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研究 (第六卷)-司法改革論 張智輝 9787510228063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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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出版社:中國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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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編號: 9787510228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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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刑事法研究 (第六卷)-司法改革論
ISBN:9787510228063
出版社:中國檢察
著編譯者:張智輝
頁數:477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508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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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刑事法研究(第六卷·司法改革論)》較為全面系統地展現了作者對我國司法改革的觀點和思考,通過對司法改革中對司法機關內部和外部眾多方面的具體改革成果敘述了改革的意義。作者提出要把理想與現實結合起來,理性地對待司法改革,冷靜地思考和對待中國司法制度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重點在檢察制度的改革方面,提出了檢察改革的宏觀目標和切入點。在親身參与第四輪司法體制改革的頂層設計的基礎上,通過深入研究司法體制改革問題,就優化司法職權配置等司法體制改革中的一些重大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作者簡介
張智輝,男,陝西武功人,1954年10月生。法學博士,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享有者,首批「當代中國法學名家」。現任湖南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最高人民檢察院諮詢委員,中國行為法學會理論研究專業委員會主任。兼任國際刑法學協會中國分會副主席、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曾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所長,中國檢察官協會秘書長,中國檢察學研究會秘書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中國廉政法制研究會副會長。

目錄
理性地對待司法改革
一、理性與理想的分野:如何設計司法改革的目標
二、「接軌」與「變軌」:如何對待西方法律制度
關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自我完善與發展的研究報告
一、關於中西方司法制度的形成與發展
二、我國司法體制的特點和優勢
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論檢察職能面臨的問題與改革
一、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職能的優化
二、完善刑事訴訟監督程序
三、完善民事、行政訴訟監督
四、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提請審議權
檢察改革宏觀問題研究
一、檢察改革的目標設計
二、檢察改革的進路
三、檢察改革的切入點
檢察改革與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
一、檢察改革的簡要回顧
二、檢察改革對刑事訴訟制度完善的實踐意義
三、刑事訴訟法修改對檢察改革提出的新課題
司法體制改革背景下檢察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考
一、明確一個前提
二、確立兩大目標
三、健全檢察改革的三個途徑
四、把握四個切入點
五、正確處理五個關係
檢察改革要以檢察職權優化配置為核心
一、檢察改革實踐給我們的啟示
二、優化檢察職權配置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
應當重視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
優化司法職權的瓶頸
優化檢察職權配置的實踐探索
一、強化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
二、檢察職權在檢察系統內部的優化配置
三、進一步優化檢察職權配置的前景展望
司法改革:問題與思考
一、如何看待司法改革
二、司法改革面臨的深層次問題
三、司法改革的路徑選擇
四、進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的指導思想
司法體制改革的價值追求
一、一以貫之的價值追求
二、價值追求的問題指向
三、司法體制改革的路徑選擇
司法體制改革的重大突破
一、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的時代背景
二、人財物統一管理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大突破
三、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的法治意義
四、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的改革進路
五、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的具體內容
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
一、反思:司法責任制改革的緣起與進程
二、構建:綜合配套司法改革的理論基礎
三、舉措:全面推進司法責任制的綜合配套措施
優化司法職權配置的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
二、符合權力配置的一般原理
三、遵循司法活動的基本規律
四、滿足社會的司法需求
優化司法職權的外部配置
一、優化司法職權配置的問題指向
二、司法職權獨立行使的制度保障
三、司法職權與相關職權的配置問題
論司法職權內部關係的優化配置
一、司法職權內部配置中的突出問題
二、法院、檢察院上下級之間的職權配置問題
三、同一法院、檢察院內部司法職權配置問題
四、法院、檢察院內部關係與司法職權配置問題
論捕訴一體
一、理論之維:捕訴分離抑或捕訴合一
二、實踐之維:捕訴一體的實踐探索
三、制度之維:捕訴一體的制度構建
芻議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與檢法機關用人制度的銜接
一、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的初衷與檢法錄用制度的衝突
二、解決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與檢法用人制度衝突的途徑
有關司法改革的成果索引

精彩書摘
《刑事法研究(第六卷·司法改革論)》:
一、確立兩大目標
提高檢察機關的能力,主要是強化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權力。我們要提高整體能力,把檢察機關現有的資源機制運用好,全面提升檢察機關的整體能力,這是我們一個基本的目標。另外一個目標就是要防止檢察權的濫用。我們檢察機關關於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實施意見的指導思想提到,要緊緊抓住影響司法體制改革中突出問題和制約執法監督能力的薄弱環節。以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為重點,促進社會和諧為主線,進一步深化檢察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充分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優越性,抓住影響和制約執法監督工作的薄弱環節進行改革,增強法律監督的能力,解決檢察機關影響司法工作的突出問題。在工作規劃里最高檢明確提出深化檢察改革的重點是:第一,強化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第二,加強對檢察機關自身執法活動的監督制約。檢察改革從工作上講主要是兩個方面,第一個工作重點是要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強化職能的目標是為了提高能力;第二個工作重點是要加強檢察機關自身執法活動的監督,防止檢察權的濫用,保障檢察機關依法公正行使檢察權。
三、健全檢察改革的三個途徑
(一)第一個途徑:完善立法
要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應當說有相當一部分問題必須通過立法來解決。因為我們的法律監督是根據法律的授權來進行監督的,法律沒有授權,你就不能進行監督,所以要增強法律監督能力,要完善檢察機關的工作機制就需要法律規定,完善立法是很重要的方面。但是我認為不是所有問題都需要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法律是一種規範性的東西,它是對現實生活大量實踐活動抽象概括的結果,刑法都是類型化的法律行為,它不可能是一個一個具體行為,而實際遇到的案件都是非常具體的,法律總有一個概括性,不可能把什麼問題都包括得很詳細具體,所以什麼問題都需要通過立法解決是不現實的,同樣也是沒有必要的。例如,檢察機關批准逮捕聽取律師的意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同樣訊問犯罪嫌疑人同步錄音錄像問題,法律規定一個許可權的範圍,程序性規定是原則性的規定,在這個原則下有些需要檢察機關制定一些規範,有些需要個別的人去操作。我們要研究的是哪些問題必須有法律授權我們才能做,沒有法律的授權我們就不能做,有些問題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我們可以要求法律規定,可以通過立法來解決。如果說法律已經有原則性授權了,具體怎麼做就沒有必要通過立法來解決。但這方面還有很多問題需要我們再進一步研究。到底還有哪些需要立法解決的我們要做好調研,要提供具體立法建議。
(二)第二個途徑:協調與有關機關之間的關係
我們這輪改革是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的改革,不管是體制還是工作機制問題,靠我們自己是無法解決的。除了立法外還有很多相關部門需要進行協調和配合。例如,經費保障問題,我們要與財政協調保障;幹部人事問題,與黨委、編委去協調,我們現在最多最難的是與法院、與公安機關的協調,法律規定要對審判活動和偵查活動進行監督,方案已經有了但協調起來很難,不協調又不行,要通過協商取得一致的意見。例如,共同發文問題,有些需要其他機關共同發文,我們自己發文其他機關不認可就不好辦。
(三)第三個途徑:優化內部關係
檢察改革中涉及工作機制問題,本身法律有原則性規定,有很多需要我們內部改革優化。我們自己要研究論證有利於達到檢察改革總體目標的方案。
四、把握四個切入點
(一)優化檢察職權配置
最高檢提出檢察改革的主要任務有五方面,第一,優化檢察職權配備,完善法律監督的範圍、職權、程序、措施。如:健全對立案活動的法律監督;健全對偵查措施的法律監督;健全對偵查工作中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的法律監督;完善對未成年犯和看守所羈押活動的法律監督;健全刑事審判監督;改革和完善對刑罰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完善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和對民事訴訟法律監督的範圍和程序;建立對違法行為矯治的法律監督制度。其實我理解代化職權配備並不限於這八項內容。不僅僅是監督別人,我們自己內部也有一些職權是值得研究和需要優化的,如:民行部門應不應該有對發現的職務犯罪進行偵查的權力;民行部門主要是對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進行抗訴。法院提出置疑,如果你檢察機關能對民事審判的判決進行審查,認為違法可提出抗訴,同時你又對法官的個人職務違法行為進行偵查,那麼這樣對法院來說就覺得威脅太大。你對我的案件提出抗訴,如果我不同意,你就來查我,那我敢不同意嗎?敢不糾正嗎?所以這兩種職權能否賦予一個部門的問題確實值得研究。我們講優化職權配備的難點在於,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偵查機關、審判機關進行監督的時候,沒有規定偵查機關和審判機關相應的義務,檢察機關權力的有效性受到阻礙。我們要按照法律監督的規律來考慮檢察機關的職權配備,職權配備需要更有利於法律監督的進行。要有發現證實違法的權力,需要對檢察機關設定相應監督權力,對監督對象設定必要的義務,保障法律監督的效果充分發揮,這樣才能優化職權。

前言/序言
人到了老年往往會懷舊,喜歡回憶曾經的輝煌和趣事。一個學者,當學術思想枯竭的時候,也會追溯以往的成就,一方面是總結學術研究之路,寬慰自己的一生沒有白過;另一方面也是給自己的家人、同行、親友及弟子一個交代,留下一生勞苦的瞬間喜悅。
我與大多學者有所不同。一方面,我不是一個專門從事學術研究或教學的學者。自1984年從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之後,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編輯部(後來併入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當編輯、編輯部主任、副總編輯,到1996年調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亦稱「中國檢察理論研究所」)擔任編譯部主任、《檢察理論研究》副主編、《中國刑事法雜誌》主編(2012年卸任),我一直從事為他人作嫁衣裳的工作。同時,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和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期間,我的主要精力是科研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直到2014年退休以後被湖南大學聘為全職教授,才算專門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所以,我的理論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業餘愛好。另一方面,我雖然學的是刑法,但研究的範圍並不全是刑法。圍繞著刑法學的研究,我把自己的視野擴展到與刑法學密切相關的國際刑法學、犯罪學、犯罪被害者學、刑事訴訟法學、檢察學、司法制度及其改革等多個領域,形成刑事一體化的研究領域。《刑事法研究》中所彙集的就是我這些年來圍繞刑事法學進行研究所取得的部分成果。這些成果,對於現今的學者是否有參考意義我不敢斷言,但對我個人而言,畢竟是值得珍視的。
(一)關於刑法學的研究
在大學讀書時,我雖然每一門功課都是優秀,但自己還是比較喜歡刑法,覺得刑法是懲惡揚善、伸張正義的法律。大學三年級選擇學年論文時,我寫了《論過失犯罪》,其中第二部分以《試論過失犯罪負刑事責任的理論根據》為題發表在《法學研究》1982年第2期上。1982年2月,我提前畢業,考入中國人民大學,跟隨高銘暄、王作富教授攻讀刑法專業碩士學位。碩士學位論文《我國刑法中的流氓罪》,由群眾出版社1988年出版(1991年獲北京市高等學校第二屆哲學社會科學中青年優秀成果獎),成為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單個罪名為題出版的學術著作。1999年重返中國人民大學跟隨高銘暄教授攻讀博士學位。博士學位論文《刑法理性論》(2003年獲中國人民大學優秀博士學位論文,2004年獲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頒發的「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由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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