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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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編號: 978752163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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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ISBN:9787521634457
出版社:中國法制
著編譯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頁數:160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509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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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簡體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787521634457 中國法制出版社

編輯推薦
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於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七章、一百零一條,對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監督管理;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法律責任等內容作出規定。
為了督促特種設備生產單位、使用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強化生產單位、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特種設備質量安全、使用安全責任,規範安全管理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是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1)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33)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95)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使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生 產
第三節 經 營
第四節 使 用
第三章 檢驗、檢測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后執行。
第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實施分類的、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責任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管理,確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安全,符合節能要求。
第八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應當遵守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
第九條 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高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條 國家支持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的推廣應用,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宣傳教育,普及特種設備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特種設備安全意識。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2023年4月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3號公布 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督促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包括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以下簡稱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強化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特種設備質量安全責任,規範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依法落實特種設備質量安全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安全管理和崗位責任等制度,落實質量安全責任制,依法配備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保證特種設備生產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2023年4月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4號公布 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督促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包括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使用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強化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特種設備使用安全責任,規範安全管理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總監、安全員,依法落實特種設備使用安全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房屋建築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使用安全責任的落實及其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使用安全責任制,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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