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責任 潘申明 9787519777364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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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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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編號: 9787519777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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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治理責任
ISBN:9787519777364
出版社:法律
著編譯者:潘申明
叢書名:公司法裁判規則實務精要
頁數:280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53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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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從鮮活的法律實踐著手,汲取實務智慧,圍繞公司治理這一主題,從與公司相關訴訟的25個案由中,著重選取了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公司關聯交易損害責任糾紛等。

作者簡介

潘申明,1973年10月生,浙江省桐廬縣人,先後獲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學士、法學碩土、法學博士學位。現為寧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應用法學研究所主任、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研究中心主任,華東政法大學碩土研究生導師、韓國法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實證研究中心研究員、國家法律援助研究院研究員,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第十二屆人大代表。受聘為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案件專家委員會專家顧問、寧波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入選浙江省及寧波市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專業人員名錄庫(第一批)。曾在檢察系統工作21年,先後擔任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副局長、民事行政檢察科科長、公訴科科長、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獲浙江省第十三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最高人民檢察院理論研究所檢察基礎理論研究優秀成果二等獎、三等獎等;獲第三批全國檢察業務專家、第二批全國檢察理論人才,入選最高人民檢察院西部教育培訓講師團成員,獲浙江省政法系統十佳檢察官、第二批浙江省檢察機關十佳民行辦案人、浙江省檢察機關專家型公訴人才、第三屆浙江省十大優秀中青年法學家提名,寧波市首屆中青年法學專家、寧波市十佳檢察官、寧波市優秀公訴人、寧波市檢察系統民行辦案骨幹等多項榮譽。在從事檢察工作期間,榮立個人三等功兩次,帶領所負責集體榮立集體二等功一次、集體三等功兩次。擅長領域為刑事辯護、不良資產處置、重大民商事糾紛一體化解決。

目錄

第一篇 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

一、股東代表訴訟前置程序的法律適用
二、公司董事與公司達成調解協議處置公司資產引發股東權益受損的認定
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違反竟業限制義務的責任認定
四、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勤勉義務的司法認定
五、公司高管的經營行為在未超越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範圍,且向股東請示的情況下,不應認定違反忠實勤勉義務
六、擔任監事的股東直接提起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應視為監事拒絕起訴而以股東身份直接提起代表訴訟
七、憑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的起訴狀是否足以認定公司真實起訴意思
八、股東代表訴訟的訴因範圍
九、責任主體的身份認定應堅持實質審查與程序審查相結合
第二篇 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

一、股東會決議按股東人頭平均分配巨額補償金屬於變相分紅,因分紅不按出資比例被確認無效
二、公司與法人股東的董事長同一併不必然導致公司人格混同的司法認定
三、起訴要求確認股東資格但公司被其他股東註銷時,能否要求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四、大股東利用控制權低價增資是否屬於濫用股東權利,小股東如何維護自身利益
五、提起損害股東利益糾紛訴訟須釐清請求權基礎
六、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類案件的舉證要點
第三篇 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一、股東與公司人格混同導致公司債權人利益受損,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股東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債權人能否徑行起訴股權受讓人
三、不能以公司未清算直接推定股東怠於清算,要求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股東認繳出資期限未屆滿時,對勞動債權的特別保護
五、控股股東低價轉讓股權,債權人能否請求承擔責任
第四篇 公司關聯交易損害責任糾紛

一、公司其他人員行使高級管理人員職權從事關聯交易的認定
二、關聯交易的審查判斷
三、關聯交易的正當性評判
四、關聯交易的因果關係和損害數額認定規則
五、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的判斷標準
第五篇 股東決議糾紛

一、修改出資期限的股東會決議須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不適用資本多數決
二、公司章程中對股東的罰款制度應有明確標準,否則股東會據此對股東罰款屬於法定依據不足而無效
三、法院只審查股東會決議的程序及內容是否違法,不審查決議所依據的事實是否屬實、理由是否成立
四、任命非公司職工為公司職工代表監事的股東會決議內容無效
第六篇 公司證照返還糾紛

一、法定代表人提出辭去職務后新法定代表人選舉產生前仍應履職,具有公司訴訟代表人資格
二、公司證照「抵押」行為性質及效力的認定
三、法定代表人侵佔公司證照返還糾紛的主體選擇
四、代表公司訴請證照返還的適格主體認定
五、公司困境下,大部分股東可授權確定其他股東作為特定事項代表人以公司名義提起訴訟
六、公司證照的保管、使用主體在未經約定的情況下如何確定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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