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理論迷霧-刑事司法的社會科學研究 謝澍 9787521645989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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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出版社:中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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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穿越理論迷霧-刑事司法的社會科學研究
ISBN:9787521645989
出版社:中國法制
著編譯者:謝澍
頁數:288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8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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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用社會科學的知識和方法分析刑事司法實踐中的重要問題

內容簡介
本書在刑事訴訟法學方法論的基礎上展開,運用社會科學的知識和方法,分析刑事司法實踐中的重要問題,如認罪協商制度研究的社會科學視野、刑事司法場域的專門知識、刑事法律援助的社會參與、”以審判為中心”的體系化建構、刑事缺席審判的類型化分析等,剖析可能影響法律實施的經濟、社會、文化等因素,厘清有關概念,澄清相關誤解,在呈現刑事司法之複雜性的同時,為促進法律有效實施提出社會科學向度的理論思考。

作者簡介
謝澍
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錢端升學者,北京市社會科學青年學術帶頭人,紐約大學、香港大學訪問學者;主要研究方向為刑事訴訟法學、證據理論、數字法學,在《中國法學》《中外法學》《法學家》《清華法學》等發表論文50餘篇,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北京市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中國法學會部級法學研究課題等科研項目若干。

目錄

上篇:刑事司法與社會科學方法
第一章 法教義學抑或社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方法論緣何失語
一、微觀化與技術化:由一場學術研討談起
二、法教義學之基石:再訪程序法定原則
三、運作樣態之流弊:法外因素對法內系統的侵蝕
四、方法鼎新之對話:程序法向度的社科法學研究
五、小結:穿越理論迷霧
第二章 直面”複雜性”:認罪協商制度研究的方法論啟示
一、西學何以為用:域外理論與本土改革的相遇
二、知識增量:制度背後的邏輯
三、方法創新:社會科學的視野
四、刑事訴訟法學研究如何直面”複雜性”
五、小結
中篇:刑事司法與社會科學知識
第三章 刑事法官的角色詮釋:多元場域與一元慣習
一、場域中的困惑
二、作為法律人的刑事法官:司法場域的尷尬境遇
三、作為社會人的刑事法官:社會場域的商談紐帶
四、作為權力人的刑事法官:權力場域中左支右絀
五、多元場域形塑一元慣習:反思”布迪厄理論”
六、小結
第四章 專門知識與專家輔助:從權力支配到認知偏差
一、”專門知識”進入刑事司法場域
二、多元定位:刑事立法與司法中的”專門知識”
三、理論交織:作為權力的知識與指引行為的認知
四、社會(認知)科學知識何以助力法律秩序之完善
第五章 刑事法律援助之社會向度:從政府主導到政府扶持
一、法律援助樣態異化與案件社會結構失衡
二、刑事法律援助的本質及其應然樣態
三、刑事法律援助的社會參與及其競爭效應
四、小結
下篇:刑事司法與類型化、體系化思維
第六章 刑事司法規律:”以審判為中心”的本質定位
一、作為刑事司法規律的”以審判為中心”
二、”以審判為中心”之規律總結與體系化建構
三、”以審判為中心”之認識誤區及理論澄清
四、小結
第七章 檢察機關偵查權:監督性及其體系化進路
一、檢察機關偵查權的基本類型與爭議澄清
二、檢察機關偵查權的多元發展方向及其重點
三、完善檢察機關偵查權的法律監督體系
四、小結
第八章 刑事缺席審判:類型化分析與體系化建構
一、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正當性基礎
二、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類型化分析
三、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體系化建構
四、小結
後 記

精彩書摘
方法鼎新之對話:程序法向度的社科法學研究(節 選)
對於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學研究而言,需要追問:其一,何種方法適合當下轉型時期的刑事訴訟法學研究;其二,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的本性為何。
前已述及,即便通過學理解釋”發現”了條文中隱藏的意蘊,但只要是立法機關無心為之,即可通過司法解釋加以”糾正”或”確認”因而,本源上需要從”無心”轉變為”有心”,這並不是法解釋學乃至法教義學力所能及的,而是需要社科法學的出場,探尋立場背後的問題與邏輯,及其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因素的關聯。有學者認為,法教義學重視規則,所體現的價值在於追求法的安定性和可預測性;而社科法學要麼主張法律應當修改以適應現實,要麼認為法律在國家治理和社會行動中至多是解決問題的備選方案之一,其背後基礎是一種實用主義邏輯——有用即真理。然而,社會科學研究本身存在三個基本原理,即變異性原理(Variability Principle)、社會分組原理(Social Grouping Principle)和社會情境原理(Social Context Principle),這意味著社會科學研究的本質是變異和差異,而社會分組可減少組內差異,群體變異性又隨著社會情境變化而變化。
是故,將上述對社科法學的批判置於轉型社會中的刑事訴訟法學研究,其解讀未免失之偏頗,忽略了”差異”與”情境”:首先,重視刑事訴訟規則,並不意味著必然收穫法的安定性與可預測性,法安定性的兩大具體要素——導向確定性和貫徹確定性,受到刑事司法實踐樣態的衝擊而難以得到保障,倘若執意將其標榜為刑事訴訟法教義學之價值取向,無異於麻痹自我,更何況,社科法學內部分支林林總總,確有個別忽視法律規範,但亦有學派相當重視對法律規範的研究,例如法社會學中的伯克利學派。其次,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引入社科法學視角,並非試圖修法,而是描述法律的運行樣態,並對其實效進行檢驗、分析,提出有啟發性的建議來緩解或阻隔法外因素的侵蝕,其邏輯絕非只是實用主義的”有用即真理”
在此基礎上,”微觀化與技術化”的口號並不能體現任何優勢:一方面,社科法學同樣可以從”宏觀”走向”微觀”,例如,法社會學中,除了”秩序與衝突”“規範性與客觀性”之爭以外,社會學分析的”層次”是第三條——也是最後一條——理論分界線,雖然大部分理論確實更加關注社會宏觀層面的社會結構和過程,但也存在關注社會互動層次的微觀視角,其核心理論流派是”符號互動主義”,而近年來我國學者開啟和拓展的個案研究,同樣聚焦於法律運作的具體乃至局部樣態,並非宏觀審視法律與社科知識的關聯。另一方面,游走於法條之間顯然不是唯一的”技術化”手段,例如,很難相信,法的經濟分析在成本與收益間來回推敲,以實現”均衡”的嘗試,竟然稱不上一種”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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