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始終圍繞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中的「理論」與「現實」、「規範」與「事實」、「融資」與「監管」這三對主要矛盾,並採用規範與實證分析相結合的研究方法,分別就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的發生原因、監管實踐、現實約束、法定許可權與法律構造這五個層面的內容,以層層遞進的邏輯推演方式逐步展開論證。觀點與創新包括:地方政府「融資」與「監管」職能合一的悖論;地方政府金融監管對象的「三圈層遞進」理論;確立中央督察式省以下垂直金融監管體制;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體制機制的行政法再造。
作者簡介
劉志偉,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西南政法大學金融創新與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員,法學博士。兼任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理事。首批中國法學會研究會(銀行法學)青年人才人選者。
主要研究領域為金融法基礎理論、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在《法學研究》《法學評論》《法律科學》 等期刊發表論文40餘篇,6篇被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複印報刊資料》全文轉載;合著《新時期金融法變革中的消費者保護研究》《金融產品網路銷售的商業實踐與法律邏輯》等4部著作;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地方金融監管體系的法治化構建研究」,先後主研國家社科基金重點、西部項目和中央網信辦、中國人民銀行委託項目等10餘項。獲重慶市第十一次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著作類二等獎、論文類三等獎,重慶市優秀博士學位論文,中國法學會銀行法學研究會、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優秀論文二等獎、三等獎等獎項10餘項。
目錄
目 錄
導 論 認真對待金融監管的地方政府參与
第一章 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的緣由探微
第一節 金融深化發展中的地方金融狀況
一、正在走向深化發展的中國金融
(一)以金融服務體系完善為核心的金融深化
(二)以金融要素市場化為核心的金融深化
二、金融深化發展中地方金融的興起
(一)地方金融興起的政府競爭場景
(二)地方金融興起中地方政府的角色
三、在「變與不變」中認識地方金融
(一)地方金融的「變與不變」:「地方」與「金融」
(二)地方金融的「變與不變」:「形式」與「實質」
四、地方金融深化發展中存在的風險
(一)地方金融本身的風險
(二)與地方金融交叉的風險
第二節 地方金融問題治理需要地方政府的參与
一、地方金融風險映出既有金融監管結構失衡
(一)既有金融監管能否統攝地方金融
(二)既有金融監管為何忽略地方金融
(三)既行金融監管能否預見地方金融
二、金融深化發展要求重塑既有金融監管結構
(一)金融結構與金融監管結構的邏輯關聯
(二)金融深化發展中應如何調整金融監管結構
三、新型金融監管結構中地方政府的功能定位
(一)地方金融監管權應歸地方政府享有
(二)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權的行使應以「監管」為重
第三節 地方政府能夠參与金融監管的理論推導
一、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的行政管轄理論導出
(一)行政管轄:行政權配置的法律性質和關係
(二)金融監管權:一種現代意義上的行政權
(三)監管管轄:金融監管權配置的法律性質和關係
(四)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的監管管轄理論適用
二、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的權力結構理論導出
三、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的組織結構理論導出
第四節 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改革的實踐可能
一、中國改革的漸進式思維選擇
二、改革中地方政府的「先行先試」
三、中央對地方政府「先行先試」的包容
四、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改革的「先行先試」
第二章 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的實踐考察
第一節 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的源流變化
一、金融集權(1949~1977年)與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
(一)調整時期(1958~1965年)地方政府的金融監管參与
(二)糾錯時期(1966~1977年)地方政府的金融監管參与
二、金融分權(1978~1993年)與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
(一)地方對轄區人民銀行、國有專業銀行分支機構的領導
(二)金融法律不完備情形下地方政府金融監管的自我賦權
三、金融集權(1994~2003年)與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
四、金融分權(2004年至今)與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
五、金融發展變遷中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邏輯的轉換
(一)恆定不變的邏輯:有效治理
(二)正在從一般性金融管理向真正意義金融監管轉變
(三)正在從非正式間接參与向正式直接參与轉變
(四)正在從事實性參与向規範性參与金融監管轉變
第二節 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的實況描述
一、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的職能定位
二、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的組織機構
三、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的權力配置
(一)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與權力的縱向配置
(二)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與權力的橫向配置
四、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的管理體制
五、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的運行效果
第三節 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的法律問題
一、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權的賦予方式
(一)國務院規範性文件直接授權或批准授權模式
(二)國務院部委或直屬事業單位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直接進行授權
二、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機構的創新設置
(一)作為政府組成部門或直屬機構屬性的「金融辦」
(二)作為政府議事協調機構辦事機構屬性的「金融辦」
(三)「三定」規定能否成為「金融辦」被賦權的依據
三、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的目標定位
(一)中央向賦權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的目標定位
(二)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的金融資源獲取目標
四、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的權責配置
(一)地方金融監管權「法定」與「事實」享有者
(二)地方金融監管權與地方金融風險處置責任
五、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的統籌協調
第三章 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的現實約束
第一節 地方政府的經濟許可權與金融監管參与
一、國家結構形式與地方政府經濟許可權的關係
(一)國家結構形式的選擇對地方政府經濟許可權享有的約束
(二)地方政府經濟許可權的調整影響了國家結構形式的變遷
二、以財政分權為改革突破口的經濟管理權下放
(一)作為地方政府利益觸發機制的財政分權改革
(二)作為地方政府利益實現工具的經濟管理權下放
三、中央向地方政府下放經濟管理權的實踐效果
(一)經濟管理權在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分權能否促進經濟增長
(二)地方政府經濟管理權與中央政府經濟管理權能否協調運行
四、經濟管理權在中央與地方政府間分配的邏輯
(一)微觀邏輯
(二)宏觀邏輯
五、經濟管理權下放中地方政府的金融監管參与
(一)地方政府金融監管的非正式參与
(二)地方政府金融監管的真正參与
第二節 地方政府的經濟職能與金融監管參与
一、政府的經濟職能與中國地方政府的角色
(一)政府的經濟職能
(二)中國地方政府的經濟職能
二、競爭機制:同級地方政府間的GDP增長競爭
三、「弱財政—強金融」格局由中央向地方政府轉換
(一)經濟轉軌過程中「弱財政—強金融」格局的定型化
(二)地方政府「弱財政—強金融」格局的逐步凸顯
四、「入不敷出」激發地方政府強化對金融資源的控制
五、地方政府「金融監管」與「為發展而融資」職能的衝突
第四章 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的法定許可權
第一節 中央與地方政府金融監管許可權的劃分
一、許可權劃分的立場:金融安全與監管效率的衡平
(一)金融安全與中央垂直金融監管體制的確立
(二)金融監管效率與金融監管的「屬地管理」
(三)金融監管權的選擇性集分:安全與監管效率的衡平
二、許可權劃分的標準:金融與權力屬性的協同兼顧
(一)金融屬性標準:重要程度抑或影響範圍
(二)權力屬性標準:規則制定、行政執行或司法裁判權
三、許可權劃分的方法:同權與異權分割法則的並用
(一)中央與地方政府金融監管許可權劃分之同權分割法則
(二)中央與地方政府金融監管許可權劃分之異權分割法則
四、許可權劃分的模式:垂直、屬地或督察管理體制的選取
(一)中央與地方政府金融監管許可權劃分之垂直管理模式
(二)中央與地方政府金融監管許可權劃分之屬地管理模式
(三)中央與地方政府金融監管許可權劃分之督察管理模式
第二節 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的法定監管對象
一、金融監管組織或業態之「法定」與「實踐」類型比照
二、不同類型金融組織或業態之分權監管的邏輯轉換
(一)不同類型金融組織或業態之監管許可權橫向劃分的邏輯轉換
(二)不同類型金融組織或業態之監管許可權縱向劃分的邏輯轉換
三、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之監管對象的「三圈層」遞進
(一)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之監管對象的「第一圈層」
(二)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之監管對象的「第二圈層」
(三)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之監管對象的「第三圈層」
第三節 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的法定監管內容
一、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之金融自由邊界釐定
(一)新型金融組織或業態之「合法」與否的判定
(二)不同形態金融組織或業態之監管強度的設定
二、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之金融風險教育普及
(一)金融有風險:從事或參与金融市場活動存在風險
(二)風險須自擔:投資或融資失敗的風險要由自己承擔
三、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之金融欺詐行為整治
(一)金融欺詐行為發生誘因的消除或者弱化
(二)金融欺詐行為所侵害「法益」的釐清
四、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之區域金融穩定維護
(一)區域金融穩定維護要求地方政府負總責
(二)區域金融穩定維護的二元維度:日常維護與風險處置
第五章 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的法律構造
第一節 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的職能定位轉換
一、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職能轉變
二、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職能與「為發展而融資」職能的廓清
三、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職能的調整——以地方「金融辦」為例
第二節 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的組織結構優化
一、地方政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之主體資格的法律確認
二、金融監管與金融調控、國有金融資產管理機構的分離
三、中央督察式省級以下垂直性金融監管體制的確立
(一)選擇省級以下垂直金融監管模式的原因
(二)選擇省級以下垂直金融監管模式的進一步論證
(三)中央督察制:省級以下垂直金融監管的異體監督模式
第三節 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的權力配置調整
一、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之監管權力的法治化配置
二、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之監管權力的結構性配置
(一)地方金融監管權縱向劃分與垂直性構造
(二)地方金融監管權橫向集中與平面化構造
第四節 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的統籌協調框架
一、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之監管管轄機制的確立
二、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之監管協助機制的完善
三、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之監管協調機制的重塑
四、地方政府參与金融監管之監管裁決機制的建立
參考文獻
后 記
前言/序言
序
金融是國家重要的核心競爭力,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經濟社會發展中重要的基礎性制度。一方面,中國40餘年的改革開放已啟動「金融抑制」向「金融深化」的轉換,更具競爭性、包容性的多元化金融服務體系雛形已現。其中,新興地方性金融組織或業態的蓬勃發展正是一種典型表現。另一方面,既有中央集中垂直金融監管體制建立在正規金融體系的基礎之上,對於包括地方性金融組織或業態在內的非正規金融的發展與監管缺乏考量和制度設計,遑論金融監管權力在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分權。一個直觀現象是,在「金融深化」進程中發展起來的地方性金融組織或業態,事實上已經超出了中央垂直金融監管體系作用的範圍。由此,也就不難理解以地方性金融組織或業態為代表的非正規金融成為近年來接連發生的金融風險事件中的主角。在此背景下,地方金融監管問題遂成為政策和理論界共同關注的重大問題。這也凸顯了監管權在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重新配置、確立地方政府在縱向金融監管體系中應有地位的制度價值。
回溯既往,中央政府自20世紀後期即開始關注地方政府在金融風險事件處置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中國先後頒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8年,已失效)、《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3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年)、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複》(2007年)等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中,都曾要求地方政府對行政轄區內發生的金融風險事件承擔最後的風險處置責任,但頗令人回味的是,並未配套賦予其金融監管職權。頂層設計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