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合規不起訴理論與實務 劉曉明 9787519774257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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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刑事合規不起訴理論與實務
ISBN:9787519774257
出版社:法律
著編譯者:劉曉明
頁數:308頁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51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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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ufeff商事合規,刑事合規的前端
刑事合規,為企業開展合規管理建立督促和激勵機制
全面展示刑事合規不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試點案例文書模板及成果

內容簡介
本書聚焦刑事合規,強調刑事法律規範在企業合規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圖書專題研究和講解刑事合規不起訴的理論與實務,幫助廣大的市場主體與相關法律從業者了解我國刑事司法改革新動向的來龍去脈與實際運作,掌握合規經營的理論、技能和經驗。同時,本書梳理並總結了當前第三方監督機制的理論缺陷、實踐問題,為我國刑事合規改革從試點到推開、從初階到高階提供了作者的觀點,並全面展示刑事合規不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試點案例文書模板及成果,以供讀者參考借鑒。

作者簡介
劉曉明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教育經歷
武漢大學法學博士
相關資格與榮譽:
全國優秀律師(2021年度司法部評選)
北京市優秀律師
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副會長
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業務經驗
劉曉明律師從事專職律師工作二十五年,代理了大量非訴訟和訴訟案件,著作有《理性市場經濟與中國民間資本保護》(法律出版社)、《商事合同風險及其防範》(法律出版社)、《房地產工程律師事務》(法律出版社)、《公民訴訟指引》(法律出版社)等。在《新華文摘》、《法學文摘》、《商法》、《學習與探索》、《學術交流》等期刊發表了多篇法學文章。主要從事公司、證券、商事訴訟、境內外投資併購及金融法律實務和研究,積累了豐厚的法律實踐經驗。長期研究國有及民營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民間資本的法律地位及保護,擔任數十家央企、上市公司、外資公司的法律顧問、獨立董事。

目錄
目 錄
第一章 刑事合規的概念及適用範圍
第一節 刑事合規的概念
一、合規的來源
二、合規的概念
三、刑事合規的概念
四、刑事合規的價值取向
五、刑事合規的必要性
第二節 刑事合規的適用背景
一、依法治國
二、反腐倡廉
三、經濟犯罪
四、保護民營企業家
第三節 刑事合規涉及的案件類型
一、國有企業刑事合規
二、民營企業刑事合規
三、外資企業刑事合規
第四節 刑事合規犯罪主體
一、公司主體
二、自然人主體
第五節 涉企業犯罪案件適用刑事合規的條件
一、涉案企業認罪認罰
二、涉案企業合規承諾
三、涉案企業自願適用第三方機制
第二章 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概述
第一節 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
一、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概念
二、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適用範圍
三、第三方機制管委會的組成和職責
四、第三方組織的性質
五、第三方機制專業人員的選任原則
六、第三方組織的解散
第二節 第三方機制管委會的組織形式與議事機制
一、第三方機制管委會的設立背景及設立依據
二、第三方機制管委會的議事規則
三、第三方機制管委會的工作內容與工作流程
四、第三方機制管委會辦公室職責
第三節 第三方監督評估組織概述
一、第三方組織設立的背景及其性質與意義
二、第三方組織工作原則
三、第三方組織具體工作內容
四、第三方組織的啟動條件、方式
五、第三方組織成員的選任流程
第四節 關於第三方組織開展刑事合規實務的流程調研
一、啟動審查
二、合規計劃審查
三、監督
四、評估與考核
五、巡迴檢查
六、解散
七、回頭看
第五節 關於第三方組織開展刑事合規的效果與其意義
一、第三方組織開展刑事合規的效果
二、第三方組織開展刑事合規的意義
第三章 第三方組織開展刑事合規業務在實踐中的應用
第一節 第三方組織開展刑事合規業務實務
一、開展合規培訓
二、刑事合規調查
三、刑事合規整改
四、刑事合規監督
五、刑事合規評估
第二節 刑事合規改革的案例與實踐流程
一、刑事合規改革案例
二、刑事合規改革經驗啟示
第四章 關於第三方組織開展刑事合規實務在全國範圍內推廣的重要性與可行性
第一節 刑事合規推廣的重要性
一、刑事合規和企業制度補救
二、刑事合規與崗位職責
三、刑事合規與組織架構
四、刑事合規與內部治理結構
五、刑事合規與人員管理
六、刑事合規與業務規範
第二節 刑事合規推廣的可行性
一、刑事合規與依法治國
二、刑事合規與經濟形勢
三、世界企業合規趨勢
四、企業效益與合規
第五章 關於第三方組織開展刑事合規實務的建議與意見
第一節 刑事合規實務的建議
一、專家人選
二、刑事合規開展流程標準化及注意事項
三、企業建立合規體系

前言/序言
前 言
——不要為了合規而束縛創新的夢想
《刑事合規不起訴理論與實務》這本書經歷了近一年的寫作終於可以面世了,對於我們這些實踐工作在一線的律師們來說真的很不容易。合規律師們一方面是要辦好案件,幫助涉案企業進行合規整改,建立完善的企業合規體系,同時要將辦理的合規案件和項目進行梳理和提煉,使之上升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高度。雖然非常辛苦,但卻是一件非常有意義的工作,不僅可以幫助我們對合規工作進行及時總結,而且可以將一些有意義的經驗分享給法律同人以及對合規感興趣的朋友們,供大家探討和研究,也非常期待大家能夠對本書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意見。
企業合規分為商事合規與刑事合規,商事合規主要是側重於企業的治理結構和商業模式,結合國家民商事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企業各個部門、各崗位職責、各個流程與環節,結合自身行業、產品、服務方式等特點進行合規設計,搭建合規體系,進行合規培訓,使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當中運用合規管理體系,防範經營風險,建立企業合規文化。
商事合規所指的主體是企業及其員工的經營管理行為,既不是企業及其員工自身,也不是企業及其員工的非經營管理行為。企業及其員工的經營管理行為,既包括採購行為、投資行為、營銷行為,也包括人力資源管理、財稅管理、信息管理、反商業賄賂、知識產權管理、招投標等行為。這些行為,均應處於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等的約束之下。「合規」中的「合」是指「符合」,就是要把特定的操作行為與既定的標準進行對比,「使之符合」。要達到「使之符合」的效果,必須運用管理控制。具體到企業活動中,這種管理控制包括激勵、約束、監督、問責等方式。
而企業刑事合規這一概念的提出並不是要將其脫離於傳統合規獨自運行、自成話題,而是強調刑事法律規範在企業合規管理設計中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國學者對刑事合規的主要代表性觀點有三種,分別稱之為「工具說」「標準說」和「核心要素說」。(1)「工具說」。陳瑞華教授認為刑事合規是國家以《刑法》為工具,為企業開展合規管理建立的督促機制、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2)「標準說」。指避免因企業或企業員工相關行為給企業帶來的刑事責任,國家通過形勢政策上的正向激勵和責任歸咎,推動企業以刑事法律的標準來識別、評估和預防公司的刑事風險,制定並實施遵守刑事法律的計劃和措施。(3)「核心要素說」。認為刑事合規兩個核心要素分別為內部控制機制和刑事法手段。只要與上述兩個核心要素相關聯,藉助刑事法手段,構罪或者是量刑,以推動組織體自我管理的相關立法和實踐,都是刑事合規所涵蓋的範疇。
企業商事合規與刑事合規各自的側重點不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也各自不同,但並非相互對立與矛盾的關係,而是相輔相成、相互結合的關係。企業商事合規側重於企業的治理結構、經營管理、各部門的相互配合與協調,而刑事合規則側重於防範企業觸犯刑事法律、法規,產生刑事責任。
說了這麼多合規,大家可能感覺企業將會受到很大的束縛,但是如果從企業產生糾紛和刑事責任將會面臨的巨大困難和動蕩角度來看,企業的事前合規防範就顯得非常重要。同時,合規並非要限制企業的創新能力與夢想,而是要最大限度地保障企業的創新環境,增加和提升企業的創新激情。
合規與創新就好像硬幣的兩面:既有各自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也有相互的矛盾與統一,彰顯了事物的兩個方面。合規與創新,又好比蹺蹺板的兩頭在不斷博弈中達到平衡。
合規並非靜態的,而應當是一種動態合規,是在發展創新的動態過程中合規,使得企業的經營行為能夠符合法律的規定,同時也符合經營創新的需求。每一件事務都有其特殊性和獨立性,況且法律規定也需要順應社會的發展而及時進行調整。因此,合規審查應當充分考慮事務的特性,不應當死板地、「一刀切」式地合規審查。
英國作家丹尼爾·漢南在其著作《自由的基因》中指出,英國脫歐並非完全因為歐盟成員國經濟發展不平衡所導致,更重要的原因在於歐盟的立法者們試圖將所有的商業行為和經濟行為都置於法律的規制之下,這不僅違背了英國判例法的傳統和原則,更重要的是束縛了人們思想的空間和生活的自由。英國判例法的原則是國家不提前制定成文法,判例法不禁止的則為合法,使人們享有充分的生活和經營的自由,以激發人們創新的思想。作者毫不掩飾地宣稱,英國將自己與一個政治文化迥異、僵硬的歐洲聯繫在一起是個「災難性的」錯誤。在支持英國脫歐者的眼裡,歐盟由於其過度立法性思維,已經使得整個社會顯得脫離實際生活,過於僵硬而缺乏所應當具有的生機與情趣。整個社會在過度立法的思維主導下,正像自己編織的一張大網將自己的手腳捆住。而英國自從《大憲章》時起就形成了以英國普通法為原則的社會文化,個人自由、法律之治、注重合同與契約、議會制度,其中自由是政治及文化價值的第一追求。如此追求個人權利與自由的英國文化與立法主義為主導、事事都需要法律規制、批文主義盛行的歐盟文化,確實顯得格格不入。
因此,不要為了合規而束縛我們創新的手腳!要用動態的合規來保障我們創新的激情與自由。
正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布的《合規與銀行內部合規部門》這一文件中所提到的:對於合規部門的定位不應當停留在靜態的角度,而應當從動態中尋找合規部門的設置與創新的平衡點。
1 合規與創新應當相互獨立,企業在創新時不應受到過多限制;
2 對創新所取得的初步成果,應當給予合規建議和風險提示,據此完善創新成果,以符合合規的要求。
強化合規的同時,不應當抑制我們思維的創新,而應當以動態合規的心態去迎合和輔助企業的創新與發展。
所謂的「規」應當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宏觀層面,泛指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微觀則可以包括企業的規章制度、行業慣例等。可以看出我們所要合的這個「規」的範圍實在是太廣泛了,大到沒有一個明確的邊界。因此「合規」必須要有一個範圍,否則什麼「規」都要符合,那隻能是給自己套上了一個「合規」的枷鎖!更何況法亦分善法與惡法,在法以下的各類「規」就更加顯得複雜而參差不齊。所以,我們在「合規」之前首先要對所合之「規」做一個篩選和界定,什麼樣的「規」我們必須要合,哪些「規」我們關注即可,甚至可以忽略。例如,與上位法相抵觸和相矛盾的「規」就可以忽略;針對同樣的問題我們僅需要符合層級高的法規即可,對於層級低的「規」即可忽略;對於上位法規沒有涉及而下位「規」有相關規定的,我們應當同時符合上位與下位的「規」。
不要讓過度的「合規」捆綁住了亞當·斯密《國富論》中那隻「看不見的手」!這隻看不見的手正是我們的靈感所在,祂開啟我們的智慧、指引我們的方向、引領社會前進的步伐。讓我們用一顆自由的心跟隨這隻「上帝之手」,用祂賜給我們的智慧去發現那些早已存在的秘密!
「合規」只是我們發現真理的拐杖,幫助我們在前行的路上不至於跌倒。我們要用好這根拐杖,千萬不要過度依賴它,讓它絆倒我們。當我們發現了真理,這根「合規」的拐杖也就失去了它工具的價值,我們必然丟掉它,用雙手去擁抱真理。
不要為了合規而束縛我們創新的夢想與激情!
最後,祝願我們的企業具有更多的創新能力,使大家能夠開啟思想的源泉、碰撞出智慧的火花。也祝願我們的企業和商業越來越合規!
感謝大家!
劉曉明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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