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布利選集 何清新 譯 9787100025249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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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馬布利選集
ISBN:9787100025249
出版社:商務印書館
著編譯者:何清新 譯
叢書名: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
頁數:214頁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550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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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布利編著的《馬布利選集》根據蘇聯科學院出版的俄文譯本譯出,附有蘇聯科學院院士沃爾金的論文:《馬布利的社會學說》以及俄文本譯者的註釋。馬布利(1709—1785)是18世紀法國空想主義的先驅。他堅決反對私有財產制度,認為以私有製為基礎的社會制度破壞了自然秩序,只有消滅私有財產制度,才能消除貧富對立。馬布利的社會改革思想帶有明顯的平均主義傾向,是小資產階級空想社會主義的典型。

目錄

馬布利選集
論法制或法律的原則
第一篇
第一章 為了判斷最有益於社會的法律,應當知道自然界賦予了人以什麼幸福,它在什麼條件下准許人享受幸福。立法者的責任,在於促進使我們結成社會的那些社會品質的實現
第二章 自然界希望公民的財產和地位平等成為國家繁榮的必要條件
第三章 關於私有制的建立。私有制不是使人結成社會的原因自然界要求人們走向財產公有
第四章 恢復已被破壞的平等時所面臨的不可克服障礙。在我們所處的事物秩序下:立法者應當慎重地盡自己的一切力量去反對貪婪和虛榮
第二篇
第一章 在建立了財產私有制的國家裡,消滅貪婪或至少防止由此產生的部分罪惡是法律的必要性質
哲學家經濟學家對政治社會的自然的和必然的秩序的疑問
第一封信 ——致《公民日誌》的作者
第二封信
論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封信 本書所述的談話是在什麼場合下進行的。第一次談話。對於公民服從他在其管轄下生活的政府的一般意見
第二封信 第二次談話。在每個國家裡,公民都有權努力建立最能創造社會幸福的政府。公民的建立這種政府的義務。公民為此應當使用的手段
第三封信 第二次談話的繼續。我對斯坦霍普爵士提出的異議他的答覆
第四封信 第三次談話。研究西塞羅的法律論的若干片段。不應當服從不公正的法律。各族人民建立英明的或不公正的法律的原因
附錄
馬布利的社會學說
馬布利傳略
註釋
馬布利著作的俄文譯本
馬布利的著作的初版年代
有關馬布利的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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