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民法典既沒有將擔保制度獨立成編,也沒有設置調整擔保法律關係的一般規則。這直接導致擔保規則內部的不統一,影響到了民法典擔保規則的解釋適用。從民法典的具體擔保規則中抽象出擔保的一般規則,消解具體擔保規則之間的矛盾和衝突,是《民法典擔保制度體系研究/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成果文庫》的基本任務。
《民法典擔保制度體系研究/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成果文庫》認為:民法典中的擔保制度由人的擔保制度與物的擔保制度、典型擔保制度和非典型擔保制度構成。人的擔保制度與物的擔保制度可藉助保證合同規則與擔保物權規則的參照或者類推適用而體系化;典型擔保制度和非典型擔保制度可主要經由功能性形式主義尋求擔保交易設立、公示及其效力、權利順位、權利實現(違約救濟)等規則的統一。
作者簡介
高聖平,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教育部********特聘教授,「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項目首席專家,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兼任全國法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農業農村法治研究會副會長等。主要研究方向為民商法。代表作有《農地三權分置的法律表達》等。
目錄
目 錄
引 言 / 001
一、問題意識 / 001
二、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的體系化 / 006
三、典型擔保與非典型擔保的體系化 / 011
四、典型擔保的體系化 / 016
五、非典型擔保的體系化 / 031
六、本書的結構安排 / 038
第一章 民法典擔保合同制度體系 / 043
第一節 擔保合同之擔保人資格論 / 043
一、問題的提出 / 043
二、自然人的擔保人資格 / 043
三、營利法人的擔保人資格 / 051
四、非營利法人的擔保人資格 / 055
五、特別法人的擔保人資格 / 063
六、非法人組織和法人分支機構的擔保人資格 / 072
七、小結 / 077
第二節 擔保合同從屬性規則的適用與限度 / 077
一、問題的提出 / 077
二、主債權的特定化與擔保發生上的從屬性 / 079
三、擔保範圍和強度上的從屬性與擔保合同違約金條款的 效力 / 087
四、擔保效力上的從屬性和獨立保函的體系定位 / 094
五、擔保處分上的從屬性與金融不良資產處置 / 105
六、擔保消滅上的從屬性與「借新還舊」時的擔保
責任 / 112
七、小結 / 117
第三節 共同擔保規則的體系解釋 / 118
一、問題的提出 / 118
二、共同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順序 / 119
三、擔保人之間分擔請求權的正當性 / 136
四、擔保人分擔請求權的行使與計算 / 164
五、小結 / 171
第四節 第三人擔保時的權利保護體系 / 172
一、問題的提出 / 172
二、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之前的權利:一般抗辯權
和專屬抗辯權 / 175
三、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之後的權利:追償權 / 183
四、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之後的權利:清償承受權 / 209
五、保證人向債權人的返還請求權 / 215
六、小結 / 217
第二章 民法典典型擔保物權制度體系 / 219
第一節 擔保物權追及效力規則的解釋論 / 219
一、問題的提出 / 219
二、《民法典》第406條的價值目的轉向 / 221
三、不動產抵押權追及效力規則的文義範圍 / 229
四、不動產抵押權追及效力的例外 / 238
五、小結 / 244
第二節 公示生效主義之下未公示擔保物權的法律效果 / 244
一、問題的提出 / 244
二、未登記不動產抵押權具有物權效力的特定情形 / 246
三、不動產抵押合同有效之下的救濟路徑 / 251
四、「違約責任說」之下的解釋論 / 256
五、小結 / 270
第三節 動產擔保權登記對抗規則的統一解釋 / 272
一、問題的提出 / 272
二、動產擔保權的性質與對對抗的理解 / 274
三、未登記動產擔保權可得對抗的第三人的客觀範圍 / 282
四、未登記動產擔保權可得對抗的第三人的主觀範圍 / 291
五、正常經營活動中的買受人規則的解釋與適用 / 300
六、小結 / 307
第四節 動產擔保權優先順位規則的體系解釋 / 308
一、問題的提出 / 308
二、動產擔保權優先順位的規則體系及其適用關係 / 311
三、動產擔保權優先順位一般規則的解釋與適用 / 320
四、動產抵押權和動產質權之間優先順位規則的解釋
與適用 / 330
五、購買價金擔保權超優先順位規則的解釋與適用 / 337
六、小結 / 348
第五節 統一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制度的構建 / 349
一、問題的提出 / 349
二、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的功能 / 352
三、各種動產和權利擔保形式的統一登記 / 355
四、統一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系統的基本屬性 / 364
五、小結 / 382
第三章 民法典非典型擔保物權制度體系 / 385
第一節 非典型擔保的法律構造 / 385
一、問題的提出 / 385
二、非典型擔保的法律構造之分歧:所有權構造抑
或擔保權構造? / 386
三、我國非典型擔保的法律構造及體系解釋 / 393
四、小結 / 403
第二節 所有權保留交易的法律構成 / 404
一、問題的提出 / 404
二、所有權保留買賣交易的功能化轉向 / 407
三、物權法定主義與所有權保留買賣交易的功能性形式
主義 / 414
四、買受人的處分權與權利衝突的解決 / 419
五、出賣人權利的救濟路徑與清演算法理的貫徹 / 431
六、小結 / 444
第三節 融資租賃交易的法律構成 / 445
一、問題的提出 / 445
二、融資租賃交易的功能化轉向:功能主義抑或功能性的 形式主義 / 447
三、融資租賃交易所涉權利衝突:先登記者優先規則
及其例外 / 455
四、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的權利救濟:清演算法理的
貫徹 / 470
五、承租人破產時出租人的權利救濟:破產取回權抑
或破產別除權 / 479
六、小結 / 486
第四節 保理交易的擔保功能 / 488
一、問題的提出 / 488
二、形式主義與功能主義相結合之下保理交易的定性 / 489
三、保理交易中應收賬款的特定化與真實性 / 496
四、應收賬款之上保理與其他交易競存時的優先
順位規則 / 506
五、保理人的違約救濟權利 / 512
六、小結 / 519
第五節 非典型擔保視野下讓與擔保的解釋論 / 520
一、問題的提出 / 520
二、約定了清算義務的讓與擔保 / 521
三、沒有約定清算義務的讓與擔保 / 527
四、附回贖條款的讓與擔保 / 533
五、買賣型擔保及其重新定位 / 537
六、小結 / 542
第四章 民法典擔保權利實現規則體系 / 543
第一節 擔保物權實現途徑的體系解釋 / 543
一、問題的提出 / 543
二、擔保物權的協議實現 / 544
三、擔保物權的庭外實現 / 548
四、擔保物權的非訟實現 / 559
五、小結 / 578
第二節 擔保物權實現方式的困境與出路 / 579
一、問題的提出 / 579
二、拍賣、變賣擔保財產 / 580
三、以擔保財產抵償主債務 / 592
四、強制管理制度的引入與構建 / 607
五、小結 / 617
第三節 時間對於保證債權行使的意義 / 619
一、問題的提出 / 619
二、保證期間的意義與適用範圍 / 620
三、保證期間經過的法律後果 / 624
四、約定保證期間的效力 / 633
五、保證期間的計算 / 642
六、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關係及其銜接 / 664
七、主債務訴訟時效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關係 / 670
八、小結 / 673
第四節 時間對於擔保物權行使的意義 / 675
一、問題的提出 / 675
二、抵押權行使期間的規則變遷 / 676
三、《民法典》第419條中「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的性質 與計算 / 681
四、《民法典》第419條中「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的
效果 / 691
五、《民法典》第419條是否可得類推適用於質權和
留置權 / 702
六、小結 / 705
主要參考文獻 / 707
索引 / 717
後記 / 737
精彩書摘
2022年4月2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國人民大學考察調研時指出,「加快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歸根結底是建構中國自主的知識體系。要以中國為觀照、以時代為觀照,立足中國實際,解決中國問題,不斷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不斷推進知識創新、理論創新、方法創新,使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真正屹立於世界學術之林。」 這是習近平總書記自2016年5月17日在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座談會上發表重要講話之後,對加快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發表的又一次重要講話,為加快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指明了發展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中國自主的民法學知識體系作為描述我國民法學知識總和的概括性術語,奠基於「我國獨特的歷史、獨特的文化、獨特的國情」等實踐經驗之上,由概念範疇、邏輯推理、基本結論等環節構成,用於解釋中國實踐,回答「中國之問、世界之問、人民之問、時代之問」。這就要求我們必須立足中國實踐,自主建設中國特色民法學認識和經驗系統,而不是照搬別國特別是西方世界的整套知識體系,否則就會出現「西方命題、中國經驗」的現象。中國民法典擔保制度體系研究自主的民法學知識體系的集大成者,即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 民法典是一個完整的邏輯體系,邏輯體系必須嚴格遵守形式。民法典首先是法律形式上所構造的外在邏輯體系(「外在體系」或者「外部體系」),是 對(以法律概念為基礎)法律材料的劃分。外部體系作為依形式邏輯的規則建構的抽象的一般概念式的體系,是民法典的體系基礎。此種體系的形式有賴於:從作為規範客體的構成事實中分離出若干要素,並將此等要素「一般化」,由此等要素可形成「類別概念」,而藉著增減若干規定類別的要素,由此形成不同抽象程度的概念,並因此構成體系;藉著將抽象程度較低的概念涵攝於抽象程度較高的概念之下,最後可以將大量的法律素材歸結到少數 「最高」概念上。此種體系不僅可以保障最大可能的概觀性,同時亦可保障法的安定性,因為假設這種體系是完整的,則于體系範圍內,法律問題僅憑邏輯的思考即可解決。它可以保障由之推演出來的所有結論,其彼此之間不相矛盾。在此總體思想之下,若能將各種擔保形式統合在一起構成獨立的擔保編,既便於立法中提取「公因式」,抽象各種擔保制度的共通規則,形成擔保編的小總則,達到立法簡約的目標,又便於擔保交易主體集中了解擔保規則,便於法官適用法律,避免在法典內部不同編之間來回穿梭尋找規範基礎。如以此標準檢視我國民法典,大致可以發現至少就其中擔保制度體系化存在明顯的缺陷,這無疑增加了民法典擔保制度在法律適用上的困難。在民事單行法之中,擔保法是最活躍的領域,在現代經濟體系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藉由擔保法制以創造信用、降低授信風險,乃是現代社會中拓展經濟活動的一大手段。 我國擔保法制的演進在一定程度上證成了法律因經濟而動的基本規律。1981年《經濟合同法》和1986年《民法通則》僅對擔保制度作了基本規定,內容相當簡略,與當時的商品經濟發展狀況相適應。隨著社 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起著保障信貸和商品交易的安全基本作用的擔保制度愈發重要。為應對日益嚴重的「三角債」問題,1995年《擔保法》對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等擔保方式作了具體規定,初步形成了中國特色的擔保法制。2007年《物權法》在《擔保法》的基礎上,「增加了可以用作擔保的財產的規定,進一步完善擔保制度」, 由此形成了我國擔保制度中物的擔保位於物權法、人的擔保位於擔保法的特有結構。《擔保法》實為應景之作,立法者就此並沒有多少體系考量,在《物權法》抽離其中物的擔保部分之後,《擔保法》中人的擔保部分應成為合同編的有名合同。這一體系安排似乎成為目前編纂工作中的當然之理。「鑒於我國《擔保法》中擔保物權的內容已為《物權法》所取代,剩餘的關於保證和定金的有效規定完全可以在修訂《合同法》時併入『分則'中的具體合同類型 (如增設『保證合同'、『定金合同'兩章)部分。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