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狀態的法政哲學-庚子六題 謝暉著 9787513084949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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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例外狀態的法政哲學-庚子六題
ISBN:9787513084949
出版社:知識產權
著編譯者:謝暉著
叢書名:法說新語.叢書
頁數:308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51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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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對緊急狀態中的令所表達的法益實現特徵進行探討,進一步說明其作為緊急狀態獨特法益的價值。這種法益與日常狀態的法益適成對照,是政府在面對例外情形時,依據緊急狀態法,通過簡潔、明快、有效的令,對常規法律所規定的法益之矯正、更改,以既適應緊急狀態中人們交往秩序建構的特殊需要,也滿足在緊急狀態下,能于整體上相對平均地保障人們低限度的權利和自由。所以,儘管這是一種例外的法益,但面對緊急狀態,又是必須的。

作者簡介
謝暉,二級教授,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現為廣州大學特聘教授。曾任山東大學理論法學研究所所長、理論法學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山東省理論法學研究會會長。曾任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南大學特聘教授。發表學術論文260餘篇,學術隨筆260餘篇,出版個人學術著作、學術隨筆等35部;主編法學叢書:《法理文庫》《公法研究》《民間法文叢》《法意文叢》;主編學術集刊:《民間法》《法律方法》;主持定期學術會議:全國民間法民族習慣法學術研討會(已召開16屆);全國法律方法論壇(已召開15屆)。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1項、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子課題2項。截至2009年(此後未再申報過任何學術獎項)其科研成果共獲得各類學術獎勵或稱號40餘項。主要研究領域為法哲學、民間法與法律方法、教育政策與法律等。

目錄
目 錄
論緊急狀態中的國家治理
一、弁言
二、緊急狀態的三種含義
三、緊急狀態中國家治理的主體和程序
四、緊急狀態中國家治理的權力和權利
五、緊急狀態、國家治理與常規法治——緊急狀態法
COVID-19,「想要」與「能要」的治理權衡
一、弁言
二、「想要」——一個建構傾向的自由主義命題
三、「能要」——依循事物規定性的「自由」
四、「想要」與「能要」的商談及國家治理
五、結語:無往不在枷鎖中的自由
COVID-19,透過「唯一知」「知無涯」看治理原則
一、弁言
二、「唯一知」:人類認知的限度及治理謙抑原則
三、「知無涯」:人類認知的無限及治理循序原則
四、在「唯一知」與「知無涯」之間:善治問題
五、餘論:全球善治,在技術和商談之間
「例外生存」與「自由死亡」的治理決斷
一、弁言
二、「例外狀態」及其治理決斷
三、「自由死亡」及其治理風險
四、「生存」與「死亡」的治理權衡
五、結語:以「自由例外」救濟「生命常態」
COVID-19,信任與國家治理
一、弁言
二、「自由例外」、治理難題與多焦點治理
三、「專制例外」、領袖信任與集權治理
四、緊急狀態、信任與國家治理
五、餘論:緊急狀態中信任缺席,治理能否缺席
例外狀態,令尊於法
一、弁言
二、疫情期間無所不在的令及其特徵
三、例外狀態中令與法的違和與協調
四、有關「令」與法的學術論爭
五、結語:作為例外狀態之緊急法益的「令」

精彩書摘
無論是日常狀態的法政哲學研究,還是例外狀態的法政哲學研究,都意味著社會狀態本身是法政哲學的基本對象和邏輯主線。自然,作為法政哲學的邏輯主線,不僅要研究和解釋自然狀態,尤其社會狀態本身,更要研究和解釋在不同社會狀態下,人們面對應然和實然、理想和現實、一般和個別、普遍和特殊、公共和私人、歷史和未來的種種衝突時,如何做出規範性的行為選擇,如何展開有序化的行為交往,如何符合正義要求地辨別是非曲直、有力決斷。

前言/序言
序:
社會狀態:三維世界的綜合表現
本體論哲學的重要論域之一是本體的構造要素。其中時間、空間和主體,常被作為本體世界的三個最基本的構成單元或要素。而作為世界構造中的精神存在,更是被主體所專享。因此,即便時間無始無終,空間無邊無際,也難以包容主體精神或心靈的博大精深。從而哲學在本質上是主體哲學,是精神現象學。世界本體的這種時間、空間和主體三維結構或者三個組成要素,成為哲學家筆下有關世界的總體樣貌。無論何種流派的哲學家,只要全面地論及本體世界,如上本體世界構造的三單元或三要素總是難以迴避的。
那麼,有沒有一種事物,能把這三者現實地結構在一起,使時間、空間及精神主體能夠統一其中,綜合地表現時、空和人?答案是肯定的。在筆者看來,這種事物不是其他,就是社會狀態。那麼,什麼是狀態?對此,或許人們會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釋。如果在一般意義上理解,可以說狀態就是世界發展和運動的表現形態。但筆者在本序文以及本書中更願意在社會意義上對狀態予以解釋,奉獻一種關於狀態的新解釋,那就是在人類交往和社會運作意義上的狀態——社會狀態。它是指人——主體在交往行為中,與特定的時間、空間在坐標點上遭遇時的具體境況,以及應對該具體境況的規範預案和安排。這一有關狀態的解釋,顯然以精神現象——主體為核心,但主體並非衡量狀態的唯一尺度。因為這裏的狀態不是主體的單項境況,而是主體及其社會行為在坐標點上與時空交疊時的境況。
這就意味著,狀態是主體、時間、空間三軸的交會點(坐標點),也是聚焦點。因此,它不但不是純粹主體交往的單項境況,也不是時、空坐標交疊的雙項境況。換言之,這樣的境況或狀態,並不是本書所關注的話題。本書所關注的,除了時、空縱橫交疊的雙項交會點(坐標點)之外,還關注第三軸線與它們的交疊,即精神主體這一軸線的交疊,因此,這種狀態,不是十字架型的坐標體系,而是米字型的坐標體系。顯然,社會狀態,一定意味著時間、空間和主體的三軸交會。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結論:所謂社會狀態,在法政哲學意義上,一定是結構在時空交會點中的規範性社會事實。
這種規範性社會事實,按照對人的意義和影響,可以兩分為常態的和例外的,這是社會狀態的基本類型。常態,是指在人們的交往行為中,把時、空運轉的日常規定與人的一般需要做契合性調適的狀態,換言之,是人類交往行為緣遇時、空,並按其一般規定行為時的境況。對人類而言,這種情形不過是順其自然,其行為選擇不過是天晴要遮陽、天雨要打傘的因任自然而已。人類只要簡單地順應時、空固有的、一般的規定,就能滿足其精神需要,就能把其精神需要代入時、空規定性的坐標體系中。就構成人們交往行為緣遇時、空軸線時的日常狀態。在一定意義上,它更多地體現出人類交往的「自然狀態」【ZW(】顯然,這裏的「自然狀態」,不是霍布斯、盧梭等在政治社會學意義上闡發的人類社會發展階段的自然狀態,而是沒有人類精神參与其中的自然狀態——自然規定性。【ZW)】。
而例外,則是常態的對立面,它意味著對常態的破壞或悖反。這種悖反的因素,或許源於主體行為,如戰爭、騷亂等,或者源於對象異常,如地震、海嘯等。這兩方面,似乎都與時間沒有關係,而只與主體、空間相關,但由於時間總是貫穿于,因此也淹漫或覆蓋于主體交往行為和空間運動發展的每一個細節中,例外狀態,無論因為主體造成,還是空間造成,都不可避免地會遭遇時間的「截屏」和參与,並把其納入時間體系中。從而構成例外狀態對時間、空間和主體三維本體結構的統攝、容納或融貫。在例外狀態中,人們的交往行為並未因其遵循狀態的改變而失范,反之,人類交往應遵循更為嚴格的規範。只是這種規範,相對而言是遠離自然或社會常態應對規範的例外情形(應急法律)。它是要對應甚至對抗自然或社會在例外狀態下的規則,對此,只有充分發揮主體的精神意志和能動行為,才能強有力地應對,因此,一般的因任自然、因任人性,顯然不能應對之。因此,對例外狀態的應對,明顯地具有精神主體主導的強意志特徵。興許如此,有學者才強調例外狀態乃是權力施展治理的典範場域【ZW(】[意]吉奧喬·阿甘本:《例外狀態:〈神聖人〉二之一》,薛熙平譯,西北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ZW)】。在筆者看來,不僅如此,這一結論,還能夠整體性地說明例外狀態下人類行為的典型性。
不難發現,本序文及本書所指的社會狀態概念,無論是日常狀態,還是例外狀態,都是能夠容納、涵攝、統籌時間維度、空間維度和主體維度的概念。當然,這並不意味著人們不能把社會狀態與這三者的關係予以類型化分析,反之,必要的類型化分析是我們更為深入地認識社會狀態與時間、空間和主體三者關係的必要作業。那麼,如何具體地理解社會狀態與其三要素之間的具體關係呢?
首先,社會狀態的時間維度。一般認為,時間只是表示事物運行的計量單位。但在哲學意義上,時間是任何事物運行所無法逃避的必經通道,不在時間中運行的事物是不存在的。科學家能夠設想或發現一種反物質的暗物質,但無以設想並發現和時間相對應的反時間、暗時間概念。同時,在哲學上,人們認為時間是無始無終的流——儘管霍金把時間解釋為有始(宇宙大爆炸)和有終(黑洞)【ZW(】[英]史蒂芬·霍金:《時間簡史——從大爆炸到黑洞》,許明賢等譯,湖南科學技術出版社2010年版。【ZW)】。時間是社會狀態的必要維度,它決定了社會狀態在時間之長河中的具體點位,併為人類有預期地制定相關規範【ZW(】預期性似乎僅僅是法律時間維度的一個重要方面,但因時間維度對人類交往行為的不可或缺性,預期性就在整個法律中獲得了普遍屬性。(見謝暉:《論法律預期性》,載《浙江社會科學》2022年第8期。)【ZW)】,促延日常狀態,預防例外狀態創造必要條件。古人云:「五百年必有王者興」「話說天下大勢,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就是對社會狀態之時間維度的恰當描述。一旦社會狀態失去了時間維度,就意味著社會狀態失去了時間軸上的衡量標準。不僅如此,還使人們應對社會狀態,特別是應對例外狀態的根據和能力也大為降低。
顯然,時間維度不僅是記載某一社會狀態的時間刻度,還表現不同社會狀態在時間流變中的分佈狀態:它一旦是有規範可循的,那麼,就能為人們根據不同社會狀態制定不同行為規則奠定基礎。例如,目前,科學界已經摸索出不同地方地質活躍期和地震之間的關聯關係,從而在時間軸線上為預防地震、安排地震時的救濟等,找到自然的規定性依據並以之為據做出規範性安排。在這種情形下,雖然難免社會狀態在運作中會失靈,會因遭遇例外狀態而被打斷,但人們還是通過社會秩序治亂變遷的時間間隔,推測從某一次例外狀態到另一次例外狀態的時間路向以及相關條件。可見,僅僅把時間作為社會狀態的計時刻度,遠不能表達時間在社會狀態中的規定性、活動性、定位性和預期性。例如「9·11事件」,被公認為是21世紀的一個標誌性事件,進而2001年9月11日,也成為世界歷史的標誌性時間。時間維度對於例外狀態而言,尤為重要。這是由於例外狀態的典型性,決定了人們須弄清發生例外狀態的時間分佈及其規定性,根據其規定性制定應對規則,減少例外狀態給主體帶來的損失,因應例外狀態的規定性或對抗例外狀態的破壞性,以便在例外狀態下盡量保全主體的利益需要、保護整個社會的最高利益,其意義不言而喻。
其次,社會狀態的空間維度。如果時間是社會狀態坐標點上的橫軸,那麼,空間則是社會狀態坐標點上的縱軸。自然意義上的狀態,就是時、空。而空間,哲學上傾向於認為其是無邊無際的,正如時間的無始無終一樣。但在科學家看來,在世界混沌的時代,既無所謂時間,也無所謂空間。因此,還是宇宙大爆炸,開天闢地地造就了時、空。在此意義上,空間是有邊有界的,正如時間是有始有終的。我前文對狀態在一般意義(自然狀態)上的解釋,就是在此基礎上展開的。但社會交往意義的狀態(社會狀態),與自然演進意義的狀態在空間維度上大有區別,其區別在於自然狀態可能直接引發並決定社會狀態,但社會狀態只能影響,而不能決定自然狀態。因此,自然狀態是決定性的,社會狀態是從屬性的。即便純粹由社會交往行為引起的社會狀態(無論日常狀態,還是例外狀態),都被結構在自然狀態中,是自然狀態(人類自身、人類心理、人類行為)的社會折射。
在空間維度上,與人們行為相關的狀態,照例可二分為日常狀態和例外狀態。日常狀態,表明人們交往行為中發生的事件是循序漸進的和可重複的。循序漸進意味著人們能夠掌握髮生在空間中各種各樣的複雜行為;可重複意味著人們在行動時只要循例行事即可,即最大限度地根據既有的行動方案,簡化其行為,增進其效益。一言以蔽之,人們在此狀態下,能夠基本按照理性的方案行為處事。但處於空間維度的例外狀態卻不是如此。它意味著人們在空間世界按部就班、循序漸進的規定性出現斷裂,從而「按過去方針辦」是以去歲的皇曆查今歲日子,時過境遷,明顯失靈,不再管准,也不再管用。因之,人們不僅需要理性的審慎,更需要當機立斷的果決。這種決斷儘管不排斥理性,但更夾雜著不能祛除的情感。因其不同凡響,所以對人類交往的歷史,影響尤為深刻。甚至對其命名也充滿爭議。就如對「西班牙大流感」這一例外狀態的命名,至今仍充滿爭議那樣。無論如何,這種例外狀態的空間呈現,是在空間上對大體有章可循、有據可查的日常狀態的打斷,是人們對這種打斷的空間的應對,甚至在此種應對的基礎上,可能整體地產生、建立另一種均布的、循序的日常狀態(所謂「常態化防疫」的說法和政策,就蘊含了這一道理)。
最後,社會狀態的主體維度。前已述及,狀態不僅身處由時間和空間構成的十字架形的縱橫軸坐標點上,而且因為主體參与其中,它也位於米字形的三軸坐標點上。如前所述,筆者本書所研究的狀態,不是純粹的自然狀態,而是有主體參与其中的狀態,即被賦予了社會性的事實。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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