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糾紛裁判規則精解 胡守鑫 9787519795207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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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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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破產糾紛裁判規則精解
ISBN:9787519795207
出版社:法律
著編譯者:胡守鑫
頁數:353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8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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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精選27個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破產糾紛裁判文書,對裁判規則進行詳細解讀,內容涉及破產衍生訴訟、破產程序內部糾紛、個人破產案件、破產程序與執行程序銜接案件以及破產犯罪案件。本書作者集結了一批熱愛破產法事業並有志推動破產法進步的青年學者、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以及律師,故而本書內容既關注破產法理論的前沿發展,又貼近破產糾紛實踐。在編寫體例上,本書以案例分析為通篇創作模式。每部分具體結構為【閱讀提示】——【裁判要旨示例】——【案件評析與思考】——【類案推薦】——【精解裁判文書全文】。其中,閱讀提示表明本章節要解析的案例是什麼;裁判要旨示例為精選裁判文書中的裁判規則;案件評析與思考包含兩部分,一是針對裁判規則進行精解,二是針對案例涉及的問題進行延伸學理探討;類案推薦則是遴選了一到兩個與精解案例相似的案件;精解裁判文書全文則展示了該份文書的全貌。總之,本書以破產糾紛裁判規則為主線,內容豐富、體例編排合理,兼具理論與實務價值。

作者簡介

胡守鑫,遼寧師範大學法學院教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在《中國應用法學》《甘肅政法大學學報》《人權研究》《判解研究》《人民檢察》《人民法院報》《檢察日報》等報刊發表多篇文章。

目錄

案例1:律師事務所等非企業法人是否可以依照《企業破產法》進行破產?
案例2:債務人住所地應採取何種判斷標準?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后,債權人是否還能夠向其認為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相應的法院是否應當對債權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是否還能受理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破產申請?
案例3:債務人申請破產時未按照《企業破產法》第8條之規定提交全部材料時,法院是否可以徑行裁定不予受理?
案例4:承兌匯票到期日前,出票人履行約定的付款行為是否屬於《企業破產法》第32條中規定的「個別清償行為」?
案例5:企業破產重整期間,銀行是否有權扣划重整企業于銀行開設的保證金專戶內的資金?
案例6:商品房網簽至讓與擔保權人名下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的,讓與擔保權人可否依據其與債務人簽訂的以物抵債協議在破產程序中行使取回權?
案例7:債務人的詐欺行為與偏頗清償行為應當如何區分?
案例8: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決議違法時,是應當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還是申請撤銷債權人會議決議?
案例9: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次債務人是否可以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行使破產抵銷權?
案例10:當事人對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結果不滿的,能否在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束15日之後,提起破產債權確認之訴?
案例11:債權人要求管理人更正有關行為的,是否可以提起管理人責任糾紛之訴?
案例12:股東在出資期限屆滿前轉讓股份的,公司破產時,其是否仍應承擔出資義務?
案例13:公司破產時,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如何認定,責任如何承擔?
案例14:企業破產時,管理人應當如何追收董監高的非正常收入?
案例15:股東未盡清算義務的行為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案例16:不同種類的債權是否可以主張破產抵銷權?
案例17:破產管理人未行使破產撤銷權時,債權人可否依據《民法典》等規定行使撤銷權?
案例18:證券公司違規操作致使權利人股票賬戶內的股票被賣,證券公司破產時,權利人是否可以針對被出賣的股票行使取回權?
案例19:破產程序中如何確定別除權人行使別除權的法定期間?
案例20:《商鋪經營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法律性質應當如何認定?該合同被管理人解除時,餘額款項是否可以被認定為共益債務而獲得優先清償?
案例21:破產清算申請受理后案涉房產交付給申請執行人以物抵債是否合法?
案例22:非因生產經營或生活消費而陷入財務困境的債務人,可否申請個人破產?
案例23:債務人被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宣告個人破產的,權利人可否在內地法院對債務人提起相關民事訴訟?
案例24:行為人在銀行改制期間,合謀將企業貸款列為不良貸款,並非法轉移企業資產,后又申請該企業破產的,是否應當認定為虛假破產罪?
案例25:在企業清算期間,且公司賬戶與個人賬戶存在混同的情形,行為人從公司賬戶轉移資金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何種犯罪?
案例26:非破產企業員工故意捏造勞動債權並申報的,應當構成何種犯罪?
案例27: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管理人應如何認定破產企業與職工之間的勞動關係?職工債權認定的範圍包括哪些?
案例28: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之後,是否應當受理案外第三人提起的第三人撤銷之訴?
案例29:律師作為破產管理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應當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案例30:執行款已在執行法院賬戶但尚未向申請執行人發放,此時關於被執行人破產程序啟動的,該筆款項能否向申請執行人繼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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