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研究遵循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思路,其研究進路是:
首先,通過資料收集整理,走訪政府部門、企業和生態功能區,引入制度參与者分析、案例分析等方式進行調研,提出現行財政制度中缺乏明確的生態補償制度設計、與生態補償相關的各項財政政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如補償力度、稅收收入支持、補償標準過低和績效評估的缺位等問題,導致在現實操作中很難對生態利益的提供者和保護者給出合理補償。市場補償模式也因為缺乏財政政策的引導和扶持發展緩慢。因此,健全財政制度、完善環境財政立法,是生態補償得以長期穩定實施的關鍵。
其次,本書嘗試從實證的視角,調研我國生態補償財政法律實踐的問題,參考域外實踐,提出健全政府主導型生態補償財政制度、夯實政府生態服務供給基礎的對策和立法建議。從理論視角,對生態補償的內涵與框架進行解析,為生態補償實踐和立法完善提供理論支持。通過跨學科研究,論證生態補償財政法律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從財政法學和環境法學耦合的視角,研究生態補償財政制度的環境財政法理論;分析生態補償全過程的財政法律關係。通過調查研究,了解國內外生態補償財政制度的基本歷程、最新研究成果及前沿動態,為解決現實問題尋找理論支持。
最後,運用環境經濟學、公共經濟學等相關學科的理論與方法,進行綜合研究。基於經濟與環境保護國情,提出強化公共財政功能、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的相關財政制度的建議;結合環境財政法理論,研究現行財政立法完善的途徑。
作者簡介
蔣亞娟
1980年生,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院長,教授。法學博士,美國德雷克大學法學院博士后,德國馬丁路德·哈勒維騰貝格大學法學院授課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高級訪問學者。兼任西南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財稅法治研究院院長,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理事,重慶市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全國高校黃大年式教師團隊主要成員。
在CSSCI等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40餘篇;出版專著5部,主編和參編經濟法學、財稅法學、環境法學教材10部;主持完成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項目等科研、教學改革項目10餘項,參与完成多個國家、省部級項目。曾獲第二屆全國高校教師教學創新大賽一等獎、2021年重慶市高校教師教學創新大賽一等獎、2020年重慶市高校教師教學創新大賽一等獎、重慶市2019年普通本科高校課堂教學創新大賽一等獎、第五屆重慶市高校青年教師教學勞動和技能競賽文科組二等獎。
目錄
目錄
第一編 理 論 篇
第一章 生態補償財政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節 生態補償的範疇界定
一、生態學意義上的生態補償
二、經濟學意義上的生態補償
三、法學意義上的生態補償
第二節 生態補償制度模式類型化分析
一、生態補償模式類型化研究
二、我國的生態補償財政法律制度模式
第三節 生態補償財政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礎
一、公共產品理論
二、公共信託理論
三、外部性理論
四、生態正義理論
五、公共財產法理論
第二章 生態補償的路徑與財政制度選擇
第一節 生態補償中的財政制度
一、生態補償的路徑:政府還是市場
二、生態補償財政制度的內涵
三、生態補償的主體
四、生態補償的對象
第二節 生態補償中資金來源和財政收入
一、生態補償資金來源的相關法律政策
二、生態補償資金來源的學術觀點
三、生態補償中的財政收入
第三節 生態補償中的財政支出
一、財政支出基本概念
二、生態補償中的轉移支付
三、縱向轉移支付
四、橫向轉移支付
第四節 生態補償財政制度的監管
一、生態補償中財政監管的重要性
二、生態補償監管的預演算法路徑
三、生態補償財政監管的過程
第二編 制 度 篇
第三章 生態補償財政收入制度
——生態補償稅費制度研究
第一節 生態補償稅費制度的證成
一、生態補償稅費制度的範疇界定
二、完善生態補償稅費制度的正當性
三、生態補償稅費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 我國生態補償稅費制度及其優化方案
一、我國現行的生態補償稅費制度
二、我國現有生態補償稅費制度存在的問題
第三節 基於生態補償的環境保護稅制度的完善
一、環境保護稅的生態補償價值
二、環境保護稅實現生態補償功能的問題
三、我國環境保護稅收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議
第四章 生態補償政府轉移支付制度研究
第一節 我國生態補償政府轉移支付制度的概述
一、我國生態補償政府轉移支付的發展歷程
二、我國生態補償政府轉移支付的分類
三、我國生態補償政府轉移支付制度的作用
第二節 我國生態補償政府轉移支付制度的評析和國外實踐
一、重點生態功能區政府轉移支付制度
二、森林生態補償政府轉移支付制度
三、流域生態補償橫向政府轉移支付
四、我國生態補償政府轉移支付制度的不足
第三節 我國生態補償政府轉移支付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完善生態補償政府轉移支付模式
二、完善生態補償政府轉移支付法律制度
三、完善生態補償相關法律制度
第五章 生態補償財政監督與參與制度研究
第一節 生態補償現行監督政策與評述
一、生態補償財政監督制度之現狀
二、生態補償財政監督制度評述
第二節 生態補償財政監督制度之構建
一、民主財政背景下的參与式預算
二、建立健全生態補償全方位財政監督體系
第三編 技 術 篇
第六章 生態環境價值衡量機制研究
第一節 生態價值衡量
一、生態價值的內涵及分類
二、生態價值的衡量方法
三、生態價值衡量可能存在的問題
四、生態價值衡量的發展與展望
第二節 生態價值補償標準
一、我國生態補償實踐中的補償標準
二、改進生態補償標準
三、生態補償標準的發展與展望
第七章 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制度研究
第一節 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法律規則
一、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法律闡釋
二、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法律適用的現狀與問題
三、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規則的建構路徑
四、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制度的展望
第二節 環境損害評估司法鑒定製度的建構
一、環境損害評估司法鑒定製度的研究與實踐現狀
二、環境損害評估司法鑒定製度內涵界定
三、完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體系的需求及阻礙
四、環境損害評估鑒定的域外實踐
五、環境損害評估司法鑒定體系的建構
第四編 實 踐 篇
第八章 區域生態補償財政法律制度
第一節 區域生態補償範疇與立法
一、區域的界定
二、區域生態補償
三、區域生態補償相關法律的闡述
第二節 區域生態補償模式的解析
一、區域生態補償的實踐模式
二、現行區域生態補償模式存在的問題
三、區域生態補償財政制度的域外實踐
第三節 區域生態補償制度完善路徑
一、區域生態補償相關立法的完善
二、深化縱向生態轉移支付制度
三、建立橫向生態轉移支付制度
四、重視市場補償模式的建立
第九章 流域生態補償財政法律制度
第一節 流域生態補償的法律範疇
一、流域生態補償的概念與類型
二、流域生態補償財政法律制度界定
三、我國流域生態補償財政法律制度演進
第二節 流域生態補償財政法律制度的解構
一、流域生態補償財政收入法律制度
二、流域生態補償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法律制度
三、流域生態補償財政轉移支付法律制度
四、流域生態補償財政撥付法律制度
第三節 流域生態補償財政監督法律制度
一、財政監督的概念及分類
二、我國流域生態補償財政監督的現狀及問題
三、我國流域生態補償財政監督制度的完善建議
第四節 流域生態補償方式多元化背景下的財政法制走向
一、我國流域生態補償方式多元化的頂層設計
二、流域生態補償方式多元化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三、流域生態補償方式多元化趨勢下的財政法律制度回應
第十章 生態補償財政法律制度實證研究:以湘江流域為例
第一節 湘江流域生態補償機制的實施
一、湘江流域生態補償機制的區域特點
二、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共識達成
三、生態補償機制的日臻完善
四、財稅政策發揮作用
第二節 湘江流域生態補償機制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仍不健全
二、補償機制本身尚待完善
三、地方政府管理方式尚需改善
四、財政轉移支付作用有限
五、生態補償資金來源較少
第三節 完善湘江流域生態補償機制的路徑
一、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二、完善補償機制
三、優化管理方式
四、優化轉移支付
五、拓寬資金來源
第十一章 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補償財政法律制度
第一節 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補償財政法律制度概述
一、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補償財政法律制度概念梳理
二、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補償財政法律制度構建的必要性
第二節 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補償中的政府轉移支付制度
第三節 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補償與生態補償稅費制度
一、重點生態功能區與生態補償稅納稅主體識別
二、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補償中的稅收差異化制度
三、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補償基金制度
第四節 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補償財政中的監督與激勵制度
一、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補償財政中的監督與激勵制度的意義
二、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補償財政中的監督與激勵制度的現狀
三、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補償財政中的監督與激勵制度的完善
前言/序言
前 言
財政是庶政之母,環境是生存之基。生態問題在本質上是經濟問題,但同時又是法律問題。因此,生態問題的有效解決必須藉助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生態補償財政法律制度的作用在於,通過調整相關利益方在生態及其經濟利益上的分配關係,使保護者得到應有的經濟激勵、受害者得到應有的經濟賠償。只有通過法制創新,充分發揮生態財政制度的激勵作用,生態問題才能逐步得到解決;只有落實「污染者付費,受益者補償,破壞者恢復」原則,建立多層次的生態環境系統服務付費機制,才能保障生態保護建設、生態修復與恢復治理工程和財政轉移支付等生態補償的資金來源,促進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與此同時,我國正處於工業化、城市化的快速發展時期,生態修復和污染防治任務很重,只有建構受益主體和受損主體利益的法律協調機制,才能維護髮展公平和環境正義。
生態補償財政法律制度是介於環境法和財政法之間的交叉領域,雖然其核心內容仍涉及財政收入、財政管理和財政支出;但是由於環境保護的目的,又與一般財政制度在法律目的、原則、規則上存在諸多差異,需要從環境財政法的視角進行理念整合、制度協調和專門的立法設計。生態補償財政法律關係既有經濟性,也有生態性,應當系統建構生態補償的財政政策。不僅要完善現行制度,以實現政府間補償資金的流動;還要將該財政制度與環境行政管制、公眾參与等環境法制度進行耦合。在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時,應發揮財政法律制度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明確政府的主體責任,完善生態領域的公共服務。生態補償的財政法治理既要防範市場失靈,又要防範政府失靈。
國外關於生態補償的概念是「生態環境服務付費」(payment for environmental services)或者「生態系統服務付費」(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s),是指對生態系統服務的管理者或提供者的補償。近年來國外相關研究可以劃分為四個層面:
其一,生態補償基礎理論研究。學者研究了生態補償模式的類型與理論基礎[庫珀魯斯(Cuperus),1996年;基恩·O 梅利厄斯(Jean O Melious),1999年;傑森·斯科特·約翰斯頓(Jason Scott Johnston),2002年;斯特凡諾·帕焦拉(Stefano Pagiola),2008年];基於生態服務市場化的理論[詹姆斯·薩爾茲曼(James Salzman),2005年;帕焦拉(Pagiola),2005年];研究生態服務的貨幣化補償額度[韋斯特曼(Westman W ),1977年;斯文·旺德·亞當(Sven Wunder Adam),2005年;I 戴維斯(I Davis),2010年]。研究結果表明,生態補償對於貫徹污染者付費原則和平衡不同主體的環境權利與義務具有積極價值[詹姆斯·博伊德(James Boyd),2001年]。國外部分學者認為,運用市場機制的生態補償模式更好[帕焦拉(Pagiola),2007年;旺德(Wunder),2008年]。
其二,生態補償要素研究。這類研究關注生態補償如何具體操作,如何確定補償主體、補償標準、補償程序等。其研究受科斯定理和生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