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檢察制度是中國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刑事法研究(第九卷·檢察權論)》是《檢察權研究》的修訂版,根據人民檢察院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修改對檢察權的調整,對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正,根據近年來司法體制改革的進展以及檢察工作的創新發展,對檢察權運行機制進行了修改。全書分為四章內容,分別從檢察權制度的中國特色、檢察權的性質、檢察權的構造以及檢察權的運作機制進行編寫。
《刑事法研究(第九卷·檢察權論)》是作者多年來對檢察理論的研究的成果,對於監察權的學習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
作者簡介
張智輝,男,陝西武功人,1954年10月生。法學博士,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享有者,首批「當代中國法學名家」。現任湖南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最高人民檢察院諮詢委員,中國行為法學會理論研究專業委員會主任。兼任國際刑法學協會中國分會副主席、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曾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所長,中國檢察官協會秘書長,中國檢察學研究會秘書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中國廉政法制研究會副會長。
目錄
第一章 檢察制度的中國特色
一、檢察制度的不同類型
(一)大陸法系的檢察制度
(二)英美法系的檢察制度
(三)社會主義法系的檢察制度
二、中國檢察制度的基本特色
(一)中國檢察制度的淵源與發展
(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基本內涵
第二章 檢察權的性質
一、關於檢察權性質的爭論
二、從檢察機關的定位看檢察權的性質
(一)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設置的價值合理性
(二)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設置的歷史必然性
(三)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設置的現實必要性
三、從檢察權的具體職能看檢察權的性質
(一)公訴權的法律監督性質
(二)檢察偵查權的法律監督性質
(三)批准逮捕權的法律監督性質
四、法律監督的概念
(一)法律監督的含義
(二)法律監督的特徵
(三)法律監督的價值追求
(四)法律監督的類型
(五)法律監督與其他監督的異同
五、關於法律監督幾個爭議問題的探討
(一)法律監督能否脫離訴訟環節而存在
(二)檢察機關要不要變成純粹的公訴機關
(三)法律監督能否包括對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監督
第三章 檢察權的構造
一、構成檢察權的基本要素
(一)構架檢察權的理論依據
(二)檢察權的構成要素
(三)檢察權的內部結構
二、檢察機關的調查權
(一)調查權是檢察機關普遍享有的一種權力
(二)檢察機關行使調查權的範圍
(三)檢察機關行使調查權的類型
(四)檢察機關行使調查權的方式
(五)被調查者的配合義務
三、檢察機關的追訴權
(一)追訴權是檢察權的核心要素
(二)追訴權的類型與範圍
(三)追訴權的效力
(四)追訴權的行使
四、檢察機關的建議權
(一)檢察機關建議權的基本內容
(二)檢察建議的權力特徵
(三)檢察建議權的適用範圍
(四)檢察建議權的行使方式
五、檢察機關的法律話語權
(一)檢察機關法律話語權的內容
(二)檢察機關法律話語權的行使
(三)檢察機關法律話語權的限制
第四章 檢察權的運行機制
一、檢察權行使的獨立性
(一)為什麼要強調檢察權的獨立行使
(二)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內涵
(三)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與黨的領導的關係
(四)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制度保障
二、檢察權行使的客觀公正性
(一)客觀公正對檢察權行使的必要性
(二)客觀公正的基本要求
(三)堅持客觀公正應當注意的問題
三、檢察權運行的一體化
(一)一體化在檢察權運行中的普遍性
(二)檢察一體化的基本特徵
(三)一體化中的領導關係
(四)一體化中的分工與合作
(五)一體化中的責任制
四、檢察權運行的保障機制
(一)法律授權的明確性
(二)經費保障的充足性
五、檢察權行使的制約機制
(一)檢察機關接受監督的主要內容
(二)檢察機關外部的監督制約機制
(三)檢察機關內部的監督制約機制
精彩書摘
《刑事法研究(第九卷·檢察權論)》:
(二)檢察建議的權力特徵
建議,從其本義上講,就是提出建設性意見的行為或者所提出的主張。但是本文所說的「檢察建議權」,即檢察機關提出建議的權力,是作為一種國家權力,通過立法的形式賦予檢察機關的,因而具有國家權力的一般特徵,而不能等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建議。
1 作為一種國家權力,檢察建議權只能由特定的主體來行使
國家權力只有法律授權的主體才能行使。檢察建議權也只有當法律將其授予檢察機關時,才能作為檢察機關的一項權力。並且,這種權力的行使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一旦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通過立法將其賦予檢察機關,它就是檢察機關的一項專有權力,只能由檢察機關行使。
如果說筆者在2007年提出檢察建議權的時候還只是一種理論構想,那麼,隨著國家立法的不斷完善,檢察建議已經多次出現在一系列法律規定中,正式成為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權力。2012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2018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95條進一步保留了這個規定,2017年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2款、第3款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第21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同時修改的《行政訴訟法》第25條也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2021年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第215條第2款、第3款以及第217條同樣做了保留。2018年修改後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2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法律監督職權,可以進行調查核實,並依法提出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及時將採納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的情況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的適用範圍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關規定。」
這些法律規定,使檢察建議權成為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名副其實的權能,具有國家權力的顯著特徵。
2 檢察建議權的行使,必須有特定的事實根據
任何權力都必須預先設定必要的範圍和行使的條件,才有可能避免權力的濫用。檢察建議權同樣應當限制在一定的範圍之內。
第一,必須基於一定的事實根據。只有當一定的事實發生並且這種事實的存在不利於或者妨礙了法律的實施時,檢察機關才可以行使這種權力,要求其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改變這種情況或者防止其再發生。這種事實根據應當是有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已經實施的違反法律或者沒有履行法定職責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行為事實。並且這種事實是有充分的證據可以證明的。因為這樣的事實不利於或妨礙了法律的實施,危害了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而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有責任督促有關機關保障法律的遵守和實施。
第二,必須向特定的對象提出。既然是根據一定的事實提出的,這種建議也就只能向發生這種特定事實的主體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而不能向不存在這種特定事實的其他主體提出。
第三,必須是確有必要。既然是一種權力,就不能隨意行使,而必須控制在確有必要的範圍內。檢察機關行使這種權力時必須權衡可能涉及的各種利益,在認為確有必要時,再針對特定的對象提出。特別是在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提起抗訴的時候,檢察機關必須仔細審查有關案件的全部材料,認真研究相關的法律規定,確信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確有錯誤,確保建議再審或提起抗訴是必要的。否則,就可能造成司法資源的不當浪費,並使檢察機關自己處於尷尬的境地。
前言/序言
人到了老年往往會懷舊,喜歡回憶曾經的輝煌和趣事。一個學者,當學術思想枯竭的時候,也會追溯以往的成就,一方面是總結學術研究之路,寬慰自己的一生沒有白過;另一方面也是給自己的家人、同行、親友及弟子一個交代,留下一生勞苦的瞬間喜悅。
我與大多學者有所不同。一方面,我不是一個專門從事學術研究或教學的學者。自1984年從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之後,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編輯部(後來併入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當編輯、編輯部主任、副總編輯,到1996年調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亦稱「中國檢察理論研究所」)擔任編譯部主任、《檢察理論研究》副主編、《中國刑事法雜誌》主編(2012年卸任),我一直從事為他人作嫁衣裳的工作。同時,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和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期間,我的主要精力是科研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直到2014年退休以後被湖南大學聘為全職教授,才算專門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所以,我的理論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業餘愛好。另一方面,我雖然學的是刑法,但研究的範圍並不全是刑法。圍繞著刑法學的研究,我把自己的視野擴展到與刑法學密切相關的國際刑法學、犯罪學、犯罪被害者學、刑事訴訟法學、檢察學、司法制度及其改革等多個領域,形成刑事一體化的研究領域。《刑事法研究》中所彙集的就是我這些年來圍繞刑事法學進行研究所取得的部分成果。這些成果,對於現今的學者是否有參考意義我不敢斷言,但對我個人而言,畢竟是值得珍視的。
(一)關於刑法學的研究
在大學讀書時,我雖然每一門功課都是優秀,但自己還是比較喜歡刑法,覺得刑法是懲惡揚善、伸張正義的法律。大學三年級選擇學年論文時,我寫了《論過失犯罪》,其中第二部分以《試論過失犯罪負刑事責任的理論根據》為題發表在《法學研究》1982年第2期上。1982年2月,我提前畢業,考入中國人民大學,跟隨高銘暄、王作富教授攻讀刑法專業碩士學位。碩士學位論文《我國刑法中的流氓罪》,由群眾出版社1988年出版(1991年獲北京市高等學校第二屆哲學社會科學中青年優秀成果獎),成為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單個罪名為題出版的學術著作。1999年重返中國人民大學跟隨高銘暄教授攻讀博士學位。博士學位論文《刑法理性論》(2003年獲中國人民大學優秀博士學位論文,2004年獲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頒發的「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由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