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釋義 武增 9787519796334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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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出版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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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釋義
ISBN:9787519796334
出版社:法律
著編譯者:武增
叢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叢書
頁數:308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96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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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特邀國家最高立法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憲法室的立法專家組織編寫,內容權威、準確。我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於2007年制定,2024年6月進行修訂。本書對2024年6月修訂的突發事件應對法逐條撰寫釋義,為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提高突發事件預防和應對能力,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提供幫助。本書詳細講解管理與指揮體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以及法律責任。同時,書後附有突發事件應對法修訂草案說明等立法資料,是國家立法機關法律釋義的標準、權威文本。

目錄

第一部分 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
第二條【突發事件定義、調整範圍及法律適用】
第三條【突發事件分級和分級標準的制定】
第四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指導思想、領導體制和治理體系】
第五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基本原則】
第六條【社會動員機制】
第七條【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制度】
第八條【突發事件新聞採訪報道制度和公益宣傳】
第九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投訴、舉報制度】
第十條【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符合比例原則】
第十一條【特定群體的特殊、優先保護】
第十二條【應急徵用與徵用補償】
第十三條【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
第十四條【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十五條【表彰、獎勵制度】
第二章 管理與指揮體制
第十六條【應急管理體制和工作體系】
第十七條【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的屬地管轄】
第十八條【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管轄】
第十九條【行政領導機關與應急指揮機構】
第二十條【應急指揮機構發布決定、命令、措施及其效力、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有關部門在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中的職責】
第二十二條【鄉鎮街道、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應對職責】
第二十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与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武裝力量參加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二十五條【人大常委會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監督】
第三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二十六條【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第二十七條【應急管理部門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
第二十八條【應急預案的制定與修訂】
第二十九條【納入、制定相關規劃】
第三十條【國土空間規劃符合預防、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
第三十一條【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
第三十三條【危險源、危險區域的調查、登記與風險評估】
第三十四條【調解處理社會安全矛盾糾紛】
第三十五條【單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高危行業單位的突發事件預防義務】
第三十七條【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或者管理單位的突發事件預防義務】
第三十八條【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培訓制度】
第三十九條【應急救援隊伍】
第四十條【應急救援人員保障及職業資格要求】
第四十一條【武裝力量應急救援的專門訓練】
第四十二條【應急知識宣傳普及活動和應急演練】
第四十三條【學校應急知識教育和應急演練】
第四十四條【經費保障與資金管理】
第四十五條【國家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
第四十六條【有關人民政府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
第四十七條【應急運輸保障體系】
第四十八條【能源應急保障體系】
第四十九條【應急通信、應急廣播保障體系】
第五十條【突發事件衛生應急體系】
第五十一條【急救醫療建設】
第五十二條【社會力量支持和捐贈】
第五十三條【紅十字會、慈善組織參与應對突發事件】
第五十四條【應急救援資金、物資的使用與管理】
第五十五條【巨災風險保險體系】
第五十六條【發揮科技力量作用】
第五十七條【突發事件專家諮詢論證制度】
第四章 監測與預警
第五十八條【突發事件監測制度】
第五十九條【突發事件信息系統】
第六十條【突發事件信息收集與報告制度】
第六十一條【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制度】
第六十二條【突發事件隱患和監測信息的分析評估】
第六十三條【突發事件預警制度】
第六十四條【預警警報的發布、報告及明確的內容】
第六十五條【突發事件預警發布平台及預警信息的傳播】
第六十六條【發布三級、四級警報的應對措施】
第六十七條【發布一級、二級警報的應對措施】
第六十八條【預警期內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市場情況的監測】
第六十九條【社會安全事件信息報告】
第七十條【預警警報的調整和解除】
第五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七十一條【突發事件應急響應制度】
第七十二條【啟動應急響應,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七十三條【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
處置措施】
第七十四條【社會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七十五條【突發事件嚴重影響國民經濟正常運行的應急
措施】
第七十六條【突發事件應急協作機制】
第七十七條【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他組織的職責】
第七十八條【有關單位的應急處置職責和義務】
第七十九條【突發事件發生地個人的義務】
第八十條【城鄉社區應急工作機制】
第八十一條【心理援助工作】
第八十二條【遺體處置及遺物保管】
第八十三條【政府及部門的信息收集與公民個人信息保護】
第八十四條【有關單位和個人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要求及限制】
第八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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