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大數據實證分析與裁判規則評述 李建偉 9787519780487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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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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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公司大數據實證分析與裁判規則評述
ISBN:9787519780487
出版社:法律
著編譯者:李建偉
叢書名:公司訴訟類型化專題24講(三)
頁數:371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548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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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卡爾·拉倫茨說,「當抽象——一般概念及其邏輯體系不足以掌握某生活現象或意義脈絡的多樣表現形態時,大家首先會想到的補助思考形式是『類型』」。類型化案例研究有定性研究、定量研究之分,主要是後者。定量研究需要藉助于大數據,方能成為有力的論證途徑。面對海量的裁判文書,一要相對迅速地發現其裁判焦點或者找尋到研究者所需要的信息,二要具備必要的比較法知識儲備和恰當的研究視角,三要依賴研究者基於專業素養與職業敏感性而預先設定的問題意識。 類型化案例研究的一個功能是求得法律規範的規範性、精確化解釋,另一功能是服務於法律的漏洞補充。這意味著類型化案例研究在通常情形下是必要的,但在裁判依據相對模糊的法律領域更具優勢。類型化的案例比較過程在法律解釋活動與在漏洞填補活動中以同樣的方式展開,秉持對實質上相同案例同等對待、對實質上不同案例不同對待這一原則進行權衡比較,以窺追求同案同判、類案類判之艱難與宏奧。 對公司法這一強實踐性的學科而言,實證研究是不能忽視的,甚至是第一位的,無論對於理論界、實務界都是如此。本書以大數據、實證研究、類型化研究、案例研究等為基本研究路徑,是一種研究方法的引領;本書關於8類公司訴訟的基於大數據裁判規則研究而發現的共識性裁判規則,對於立法完善具有借鑒作用,對於推進同案同判、類案類判具有啟發意義,對於實務界尤其商事審判法官、律師具有借鑒作用。 本研究系列計劃在兩年內出版3本,涉及24類公司訴訟的類型化實證研究,本書為第三本。

作者簡介

李建偉,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錢端升講座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商法研究所所長,兼任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秘書長、中國行為法學會企業治理學會常務理事等。 代表作有《公司訴訟類型化專題24講(一)》(三卷本)、《公司資本制度新發展》、《中國企業立法體系改革》、《公司訴訟專題研究》、《關聯交易的法律規制》、《公司制度、公司治理與公司管理》、《獨立董事制度研究》、《國有獨資公司前沿問題研究》等,譯著有《公司憲治論》等。另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發表論文近200篇。 曾獲中國政法大學優秀教師特別獎(2011年)、優秀教師獎(2007年、2009年、2010年、2016年),第二、三、四屆「最受本科生歡迎的十位教師」稱號(2006年、2008年、2010年),多次獲得「最受法律碩士歡迎的教師」稱號。 主要研究領域:民商法學、公司治理、企業合規。

目錄

第一章 封閉公司控股股東的違信責任裁判研究
一、引言
二、控股股東法律規制現狀及問題
(一)封閉公司內部治理的問題梳理
(二)對控股股東的法律規制的缺位
三、控股股東違信責任裁判的實證分析
(一)實證樣本
(二)法院的認定路徑
(三)《公司法》第20條第1款的規範局限
四、控股股東信義義務的再梳理
(一)道德屬性的削弱
(二)程序正義的加強
(三)功能主義視角下的信義義務
五、《公司法》第20條第1款適用規則的完善
(一)控股股東信義義務規則的體系化
(二)實際控制人信義義務的完善
(三)舉證責任的重新分配
(四)救濟渠道的擴展
六、結論
附錄:構成股東濫用權利案件實證樣本
第二章 股東表決權拘束協議的違約救濟
一、引言
二、違約救濟的前提:表決權拘束協議有效
(一)表決權拘束協議效力的第一考量:契約法規則
(二)表決權拘束協議效力的第二考量:組織法規則
(三)司法裁判對於契約法過度倚重的現象分析
三、違約救濟諸方案的合理性分析
(一)損害賠償的契約法救濟邏輯及不足
(二)實際履行的組織法適用障礙及其克服
四、適用實際履行的前提:表決權拘束協議的組織法效力
(一)全體股東協議:表決權拘束協議組織法效力的前提
(二)部分股東的表決權拘束協議不具有組織法效力
(三)協議的組織法效力受到公司類型的影響
(四)公司參与簽署不是表決權拘束協議的組織法效力要件
(五)第三人利益保護不應是實際履行的障礙
五、表決權拘束協議違約救濟路徑的類型構造
(一)類型化的邏輯
(二)類型化的展開
六、表決權拘束協議規範體系的立法完善
(一)理念層面:表決權拘束協議的雙重屬性論
(二)修訂要點:公司法典完善表決權拘束協議規則
七、結論
附錄:樣本案例相關裁判文書案號索引
第三章 上市公司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實證研究
一、引言
二、上市公司股權代持協議的結構性特徵
(一)兩類公司的股權代持區分之意義
(二)上市公司股權代持協議的基本類型
(三)法律關係的雙層結構
三、上市公司股權代持協議效力的司法認定現狀及問題
(一)理論爭議:四種學說主張
(二)立法疏漏:治理邏輯難以落實
(三)裁判實證:法律關係的定性糾結
(四)問題梳理: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
四、比較法的經驗的考察與借鑒
(一)兩大法系的代表性國家、地區
(二)啟示與借鑒
五、股權代持協議效力認定的解釋論
(一)股權代持協議效力認定的比例原則
(二)效力認定標準之一:是否破壞金融市場的公共秩序(社會公共利益論)
(三)效力認定標準之二:是否損害廣大非特定投資者利益
六、股權代持協議效力的立法完善
(一)確定代持的合規標準
(二)分類監管模式
(三)完善配套的信息披露規則
七、結論
附錄:樣本案例相關裁判文書案號索引
第四章 股權代持協議無效的法律後果實證
一、引言
二、股權代持協議無效后的規制困境
(一)協議無效認定的雙重邏輯
(二)協議無效后處理的規範供給
(三)協議無效后的司法裁量困境
三、股權代持協議無效的後果之一:股權歸屬
(一)股權歸屬的組織法邏輯
(二)行為法邏輯下無效後果的規範適用
(三)組織法邏輯下無效後果的限縮解釋
四、股權協議無效的後果之二:投資款返還
(一)不法原因給付的法理邏輯
(二)投資款返還的法釋義學構造:作為例外規則的考量因素
(三)符合資本維持的返還方式:以名義股東個人責任財產而非公司資產
五、股權協議無效的後果之三:投資損益分擔
(一)比例原則適用的正當性
(二)比例分擔的法釋義學結構及其裁判方法
六、結論
附錄一:案例相關裁判文書案號索引
附錄二:樣本案例詳情
第五章 對賭協議的商事審判思維研究——兼論《九民紀要》規範得失
一、引言
二、對賭協議的商事性分析
(一)對賭協議的內涵展開
(二)對賭協議的法律關係
(三)對賭協議的合同性質
三、對賭協議的商事審判思維變遷
(一)商事審判思維
(二)若干典型案例的裁決思路觀察
(三)《九民紀要》頒布后對賭案件的審判思維進化
(四)對賭協議的商事審判思維之多維分析
四、對賭協議可履行性判斷路徑的形成與困境
(一)對賭協議可履行性判斷路徑的形成
(二)債權人保護邏輯下可履行性判斷規則的不足:基於資本維持原則的反思
(三)回購型對賭可履行性判斷存在的困境
(四)現金補償型對賭可履行性判斷存在的困境
五、可履行性判斷規範的系統性優化:一般標準與具體規則
(一)利益衡量視角下對賭協議可履行性的判斷:「大分配」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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