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案件審查思維與方法 蘭楠 9787510229688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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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案件審查思維與方法
ISBN:9787510229688
出版社:中國檢察
著編譯者:蘭楠
叢書名:民事檢察實務技能系列
頁數:255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8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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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關注「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案件,以此類案件的「審查思維和審查方法」為研究對象,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不敢抗、抗不對的問題和「可抗可不抗的」案件要不要抗的困惑,以真實抗訴案例為樣本,實則指向「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案件的監督標準」,為此提出「五步審查法」,試圖給民事檢察官提供此類案件的審查思維和審查方法,強調檢察機關通過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促進檢察官與法官一道共同致力於在個案、類案中追求正確、自洽的法律適用,共同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作者簡介

蘭楠,法學博士,從事民事審判、民事訴訟監督和刑事申訴案件辦理工作多年,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致力於理論和實務的有機融合,作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民法典編纂研究小組成員全程參与民法典編纂研究工作,全程參与《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的起草、修訂工作,重點參与虛假訴訟、執行監督等多個批次指導性案例的撰寫、發布工作,圍繞民法典編纂、民事審判、民事抗訴、刑民交叉、刑事申訴等問題發表理論文章四十余篇。

目錄

導論
一、民事生效裁判監督的定位
(一)法律監督的性質定位
(二)民事法律監督的性質定位
二、民事生效裁判監督的切入點
(一)民事生效裁判監督的視角與內外兩個維度
(二)民事生效裁判監督的基本邏輯
三、民事生效裁判抗訴標準
(一)刑事再審與民事抗訴標準的比較分析
(二)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案件抗訴與否的分析
(三)確定抗訴標準的根本出發點——對公權力的監督
(四)法定抗訴事由的理解適用
第一章 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案件審查思維與方法
一、審查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案件的問題導向
二、「一個中心兩個輻射點」的審查思維
(一)一個中心的審查思維
(二)審查思維的兩個輻射點
三、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案件「五步審查法」
(一)固定爭議焦點
(二)優先和重點審查法律適用
(三)審查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中的交叉問題
(四)結合法定性和必要性審查程序違法
(五)合理限度內尊重審判規律
第二章 「五步審查法」之一:固定爭議焦點
一、固定爭議焦點的一般規則
二、總體把握爭議焦點在各個審理階段的動態變化
(一)查明事實、聚焦關鍵問題
(二)引導舉證和辯論
(三)適時糾錯
(四)提高效率,並有利於庭審記錄
三、把握爭議焦點在各個審理階段的逐漸限縮
四、爭議焦點的歸納
(一)找出原審遺漏的爭議焦點
(二)關注監督階段特有的爭議焦點
(三)通過歸納爭議焦點強化對法律適用的全案審查
第三章 「五步審查法」之二:優先和重點審查法律適用
一、法律適用是評價司法裁判的關鍵性因素
(一)適用法律錯誤類型的一般分析
(二)民事生效栽判監督的三段論推理
(三)在法律適用中持續追求公平正義應當成為法官、檢察官的一致目標
二、適用的法律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
(一)以「法律適用錯誤+事實關係認定錯誤」為抗訴理由
(二)以事實關係認定錯誤為抗訴理由
(三)以法律適用錯誤為抗訴理由
(四)法律適用不當但不影響裁判結果
(五)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
三、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一)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法律規定
(二)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約定
四、明顯違背立法原意
第四章 「五步審查法」之三:審查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中的交叉問題
一、對舉證責任的審查
(一)舉證責任分配規則
(二)舉證責任的審查
二、對證據認定的審查
(一)未經庭審質證而採信證據
(二)所採信的各證據之間存在內在矛盾
(三)所採信的證據之間不能相互印證
(四)二審判決對一審未予質證的證據處置不當
(五)採信不具有合法性和關聯性的證據
三、對法官釋明義務的審查
(一)釋明在司法實踐中的基本情況
(二)對法官釋明義務的一般觀察
(三)法官釋明義務的規範分析
(四)從民事生效裁判監督的視角觀察不當釋明的後果
第五章 「五步審查法」之四:審查程序違法
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
(一)不同視角觀察公告送達
(二)公告送達的本質:在效率和公正之間尋找平衡的擬制送達
(三)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思路:在糾正程序違法和維護既判力之間尋找平衡
(四)判斷是否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違法缺席判決
二、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
(一)對剝奪辯論權利的理解
(二)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形式
第六章 「五步審查法」之五:合理限度內尊重審判規律
一、民事生效裁判監督需尊重的具體審判規律
(一)審判權行使以起訴立案為先決條件
(二)以庭審和聽證查明的事實為裁判依據
(三)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四)庭審的決定性優勢
二、尊重自由裁量權並觀察其行使邊界
(一)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不能違反法律規定
(二)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以個案正義為目標
三、尊重並容忍司法認識的有限性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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