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大字實用版 雙色)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9787519778583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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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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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大字實用版 雙色)
ISBN:9787519778583
出版社:法律
著編譯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叢書名:法律法規大字實用版系列
頁數:252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55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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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法條為主線,在法條下輔之以條文主旨、名詞解釋、實用問答、典型案例,以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和運用法律,全書最後附電子法規二維碼,作為附錄。 【條文主旨】方便讀者查找相關法條;【名詞解釋】用通俗的語言解釋法律專業術語;【實用問答】結合法律應用等實務性問題,從相關法條規定、官方復函等官方途徑中尋找答案,並進行解答;【典型案例】選取最高法、最高檢及其他官方發布的案例。

作者簡介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成立於1954年,是司法部直屬的法律專業出版機構,享有「社會科學類全國一級出版社」、「全國百佳圖書出版單位」、全國首批「數字出版轉型示範單位」和」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等榮譽稱號。 法律社秉承「為人民傳播法律」的辦社宗旨,歷經60多年的發展,形成了以圖書出版為主,兼及期刊出版、電子出版、數字出版、教育培洲和法律服務等多種業務的經營模式。法律社年出版新書1500餘種,出版物內容涵蓋法律文本、法學理論、法學教育、法學學術、法律實務、法律普及以及法律文化、人文歷史、政治財經等領域,綜合出版能力位居全國法律出版行業首列。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立法任務
第三條 公檢法職責分工
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職權
第五條 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第六條 訴訟基本原則
第七條 三機關相互關係
第八條 法律監督
第九條 訴訟語言文字
第十條 兩審終審
第十一條 審判公開及辯護原則
第十二條 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
第十三條 人民陪審制度
第十四條 保障訴訟權利
第十五條 認罪認罰從寬原則
第十六條 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
第十七條 外國人刑事責任的處理
第十八條 刑事司法協助
第二章 管轄
第十九條 立案管轄
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級別管轄變通
第二十五條 審判地域管轄
第二十六條 共同管轄處理
第二十七條 指定管轄
第二十八條 專門管轄
第三章 迴避
第二十九條 迴避事由和方式
第三十條 辦案人員行為之禁止
第三十一條 迴避的決定及效力
第三十二條 其他人員的迴避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三十三條 自行辯護與委託辯護
第三十四條 委託辯護人的時間
第三十五條 指定辯護
第三十六條 值班律師
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偵查期間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會見通信權
第四十條 辯護人查閱、摘抄、複製權
第四十一條 辯護人申請調取證據權
第四十二條 辯護人證據展示義務
第四十三條 律師調查取證權
第四十四條 辯護人行為禁止
第四十五條 被告人拒絕與更換辯護人
第四十六條 訴訟代理
第四十七條 訴訟代理人的範圍
第四十八條 辯護律師的保密義務
第四十九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訴控告權
第五章 證據
第五十條 證據及種類
第五十一條 舉證責任
第五十二條 證據的收集
第五十三條 辦案機關法律文書的證據要求
第五十四條 取證主體、對象及妨礙取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重調查、不輕信口供
第五十六條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第五十七條 檢察機關調查核實排除非法證據職責
第五十八條 非法證據調查程序
第五十九條 證據合法性證明
第六十條 嚴格排除原則
第六十一條 證言的審查判斷
第六十二條 證人的資格與義務
第六十三條 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
第六十四條 特殊保護措施
第六十五條 證人作證補助制度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六條 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概括性規定
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
第六十八條 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的條件
第七十條 保證人的義務及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第七十二條 保證金的確定及繳納
第七十三條 退還保證金
第七十四條 監視居住的情形
第七十五條 監視居住的執行
第七十六條 監視居住期限的折抵
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
第七十八條 監視居住監控方式
第七十九條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期限及解除
第八十條 逮捕的許可權劃分
第八十一條 逮捕的條件
第八十二條 拘留的條件
第八十三條 異地執行拘留、逮捕
第八十四條 公民扭送
第八十五條 拘留的執行
第八十六條 拘留後案件的辦理
第八十七條 提請批准逮捕
第八十八條 審查批准逮捕程序
第八十九條 批捕權
第九十條 審查批捕
第九十一條 提請批捕及對其審查處理
第九十二條 不批捕的複議、複核
第九十三條 逮捕的執行
第九十四條 逮捕后案件的辦理
第九十五條 羈押必要性審查
第九十六條 不當強制措施的變更與撤銷
第九十七條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權
第九十八條 羈押期限屆滿的強制措施變更
第九十九條 超期強制措施的變更與解除
第一百條 偵查監督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百零一條 附帶民訴的提起
第一百零二條 附帶民訴的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三條 附帶民訴的調解與裁判
第一百零四條 附帶民訴的審判組織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一百零五條 期間
第一百零六條 期間的耽誤與恢復
第一百零七條 送達
第九章 其他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有關用語的解釋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 立案
第一百零九條 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條 接受立案材料
第一百一十一條 報案、控告、舉報的形式、要求及保護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立案材料的處理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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