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基於主體多元化的規制治理理論,形成企業環保信用評價主體轉移及跟進保障機制健全的主體制度完善思路。我們在考察及借鑒美國、歐盟等域外信用評價主體制度的基礎上,系統分析我國行政規制思路下生態環境部門作為評價主體的理論困境,即評價分工與生態環境部門的職能抵牾、限制規制空間內非行政主體的權利配置、評價行政法對部門行為定性困難等。同時,本書證成規制治理思路下第三方機構作為評價主體的正當性因由,即存在正當的評價權源、有助於理清評價法律關係中政府公權力和私權利的邊界、符合信用評價的國際慣例,進而從完善評價機構的准入規則、明確評價機構的權利義務、健全評價機構的監督制度和責任制度。目錄
緒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