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周小羊,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管委會委員,揚子鱷刑辯發起人,盈科長三角刑辯中心主任,上海律協刑事合規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民革上海市委民主監督工作委員會委員,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實踐導師,蘇州城市學院兼職教授。深耕刑事辯護,成功辦理了一系列重大疑難複雜的刑事案件。主編《揚子鱷刑辯聯盟精選刑事案例集——進攻型辯護》《揚子鱷刑辯聯盟精選刑事案例集——精彩辯護人》《揚子鱷刑辯聯盟精選刑事案例集——辯點的挖掘與運用》三本案例集。
目錄
全面分析,仔細求證,申請調取關鍵證據推動案件妥善解決
楊某發案無罪辯護實錄
從有期徒刑23年到無罪
——劉某被控惡勢力犯罪案無罪辯護成功
P市「李庄案」再現,律師、媒體合力配合
——周某贅尋釁滋事案平安著陸紀實
記一起強姦案件的無罪辯護
女企業家李某涉嫌詐騙辯護無罪案
居間融資陷囹圄,辯冤白謗還正義
——非吸案檢察機關撤回起訴
如何運用時效條款出罪?
——以楊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為例
數億元犯罪指控如何了
——吳某涉嫌職務侵占罪被判無罪案
家庭糾紛變刑案,幾年堅持,終獲無罪
如何把握無罪案件的證明標準
——黎某詐騙、妨害作證案,法院最終宣告無罪
女大學生深陷網路詐騙案
——詐騙案撤案始末
小案,大民生
——一起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無罪辯護手記
公司股權爭奪引發的刑事案件
——挪用資金不起訴案辦案手記
驚魂跨省抓捕,合規化解危機
——記深圳某公司涉嫌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獲無罪案
一例股東糾紛引發的案件
功夫在詩外
——記張某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污染環境罪獲不起訴一案
替人「背黑鍋」,蒙冤21年
——石某涉嫌合同詐騙終獲無罪判決
無法排除合理懷疑,虛假訴訟罪不成立
趙某某涉嫌盜竊罪案
——自取抵債物資不屬於盜竊
她的罪與非罪,相距了一個律師的距離
員工之死,老闆擔責?
——重大責任事故案免責記
洞察民刑交叉本質,主動介入,辯冤白謗
——趙某涉嫌詐騙罪案在偵查階段被撤銷
「推一把」還是「拉一把
——記一件適用企業合規獲不起訴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一條「路」引發的敲詐勒索案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背景下的無罪辯護
「沉睡」11年的案件何時了
——胡某輝涉嫌濫伐林木罪獲不起訴案
明星企業家涉嫌非吸,精準辯護終獲不起訴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無罪紀實
在同一屋檐下不一定是共犯
——梁某某涉嫌協助賣淫終被無罪釋放
一起關涉「舉報」和「被舉報」的故事
——董某某被控敲詐勒索終獲無罪案
認罪認罰還是翻案?
——串通投標案無罪辯護實錄
是誰殺死了他?
——袁某涉嫌故意傷害罪(致死)獲不起訴案
部督販賣毒品案,從不批捕到終獲不起訴
——涉嫌販賣國家管制精神藥品泰勒寧獲不起訴案
部督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從不批捕到終獲不起訴
——涉嫌非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獲不起訴案
「戲拳」引發的牢獄之災
——一從故意傷害罪到存疑不起訴
無罪釋放,7天見效,律師是怎麼做到的?
用一起申訴改判無罪案例談刑事辯護
介紹人的飛來之禍
夢醒是否無痕,枕上誰言是真
——徐某涉嫌強姦罪獲不起訴案
虛擬貨幣交易被控非法經營案,歷經兩年辯護終獲不起訴
三次報捕三次不批捕,套路貸詐騙罪案件歷經三年終被撤銷
緊抓「客觀證據不足」,打出一套組合拳
——詐騙案無罪辯護獲不起訴結果
嫖娼引發的強姦案
——X男涉嫌強姦獲不起訴案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的無罪辯護
——圍繞產品檢測報告的論證
情人的圈套?
——C某某涉嫌強姦罪,檢察院最終撤回起訴案記錄
騙取貸款案件無罪辯護實務分析
精彩書摘
《揚子鱷刑辯精選刑事案例集:無罪辯護》:
法律評析
(一)民事判決所確認的事實和認定事實所依據的證據能否作為刑事案件中認定事實的依據
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目的和價值取向不同,決定了兩者的證明標準也不相同。
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對確實、充分做了進一步的闡釋,要求符合三個條件: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是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庭程序查證屬實;三是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之所以作出如此嚴格的規定,是因為刑事訴訟是為了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對有罪的標準要求高。
而民事訴訟是為了解決糾紛,在追求公平時也要追求效率。在事實無法查清的情況下,無限期拖延,將不利於解決糾紛。正因為民事訴訟對效率的追求,民事訴訟證明標準採用優勢證據原則。
顯然,在更低的證明標準下所確認的事實,不能直接作為認定刑事案件的事實。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不符合刑事訴訟證據的要求。
所以,在本案中,我們針對證據問題提出的辯護意見如下:
1 民事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不能直接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
如前所述,民事案件事實的認定不需要達到最高的證明標準,只需要達到優勢證據或高度可能性的程度就可以,但是犯罪事實的證明則需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再審案件依據民事訴訟的證據優勢原則認定的事實,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依據。在再審判決后出現的新證據也可能推翻再審案件所認定的事實。故再審的判決結果不能作為本案定罪的依據。
2 民事案件中的電子證據,需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取證程序,才具有證據能力,方可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根據。
本案的微信聊天記錄都是由當事人在民事案件中主動提供。當事人刪除一些不利於己方的內容的可能性不能被排除。微信聊天記錄均產生於發生民事糾紛以後,真實性存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收集、提取電子數據,能夠扣押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的,應當扣押、封存原始存儲介質,並製作筆錄,記錄原始存儲介質的封存狀態。」本案儲存微信聊天記錄的手機沒有被扣押、封存,電子證據的取證程序完全不符合前述規定。
(二)如何審查判斷證言的真實性
證言作為言詞證據,優點在於能夠形象、生動地反映客觀事物,及時揭示案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後果和作案手段。但由於證言是經過人腦加工的,受感受力、記憶力、判斷力及表達能力等因素的制約,因此其穩定性、可靠性較差。審查判斷證言的真實性往往是證據辯護的核心內容。
對證人證言的審查判斷主要是進行證據的雙向對比,即橫向對比和縱向對比。所謂橫向對比,就是單獨分析每個證據的來源、內容和形式,判斷其是否真實可靠,前後有無矛盾。所謂縱向對比,就是對比不同證人之間的證言是否有矛盾、證人證言與其他證據之間是否有矛盾,是對案件中證明同一案件事實的兩個或多個證據的比較和對照,看其內容和反映的情況是否一致,能否合理地共同證明某待證事實。
在司法實踐中,審查判斷證人證言的真實性需注意以下幾點:一是證人當庭證言與證人庭前證言筆錄是否發生矛盾;二是同一證人不同時間所做的證言是否前後矛盾;三是不同的證人之間的證言是否相互矛盾。
本案中,證言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證人蕭某與黎某存在經濟糾紛,有撒謊的動機。蕭某的多份筆錄中關於黎某是否到S市現場驗貨收貨、木材的品質、木材到某市場由誰簽收、2014年9月28日誰辦理入室內倉手續等的證言,存在多個自相矛盾、與他人證言相互矛盾的版本。
第二,證人鍾某有可能為逃避被追究保管不力的責任而撒謊,也有可能為了掩蓋其私自處分部分涉案木材或逃避被追究刑責而撒謊。雖然鍾某對39噸木材入倉及出售34噸木材的情況最為清楚,但他有明顯的撒謊動機,其多份筆錄中關於黎某2014年2月收貨、交付磅單、口頭約定租用倉庫及租金、2014年9月誰辦理入室內倉手續、劉某的身份等的證言,存在多個自相矛盾、與他人證言相互矛盾的版本。
第三,被害人張某的多份筆錄存在自相矛盾之處。張某在幾份筆錄中陳述黎某2014年2月21日曾到S市木材市場驗貨、收貨,在有的筆錄中又陳述黎某沒有到現場,是通過電話溝通的。張某所述交付木材的重量也有多個版本,有50多噸、70多噸、65噸左右。由此可見,其證言真實性明顯存疑。
(三)如何把握無罪案件的證明標準
無罪案件的證明標準,有其一般性,也有其特殊性。
所謂一般性,就是無罪案件也要符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所謂特殊性,就是無罪案件的證明標準與有罪案件有所不同。刑事案件的證明責任一般由公訴機關承擔,被告人無須自證無罪,因此,只要被告人無罪的可能性存在,就表明關於有罪的證明至少未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要求,即法院應考慮認定被告人無罪。
本案也存在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
我們通過對證據的比對和分析,向法官闡述了本案不能排除以下三種合理懷疑。
第一 2014年9月28日入庫的39噸花梨木並非2014年2月蕭某帶回的2車木材。
第二 2018年12月22日從交易市場出庫的34噸木材並非屬於2014年9月28日入庫某市場的39噸木材。
第三,2018年12月22日存放在大堆場被出售的34噸木材不是張某賣給黎某的花梨木。
辦案總結
一個無罪判決一定是由眾多因素所促成的,律師的辯護僅僅是其中一個因素而已。在現有的司法體制下,法官的擔當是更重要的因素。作為辯護人,我們經常在想,刑事辯護的過程重要,還是結果重要?雖然當事人要的往往都是結果,但是只有做好了過程中的每一項工作,才能收穫好的辯護結果。
前言/序言
刑事辯護關乎被告人的自由甚至生命,被譽為律師業務皇冠上的明珠。無罪辯護則是刑事辯護的最高表現形式,是刑事辯護的靈魂。獲得無罪判決結果是刑辯律師追求的最高境界和最有成就感的事情,無罪案例也是刑辯律師最好的名片。《揚子鱷刑辯精選刑事案例集——無罪辯護》一書即將出版,這也是周小羊律師團隊匯聚行業內刑辯同行們的優秀案例出版的第四本案例集,可喜可賀。
刑事案件要獲得無罪結果,尤其是獲得無罪判決是非常不容易的。刑事案件對律師的專業技術要求很高,辦案過程也會更為曲折,所以刑事案例集的可讀性很強。
本書以講故事的方式、通俗易懂的語言來展開敘述。書中收錄的案例不僅可以給刑辯同行們提供借鑒和參考,對於沒有法律功底的讀者也能夠輕鬆閱讀。從他人跌宕起伏的人生故事里,我們既能體會刑辯的酸甜苦辣,也能體會無罪辯護的不易,更可以感知刑辯律師的勇敢和執著。本書收錄了40多個無罪案例,可以說涵蓋了刑事程序的各個階段,內容非常豐富,其中有不少社會關注的大案要案,值得學習。
哪些案件可以做無罪辯護,如何做好無罪辯護,辦理無罪辯護的案件時怎麼和辦案人員更好地溝通,溝通和對抗的度在哪裡,如何處理好無罪辯護和當事人認罪認罰之間的關係 等等,這些都是刑辯律師在辦案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問題。在這本書里,刑辯同行們慷慨地將成功辦理刑辯案件的「秘密」分享了出來,也坦誠地將辦理案件過程中走過的彎路、吃過的苦,甚至面對過的風險分享出來,賦予了本書很高的價值。我讀了這本案例集,覺得既有乾貨,又精彩刺激;既是刑事專業書,又是故事會。
刑辯律師之「辯」不是為自己揚名,而是在法律的框架內最大限度地維護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進而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正是如此,刑辯律師是防範冤假錯案、推進中國法治建設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股力量。
刑辯律師在刑事辯護中能否真正起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個國家法治水平的高低。刑辯律師要想在刑事辯護中真正起作用,當然離不開國家的刑事辯護制度、刑事辯護司法環境、律師的專業水平這三個方面。
目前,我國正在大力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樹立以審判為中心的理念,落實庭前會議制度,依法排除非法證據,強化刑事案件的繁簡分流,大力推進庭審實質化。刑事訴訟制度改革離不開刑辯律師的廣泛參与。希望越來越多的青年律師加入刑辯律師之中,敢辯、會辯、善辯。
同時,我也希望給廣大青年刑辯律師一些建議:
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