用中更為便捷,使全書更為實用。

作者簡介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成立於1954年,是司法部直屬的法律專業出版機構,享有「社會科學類全國一級出版社」、「全國百佳圖書出版單位」、全國首批「數字出版轉型示範單位」和」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等榮譽稱號。 法律社秉承「為人民傳播法律」的辦社宗旨,歷經60多年的發展,形成了以圖書出版為主,兼及期刊出版、電子出版、數字出版、教育培洲和法律服務等多種業務的經營模式。法律社年出版新書1500餘種,出版物內容涵蓋法律文本、法學理論、法學教育、法學學術、法律實務、法律普及以及法律文化、人文歷史、政治財經等領域,綜合出版能力位居全國法律出版行業首列。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適用範圍
第三條 基本原則
第四條 規章制度
第五條 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
第六條 工會的主要職責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勞動關係的建立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
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保
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勞動報酬不明確的解決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的種類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生效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的解決
第十九條 試用期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
第二十五條 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無效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無效后勞動報酬的支付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條 勞動報酬
第三十一條 加班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的變更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合併或者分立
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即時解僱
第四十條 預告解僱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 工會在勞動合同解除中的監督作用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逾期終止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第四十九條 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
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 集體合同的訂立和內容
第五十二條 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 行業性集體合同、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的報送和生效
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標準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集體合同糾紛和法律救濟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條件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的告知義務
第六十一條 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的義務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參加或者組織工會
第六十五條 勞務派遣中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的適用崗位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自設勞務派遣單位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終止用工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 勞動合同制度的監督管理體制
第七十四條 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事項
第七十五條 監督檢查措施和文明執法
第七十六條 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權益的救濟途徑
第七十八條 工會的監督權
第七十九條 對違法行為的舉報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 規章制度違法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一條 缺乏必備條款、不提供勞動合同文本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 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六條 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八條 侵害勞動者人身權益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的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 無營業執照經營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者的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不履行法定職責、違法行使職權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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