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民法典》第134條在世界範圍內首次確認了公司決議行為的法律行為屬性,被譽為世界民法典的「中國元素」。公司決議制度作為決議行為制度體系中最為成熟的內容,在融入法律行為制度后必將面臨諸多適應性命題。本書選擇這一主題進行了系統梳理,集中呈現了公司決議行為的性質、理論價值、適用問題,以及公司決議規則的相應更新。在本書中,作者意圖探尋如下問題的答案:《民法典》時代,公司決議制度給既有法律行為制度帶來怎樣的衝擊;法律行為制度如何具體指導公司決議制度,使其「有本可依」;從《民法典》視角審視,《公司法》對公司決議制度的更新有哪些無法迴避的理論與應用命題。作者簡介
吳飛飛,男,1988年出生,山東泰安人,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法學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為公司法學。在《法制與社會發展》《法商研究》《當代法學》《法律科學》《政治與法律》《法學論壇》等期刊獨立發表公司法相關學術論文近40篇,多篇文章被《人大複印資料》《社會科學文摘》全文轉載,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一項,中國法學會部級法學研究項目一項,參与國家社科基金、省部級課題、地方性法規起草項目十余項。目錄
引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