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為加強黨對工會審計工作的領導,規範工會審計行為,提高工會經費使用效益,維護工會資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制定本條例。
工會堅持經費獨立原則,依法建立對工會經費收支、資產管理等全部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制度。
目錄
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印發《中國工會審計條例》的通知
中國工會審計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工會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三章 工會審計職責
第四章 工會審計許可權
第五章 工會審計程序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七章 相關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精彩書摘
《中國工會審計條例》:
第三十三條 經審會根據同級工會委員會的工作部署和上級經審會的要求,制訂年度審計工作計劃。
第三十四條 經審會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確定審計項目,成立審計組,制訂審計實施方案。
審計組審計人員不得少於2人,實行審計組組長負責制。
第三十五條 經審會應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報經審會主要負責人批准后,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第三十六條 審計人員通過審查財務、會計資料,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信息系統,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取得審計證據,做好審計記錄,編製審計工作底稿。
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審計人員應當不少於2人。
第三十七條 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內部控制制度作出審計評價,對需要整改的事項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形成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並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應當向審計組回復書面意見,逾期不回復的,視同無異議。
第三十九條 經審會審核審計組的審計報告、研究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后,出具經審會的審計報告,對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在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並將經審會的審計報告或者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 被審計單位自收到經審會的審計報告或者審計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報告給出具審計報告或者審計決定的經審會。
第四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或者相關責任人員對經審會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自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可以向出具審計決定的上一級經審會書面申請複審。上一級經審會自收到書面複審申請之日起60日內,應當作出複審決定。複審期間執行原審計決定。
第四十二條 經審會發現下一級經審會作出的審計決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有重大錯誤的,應當責成下一級經審會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必要時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決定。
第四十三條 經審會應當建立健全審計整改監督檢查機制,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回訪,督促其落實整改意見,執行審計決定。
審計組在審計實施過程中,應當及時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
經審會在出具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決定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檢查或者了解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的整改情況。對於定期審計項目,經審會可以結合下一次審計,檢查或者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整改情況。
第四十四條 經審會應當每年向同級工會黨組織和工會委員會報告審計結果和整改落實情況。
第四十五條 經審會對辦理的審計項目、專項審計調查、審計複審、審計整改監督檢查等,按照工會審計業務公文處理規定和審計檔案管理規定建立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