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服務商知識產權審查義務研究 于波 9787519793616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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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網絡服務商知識產權審查義務研究
ISBN:9787519793616
出版社:法律
著編譯者:于波
頁數:260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9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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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互聯網技術迭代催生媒介新形態、PC時代到移動互聯網時代的新躍升,重塑了互聯網流量分佈及商業模式,同時也改變了網路侵權治理格局。網路知識產權侵權往往手段更加隱蔽、成本更加低廉、損害更加深重,而以《數字千禧年版權法》確立的「通知-移除」規則不僅異化為網路服務商逃避責任的制度工具,在應對複雜頻發的網路侵權時,也面臨規則失靈的窘境。在此背景下,打破舊有的網路治理思路,設立網路服務商審查義務進行規則補強勢在必行。 研究網路侵權離不開網路服務商這一特殊主體,明確其角色定位、內涵外延是探索義務設定的前提。為此,本書以網路服務商這一角色為錨點,從審查義務設立的基本問題、正當性、可行性及規則化四個方面展開,旨在構建一套以網路服務商審查義務加「通知-移除」規則這一兼具事前與事後保護的互聯網治理新模式,積極響應未來內容為王的網路生態的法治需求,助力網路強國建設。

作者簡介

于波,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講師;上海青年東方學者;法國艾克斯-馬賽大學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專業法學博士;主要從事網路知識產權法、知識產權基本理論、文化產業政策與法制等領域的科研與教學工作。先後在中法法學核心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十余篇。

目錄

引言
第一章 網路服務商審查義務的基本理論問題
第一節 網路服務商的知識產權審查義務
一、網路服務商的定義
二、網路服務商免責規則的確立與失靈
三、網路服務商知識產權審查義務的緣起與發展
第二節 網路服務商審查義務的類別
一、公法審查義務與私法審查義務
二、普遍審查義務與特定審查義務
三、事前審查義務與事後審查義務
第三節 審查義務與相關法律義務的界分
一、審查義務與注意義務
二、審查義務與安全保障義務
三、審查義務與過濾義務
第二章 網路服務商審查義務設立的正當性
第一節 權利基礎:客觀價值秩序理論
一、知識產權的積極保護義務
二、審查義務在保護義務體系中的必要性
第二節 理論依據:「網路守門人」責任理論
一、網路環境使知識產權法政策發生變遷
二、網路服務商與網路「守門人」
第三節 法經濟學視角:審查義務與負外部性
一、審查義務是具有經濟效率的權利義務配置
二、負外部性:市場自動調節無法實現最優效果
第四節 制度優勢:彌補通知-移除規則的功能不足
一、利益妥協下的「通知-移除」規則
二、「通知-移除」規則的失靈
第三章 網路服務商審查義務設立的可行性
第一節 技術發展:服務商具有審查的技術實力
一、演算法推送技術的發展與運用
二、過濾審查技術的發展與成熟
三、網路服務商對於過濾技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節 商業模式:審查義務有利於完善網路服務商經營模式
一、「通知-移除」規則下網路服務商的商業模式
二、審查義務下網路服務商的商業模式
第三節 理論排除:「中立」理論無以否定審查義務
一、網路中立原則與審查義務
二、技術中立與審查義務
第四章 網路服務商審查義務的制度化路徑
第一節 法律義務與侵權過錯類型的對應機理
一、法律義務與主觀狀態之間的對應關係
二、法律義務與侵權責任之間的引起關係
三、技術發展與過錯判定之間的動態聯繫
第二節 域外網路服務商審查義務的探索與實踐
一、由政府代替履行審查義務的法國HADOPI法案
二、通過司法裁判與私人協議明確審查義務的美國經驗
三、不斷強化審查義務的歐盟互聯網平台治理規範
四、我國司法實踐對審查義務的創新與突破
第三節 網路服務商審查義務的制度構建
一、適用主體:區別網路服務商的服務類型、商業模式與市場地位
二、設立標準:技術因素與標準量化
三、容錯機制:建立錯誤過濾救濟機制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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