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成訂單後正常情形下約兩周可抵台。 *本賣場提供之資訊僅供參考,以到貨標的為正確資訊。 印行年月:202408*若逾兩年請先於私訊洽詢存貨情況,謝謝。 台灣(台北市)在地出版社,每筆交易均開具統一發票,祝您中獎最高1000萬元。 書名:解決勞動爭議三步法 ISBN:9787519792374 出版社:法律 著編譯者:商雲 頁數:464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77440 可大量預訂,請先連絡。 內容簡介 《解決勞動爭議三步法》一書分類整理解決勞動爭議、維護勞動權利所涉及的實體性和程序性法律法規,並詳解相關法律規範的適用方法。 針對實體性法律問題,作者將解決勞動爭議、維護勞動權利分為「認識爭議或侵權情形」「提出權利訴求」「提出主張並加以證明」三個步驟,創立解決勞動爭議「三步法」。該方法以各項勞動權利訴求為主線,列明每項勞動權利訴求所對應的爭議或侵權情形,介紹各項權利訴求的提法及計算方法,根據基礎法律規範分析各項請求權或抗辯權的構成要件及對應的要件事實,指出當事人行使請求權及抗辯權時所應提出的主張和需要證明的事項,從而引導當事人準確認識爭議或侵權情形、準確提出權利訴求、全面提出主張並加以證明。其中在「提出主張並加以證明」部分,詳細列明該項權利訴求所涉及的實體性法律規範。 針對程序性法律問題,本書主要介紹了解決勞動爭議、維護勞動權利過程中涉及的證據、主管、管轄、當事人、時效、期間等法律制度,指導當事人合理運用維護勞動權利的法律途徑、找對解決爭議的部門、準確確定當事人、把握好辦理相關事項的時間節點、解決好證明問題。其中,在證據方面,本書分類介紹諸如勞動合同、考勤記錄、工資條等不同類型證據的證明對象、生成和收集方法,並配以具體圖片,直觀展示各類證據的使用方法。此外,本書還介紹了諸如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答辯狀、起訴狀、上訴狀、執行申請書、保全申請書等勞動爭議常用法律文書的製作及使用方法,通過法律文書樣式指導當事人辦理相關程序性事項。作者簡介 商雲,男,土家族,1982年7月生,湖北巴東人,2006年7月參加工作,華南農業大學法學本科,在職工程碩士,現任勞動人事爭議專職仲裁員。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近6年,從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10餘年。工作期間,先後在立案庭、審理庭、仲裁監督庭任職,負責立案審查、勞動爭議案件調解及裁決、勞動關係領域疑難問題研究、仲裁與訴訟銜接研究、信訪投訴處理等工作,對各種類型的勞動爭議均有一定研究。目錄 第一講 解決勞動爭議為什麼要用「三步法」一、「三步法」的具體內容 二、處分原則與「三步法」 三、辯論原則與「三步法」 四、主張責任及證明責任與「三步法」 五、證明責任分配規則與「三步法」 第二講 「三步法」在解決各類勞動爭議中的運用 一、確認勞動關係爭議 二、工資支付爭議 三、加班費爭議 四、未休年休假工資爭議 五、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工資爭議 六、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爭議 七、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爭議 八、變更勞動合同爭議 九、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爭議 十、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賠償金爭議 十一、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爭議(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 十二、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爭議 十三、未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損害賠償爭議 十四、勞動者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損害賠償爭議 十五、因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而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后的醫療補助費爭議 十六、就業歧視損害賠償爭議 十七、違法招用勞動者的損害賠償爭議 十八、用人單位違法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損害賠償爭議 十九、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法定必備條款的損害賠償爭議 二十、用人單位未交付勞動合同文本的損害賠償爭議 二十一、確認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爭議 二十二、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損害賠償爭議 二十三、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爭議 二十四、試用期工資差額爭議 二十五、勞動者違反服務期協議的違約金爭議 二十六、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違約金或損失賠償爭議 二十七、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爭議 二十八、勞動者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爭議 二十九、用人單位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爭議 三十、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或保密事項的損害賠償爭議 三十一、高溫津貼爭議 三十二、規章制度違法而造成的損害賠償爭議 三十三、勞動安全衛生保障違法行為損害賠償爭議 三十四、扣押檔案或其他物品的損害賠償爭議 三十五、違法勞務派遣的損害賠償爭議 三十六、工傷保險待遇爭議 三十七、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損害賠償爭議 三十八、失業保險待遇損害賠償爭議 三十九、生育保險待遇爭議 四十、養老保險待遇損失賠償爭議 四十一、非法用工傷亡賠償爭議 四十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損失爭議 第三講 勞動爭議中的常用證據及使用方法 一、工商登記信息、戶口簿、就業證等主體信息類資料 二、登記表、報名表、面試通知書、入職通知書等招聘、應聘、面試、入職過程中形成的相關材料 三、工作證、職員證、服務證、出入證、廠牌等用人單位發放的證件 四、與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相關的證據 五、勞動合同 六、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 七、考勤記錄 八、社會保險繳費記錄、住房公積金繳費記錄、個人所得稅繳費清單 九、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相關證據 十、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鑒定書、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意見、工傷保險待遇審核表等工傷(含職業病)系列證據 十一、病歷資料 十二、錄音錄像、手機簡訊、QQ或微信等即時通信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電子數據證據 十三、證人證言 第四講 維護勞動權利應合理選擇法律途徑——兼談主管(受案範圍)制度 一、協商和解 二、申請調解 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或舉報 四、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及提起訴訟 五、申請支付令 六、申請先行支付醫療費用或工傷保險待遇 七、申請執行 八、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住房公積金爭議的解決途徑 九、集體合同爭議的解決途徑 十、解決10人以上集體勞動爭議的特別規定 第五講 維護勞動權利要找對說理的地方——管轄制度 一、級別管轄 二、地域管轄 三、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 四、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 五、裁定管轄 六、管轄恆定 七、管轄異議 八、默認管轄 九、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 十、勞動爭議仲裁涉及的管轄問題 十一、勞動爭議訴訟的管轄 十二、申請支付令的管轄 十三、執行的管轄 十四、職業病診斷及鑒定、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的管轄 第六講 解決勞動爭議應準確確定權利義務人——當事人制度 一、勞動爭議仲裁及訴訟當事人的一般規定 二、勞務派遣用工爭議的當事人 三、法人分立、合併時當事人的確定 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後行為人仍以其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當事人的確定 五、法人的分支機構用工時當事人的確定 六、個體工商戶用工時當事人的確定 七、單位未依法登記、未辦理營業執照、被吊銷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到期繼續經營、被責令關閉、被撤銷,以及用人單位解散、歇業、破產、掛靠經營時勞動爭議當事人的確定 八、存在發包、分包、轉包、承包經營情形時勞動爭議當事人的確定 九、設立中的單位(單位籌備期間)用工時當事人的確定 十、涉及「合夥」用工時當事人的確定 十一、爭議主體死亡 詳細資料或其他書籍請至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查詢,查後請於PChome商店街私訊告知ISBN或書號,我們即儘速上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