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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精講-體系解說與實務解答 吳光榮 9787516231609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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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精講-體系解說與實務解答 吳光榮 9787516231609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物權法精講-體系解說與實務解答 吳光榮 9787516231609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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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民主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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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物權法精講-體系解說與實務解答
ISBN:9787516231609
出版社:民主法制
著編譯者:吳光榮
頁數:xxx
所在地:
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523264
可大量預訂,請先連絡。
本書以《民法典》和《民法典物權編解釋(一)》為基礎,結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企業破產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買賣合同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土地使用權合同解釋》《農村土地承包解釋》《執行複議和異議規定》等司法解釋,對物權法進行理論重構,分8編共32講進行體系化講解,將物權法全部知識悉數囊入其中。本書的講解立足於對實務問題的解決,將類型化的實務問題融入物權法的理論體系之中,詳析重點問題、解答疑難問題、預判未來問題。
第一編「物權法、物權與物」,分為四講:第一講「物權法的功能與定位」,指出物權法不僅要實現定分止爭,而且要實現物盡其用,因而必然關注物權變動中的交易安全,尤其是第三人的交易安全,而合同法則主要是保護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易安全;第二講「物權法定原則及其適用」,指出物權法定原則雖然是物權法保護交易安全的必然要求,但當事人的約定違反物權法定原則僅產生不發生物權法上效力的後果,並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且物權法定原則也還存在緩和的趨勢;第三講「物權公示原則及其適用」,指出物權法保護交易安全必然要求對物權及其變動進行公示,但物權公示原則可以通過公示生效主義和公示對抗主義兩種立法體例予以落實,進而產生形式主義和意思主義兩種不同的物權變動模式,但物權變動模式僅僅適用於基於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不適用於非依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且佔有(交付)作為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存在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的區分;第四講「一物一權原則及其適用」,指出一物一權是物權法定原則和物權公示原則的必然要求,是關於物權客體的基本原則,並結合民法上「物」的類型,就一物一權原則與交易安全的關係、一物一權原則的突破等問題進行詳細講解。
第二編「物權法上的自由與限制」,分為六講:第五講「物權的基本觀念及其確立」,從物權的重要性以及憲法對物權的保護談起,就我國法律對物權的平等保護原則作了重點講解,指出物權的排他效力不僅旨在排除其他民事主體對物權的侵害,而且旨在排除公權力對物權的侵害;第六講「所有權的社會化及其表現」,指出隨著所有權的日益社會化,現代社會的法律既要對物權進行保護,也要對物權進行限制,而法律對物權的限制,可以通過公法和私法兩個途徑予以實現;第七講「徵收制度在我國的異化與回歸」,指出土地徵收旨在解決公共利益的用地需要,但在我國卻大多是為了解決城市發展的用地問題,從而造成諸多矛盾,而解決之道,則在回歸徵收制度本質的同時,通過私法上的集體利益來限制物權,從而為解決城市發展的用地問題提供法律基礎;第八講「公法與私法競合下的相鄰關係」,首先對私法上的相鄰關係進行了全面分析,再就公法與私法在相鄰關係上的競合及其處理進行分析,認為私法上的相鄰關係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二者都是物權社會化的表現;第九講「建築物區分所有的規制」,就建築物區分所有中專有權的認定與行使、共有權的認定與行使、共同管理權的行使等問題進行全面講解,認為法律對建築區分所有權的保護雖然是很全面,但也應看到法律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限制很多,從而大大提高了物權的社會化程度;第十講「中國特色的用益物權制度」,指出用益物權制度在我國具有雙重功能,是物權社會化的典型表現,並就農地三權分置的法律表達、宅基地使用權及其流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地役權合同與地役權的設定、民法典上的居住權等問題進行了全面討論。
第三編「物權與佔有的民法保護」,分為四講:第十一講「物權與佔有的關係」,認為物權與佔有是物權法的兩個基本範疇,二者之間存在辯證關係,對物權的保護可以間接實現對佔有保護,對佔有的保護也可以間接實現對物權的保護,並據此對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進行全面分析;第十二講「物權的民法保護體系」,提出對物權的民法保護既要通過債法如侵權責任法、不當得利制度等實現,也要通過物權法確立物權請求權來實現,且佔有保護請求權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保護物權的功能;第十三講「佔有的保護及其實踐運用」,指出佔有雖然是事實,而非權利,但法律為維護社會和平秩序,必然對佔有進行保護,且從實踐的情況看,如何正確運用法律對佔有進行保護,仍存在嚴重不足;第十四講「物權訴訟的請求權基礎」,指出物權訴訟的請求基礎規範較多,且存在競合的可能,但在討論競合之前,要嚴格區分請求權的競合和請求權的聚合,不能錯把請求權的聚合當成請求權的競合,且在發生請求權競合時,法官應通過釋明幫助當事人實現權利。
第四編「不動產登記的性質與效力」,指出佔有的公示功能在不動產領域已經為不動產登記制度所取代,由此決定不動產登記在性質上屬於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但是,由於我國的不動產登記制度經歷了從行政管理手段到物權公示方式的變遷,實踐中對不動產登記的法律性質仍多存誤解,以致在物權糾紛案件的審理中,常常出現形形色色的意見分歧。本編分為四講:第十五講「不動產登記是確權的實體依據嗎」,指出不動產權屬確認在實體與程序上的疑難問題幾乎都與不動產登記有關,但由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變動與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並非始終同步,因此不動產物權確認的實體依據應為不動產物權變動規則,而非不動產登記;第十六講「不動產登記的權利移轉效力及其適用」,指出不動產登記的權利移轉效力僅適用於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且我國的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不宜承認物權行為理論,但應確立區分原則,並在此基礎上認為我國民法堅持的是物權變動的要因原則;第十七講「不動產登記的權利推定效力及其適用」,重點討論民法典賦予不動產登記權利推定效力的必要性和正當性,並就權利推定效力與公信力的關係以及權利推定效力在強制執行中的運用進行全面分析;第十八講「不動產登記的善意保護效力及其適用」,重點討論不動產善意取得的理論基礎及其實踐運用,提出不動產登記在我國雖然具有公信力,但由於我國民法將善意取得制度統一適用於動產和不動產,因此不動產登記僅具有相對性的公信力,不具有絕對的公信力。
第五編「物權變動規則的具體運用」,分為四講:第十九講「借名購房中的物權歸屬與合同效力」,指出應將借名購房區分為隱名購房和冒名購房,且在隱名購房中,應先解決權屬爭議再討論合同效力,並認為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參照適用《執行複議與異議規定》的相關規定,判斷實際出資人是否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第二十講「一房多賣的合同效力與履行順序」,指出一房多賣的履行順序可參照《土地使用權解釋》確立的規則,但應注意《八民紀要》的相關規定,對后買受人是否構成第三人侵害債權進行審查,並指出這些規則在適用範圍上應受到嚴格限制;第二十一講「房地關係與不動產物權的變動」,重點討論房地關係在我國的特殊性及其可能帶來的實踐問題,指出在合作開發房地產糾紛案件中,應根據土地使用權的歸屬情況判斷所建房屋的物權歸屬,不能僅僅基於當事人的約定判斷房屋的物權歸屬;第二十二講「依法律文書的不動產物權變動」,重點討論能夠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文書究竟包括哪些法律文書,指出只有形成判決和強制執行中作出的裁定書才能引起物權的變動,調解書僅僅是對調解協議的確認,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仲裁裁決也不能直接引起物權發生變動。
第六編「不動產物權確認的程序問題」,分為四講:第二十三講「不動產權屬爭議的解決機制」,指出不動產權屬爭議在我國的解決機構是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但前者僅處理因土地總登記產生的權屬爭議,其他權屬爭議應由人民法院處理,且仲裁機構不屬於權屬爭議的確權機構;第二十四講「不動產權屬確認中的民行交叉問題」,提出物權法上的不動產登記旨在解決第三人交易安全的保護問題,因此僅僅是為配合民法的實施而建立的非訟程序制度,即使由行政機構負責辦理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行為也非具體行政行為,對登記錯誤的救濟也不宜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來解決,而應通過更正登記制度來實現;第二十五講「更正登記制度的實體價值與程序意義」,指出不動產登記簿具有形式拘束力,只有在民事確權的基礎上通過更正登記制度才能消除不動產登記簿的錯誤,因而更正登記請求權在性質上屬於物權請求權在不動產領域中的表現,且更正登記制度對於解決目前行政與民事交叉的問題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第二十六講「不動產登記機構的審查義務與賠償責任」,指出我國的不動產登記在審查範圍上雖然較為廣泛,但審查方式仍然是形式審查(有限的實質審查),而非全面實質審查,因而登記機構應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七編「物債兩分的缺陷及其補救」,分為三講:第二十七講「登記前不動產買受人的法律地位」,指出將不動產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是區分物權和債權的必然要求,但是也可能帶來法律適用的僵化,不利於實現實質上的公平正義,為此不僅有必要承認中間型權利,而且在必要時應突破債權的平等原則,賦予特殊債權更加強大的效力;第二十八講「預告登記制度的理解與適用」,討論預約登記的性質與效力,認為預告登記旨在強化債權的效力,從而使債權物權化,但當事人處分已辦理預告登記的標的物,則僅使物權變動相對於預告登記權利人無效,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第二十九講「物權期待權的性質及其認定」,指出期待權不同於期待,因此物權期待權有其嚴格的認定條件,且物權期待權同樣旨在解決物債兩分帶來的僵化,但由於我國民法對物權和債權的區分並不嚴格,物權期待權理論在我國也應實現本土化。
第八編「物權法與相關法律的銜接與適用」,分為三講:第三十講「外觀主義在民商事審判中的運用」,提出外觀主義僅僅是對善意取得、表見代理、表見代表等制度理論概括,不能直接作為裁判的依據,且外觀主義只能運用於保護交易中的第三人,在非交易關係發生權屬爭議時,應運用不動產登記的權利推定效力等制度,並允許當事人通過舉證推翻對權利的推定;第三十一講「執行異議之訴與確權之訴的關係」,重點討論執行異議之訴的程序功能,指出執行異議之訴具有確權的功能,因而當事人不得在執行異議之訴外另行提起確權之訴,但人民法院在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不應限於審查權屬,還應就案外人是否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其他權利作出認定;第三十二講「《民法典》背景下的破產財產及其認定」,指出破產財產的認定既涉及物權變動規則的運用,也涉及破產法上大量規則的適用(如未履行合同規則、取回權和別除權),並對登記對抗與破產財產的認定、消費者權利保護與破產財產的認定等問題進行詳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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