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財產權利非徵收性限制的合憲性研究 宦吉娥 9787307241558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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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武漢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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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自然資源財產權利非徵收性限制的合憲性研究
ISBN:9787307241558
出版社:武漢大學
著編譯者:宦吉娥
叢書名:中國地質大學武漢資源環境法治叢書
頁數:294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96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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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在我國,貫徹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這一重要任務,要求強化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礦業權、取水權、漁業權等自然資源財產權利的法律、憲法保障。同時,國家為解決資源有效配置、環境保護與社會公平等突出問題,在徵收以外,採取了規劃,用途管制,特許,保護區等非徵收性限制,對自然資源財產權利進行內容塑造,並對其取得、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能施加限制,引發了較多社會矛盾和衝突,急需通過法律途徑疏解。沿著「權利的生成與識別——權利的憲法地位——限制的性質認定——限制的憲法依據——限制的合憲性判斷」邏輯線索,以理論性為開創手段,以實務性為目的,規範性、實證性和比較分析結合開展研究,提出自然資源財產權利落入憲法財產權保障範圍,且具有特殊的憲法保護價值,法律中對其限制性規定構成對憲法財產權的干預;提出合憲性判斷框架與判斷結論。

作者簡介

宦吉娥,法學博士,中國地質大學(武漢)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自然資源部法治研究重點實驗室研究人員。1999—2009年在武漢大學法學院獲得法學本科、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碩士和博士學位;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受教育部青年骨幹教師國內訪學計劃資助,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訪學;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獲國家留學基金委全額資助,在英國阿伯丁大學法學院訪學。主要研究領域為憲法學、行政法學和自然資源法學、資源環境地方立法研究,注重研究資源環境領域憲法問題、服務資源環境法治實踐與培養資源環境優秀法治人才的融合貫通。現擔任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湖北省憲法學研究會、地方立法研究會常務理事。現已出版學術著作5部,其中《人民監督員制度的立法研究》(第二作者)入選2023年度國家社科基金中華學術外譯項目推薦書目;主編、參編憲法學相關教材5部;在法學專業期刊及資源行業類報刊發表論文40餘篇。主持國家社科基金2項、湖北省社科基金項目1項、部委項目多項,作為骨幹成員參与多項省部級國家級項目研究。作為立法專家參与地方性法規論證,作為團隊負責人支撐武漢市地質環境保護相關條例立法。多項研究成果被政府部門採納。曾獲湖北發展研究獎,校級優秀學務指導老師、優秀班主任、優秀暑期實踐指導老師等榮譽。指導多項本科生、研究生創新創業計劃,指導的本科生、研究生曾獲得國家獎學金、校級優秀畢業生、校級科技論文報告會特等獎和一等獎、校外學術論文徵文獎等獎勵。

目錄

前言
一、研究背景
二、國內外研究狀況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四、研究範圍的說明
第一章 憲法規制下自然資源財產權利的形成機理
一、我國實在法意義上的「自然資源全景圖」
(一)自然資源的宏觀政策界定
(二)自然資源的憲法法律規定
二、基於公有制的自然資源私人財產權利的形成機理
(一)靜態的法律配置方案
(二)動態的實際獲取路徑
三、小結:模糊的「自然資源全景圖」與基於公有制的動靜結合配置方案
第二章 自然資源財產權利的規範內容
一、自然資源財產權利的識別
(一)自然資源財產權利識別的初步判斷
(二)自然資源財產權利識別的二次判斷
二、基於權利客體類型的自然資源財產權利內涵分析
(一)土地資源
(二)礦產資源
(三)森林資源
(四)草原資源
(五)野生動植物資源(森林、草原除外)
(六)水資源
(七)海域資源
三、小結:自然資源財產權利識別、體系化與類型化
第三章 自然資源財產權利的憲法地位
一、憲法對私人財產權的保護
(一)憲法為何保護私人財產權:目的、理念與功能的變遷
(二)我國憲法對私人財產權的保護
二、自然資源財產權利落人憲法財產權保護範圍
(一)憲法財產權的保護範圍
(二)自然資源財產權利屬憲法財產權保護範圍的判定
三、自然資源財產權利特殊的憲法保護價值
(一)經濟部門憲法與公益性的私人財產權利
(二)國家存續的物質基礎與風險規制下的私人財產權利
(三)社會發展的物質保障與回應公平正義訴求的私人財產權利
四、小結:自然資源財產權利具有特殊的憲法保護價值
第四章我國法律對自然資源財產權利非徵收性限制的分析
一、自然資源財產權利非徵收性限制的界定
(一)自然資源財產權利的限制體系
(二)非徵收性限制與古典徵收
(三1古典徵收與警察權、財產權社會義務
(四)非徵收性限制與徵稅
二、非徵收性限制的規範架構
(一)限制的法律載體
(二)限制條款的識別
(三)限制條款的規範形式
三、非徵收性限制的目的、內容與手段
(一)限制目的
(二)限制的內容和手段
(三)非徵收性限制的補償
四、小結:法律的限制性規定構成對憲法財產權的干預
第五章 自然資源財產權利限制及其限制的憲法依據
一、現行憲法中是否存在財產權非徵收性限制規範依據
(一)憲法私有財產權保障條款分析
(二)憲法基本權利一般限制條款分析
(三)本書主張的觀點:徵收與非徵收性限制分離的方案
二、現行憲法中自然資源財產權利限制關聯憲法規範
(一)序言中的關聯規範
(二)總綱中的關聯規範
(三)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章中的關聯規範
(四)「國家機構」章的關聯規範
三、小結:分離的方案、依據規範的脈絡與合憲性判斷功能
第六章 自然資源財產權利非徵收性限制的合憲性判斷
一、合憲性判斷的必要性與功能
(一)規範要求:憲法最高法律效力與憲法財產權保障
(二)實踐倒逼:法律供給缺位與審查需求落空
二、體系與個案結合的二維合憲性判斷框架
(一)體系性的文面判斷
(二)個案性的形式合憲性與實質合憲性判斷
三、合憲性判斷基準與判斷結論
(一)自然資源非徵收性限制的合憲性判斷基準
(二)自然資源非徵收性限制的判斷結論
四、小結:二維的合憲性判斷框架與四分的判斷結論
結論:達至法益衡平的合憲性判斷
附錄1:國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的改革任務
附錄2:限制自然資源財產權利法律的立法目的內容與位次分佈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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