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著作權問題研究 陳虎著 9787519777791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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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著作權問題研究
ISBN:9787519777791
出版社:法律
著編譯者:陳虎著
頁數:245頁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528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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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在法律層面上,隨著技術的發展,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越發與享有著作權的人類作品外觀趨同,給傳統的作品認定規則帶來疑難。本書立足於著作權法的視域,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對作品創作活動的衝擊,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是否具有可版權性,鄰接權視角下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受到該模式保護的可能性,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保護機制與法益歸屬模式等進行展開論述,探尋以反不正當競爭模式進行替代保護的可行性,並在該制度下分析特定法益歸屬模式的制度安排。本書研究的是著作權領域的人工智能熱點問題,具有一定的學術研究價值。

作者簡介

陳虎,安徽廣德人,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學博士,現任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講師,兼為蘇州大學蘇州知識產權研究院鑒定專家、江蘇省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主要研究方向為著作權法、科技法。主持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1項,參与王遷教授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1項,在《知識產權》《中國出版》《中國知識產權報》等刊物上發表論文及評論十余篇,所撰寫的論文先後獲中國知識產權法學會第七屆青年學者優秀成果獎、蘇州市第十六屆哲學社會科學成果獎。

目錄

導言
第一章 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對作品創作活動的改造
第一節 人工智能生成技術的特徵與發展水平
一、人工智能:模擬人類行為的演算法程序
二、人工智能進行內容生成的過程與人類創作之比較
第二節 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問題研究的動因
一、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予以法律保護的依據
二、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進行法律認可應審慎考察消極後果
三、在具體規則層面探討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問題具有必要性
第三節 人工智能在「創作」活動中的具體定位
一、應在主體實施特定行為的語境下界定工具
二、不改變創作者對表達性內容的預期是創作工具的本質
三、在兩種不同情形下探討人工智能「創作工具說」
四、人工智能「獨立創作說」高估了技術發展水平
本章小結
第二章 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可版權性
第一節 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可版權性探討的前提問題
一、以「人工智能創作物」等措辭指示研究對象有失嚴謹
二、統一研究對象:著作權法所應討論的人工智能生成內容
三、獨創性判斷不足以完全替代上位的可版權性判斷
第二節 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獨創性分析
一、作品獨創性的歷史演變與標準釐清
二、不同法域對作品獨創性程度的要求仍存在差異
三、我國法語境下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獨創性分析
第三節 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內在創作過程考量
一、人工智能生成有關內容的內在過程不同於人類
二、人工智能進行內容生成的過程對可版權性判斷的意義
三、創作意圖理論在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可版權性判斷中的實現
第四節 人工智能的創作主體資格分析
一、人工智能尚無法成為民法意義上的主體
二、人工智能不具有被賦予作者資格的理論根基
本章小結
第三章 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鄰接權保護
第一節 採用鄰接權保護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立論基礎
一、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符合鄰接權客體的無獨創性特徵
二、國際公約為締約方鄰接權設計預留了自由空間
三、鄰接權制度實現了從傳播者到投資者保護的擴張
第二節 保護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有悖于鄰接權制度理念
一、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不符合鄰接權的設權要求
二、從鄰接權保護價值目標角度的考察
三、國際鄰接權協調中的保護主義傾向淡化了初始制度理念
第三節 我國鄰接權保護不宜擴張至人工智能生成內容
一、我國現行鄰接權確權模式採用二分式理念
二、我國以鄰接權制度容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存在障礙
三、應在鄰接權制度外為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尋求保護
本章小結
第四章 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保護到法益保護的思路轉變
第一節 採用競爭法容納著作權公共領域的思路確立
一、著作權設權需考慮公共利益與市場競爭自由
二、著作權本身即存在替代保護機制
三、將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納入公共領域應以存在救濟銜接為前提
第二節 採用競爭法優位於著作權保護的制度選擇
一、著作權法保護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差異
二、「不當挪用」理論可適用於人工智能生成內容
三、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應對
第三節 從著作權歸屬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益歸屬的思路轉變
一、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權利歸屬」對「法益歸屬」的啟示
二、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有關法益歸屬於「經營者」的制度設計
本章小結
結論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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