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民法研究 班天可 9787519751784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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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出版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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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日本新民法研究
ISBN:9787519751784
出版社:法律
著編譯者:班天可
叢書名:復旦大學民商法學文庫
頁數:483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77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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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近年來,《日本民法典》迎來了自製定之日起120年來的首次根本性的重大修改。2017年5月關於民法總則、債權法的修改法案通過,2018年7月關於繼承法的修改法案通過,並將於2020年6月2日施行。此次改革歷經曲折,但最終塵埃落定,鞏固了百年來的學說和判例法理,就高齡化等社會問題也作出了回應。本書主要介紹此次《日本民法典》修改的立法背景、具體內容和實務影響,比照1898年日本的舊民法和近期修改的新民法,分別就民法總則、債權總則、合同總則、合同分則和繼承編的修改內容逐條展開研究和解讀。

作者簡介

班天可,1983年3月生,復旦大學法學院講師。南京大學法學學士(2005年),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 (2014年)。2010年赴慕尼黑大學國際私法與比較法研究所訪問研究。 主要研究領域:民商法、稅法。在《法學研究》《中外法學》等刊物發表學術論文多篇。

目錄

序章 日本民法改革的脈絡
一、勃瓦索納多舊民法
二、明治民法的立法過程
三、學說繼受及其批判
四、民法改革的背景
五、民法(債權法)改革的立法準備
六、民法(債權法)改革的立法進程
七、債權法部會的構成及審議方式
八、被擱置事項
第一章 民法總則
第一節 意思能力和行為能力
一、意思能力(新法第3條之2)
二、成年年齡(新法第4條)
三、需保佐人同意的行為等(新法第13條)
第二節 公序良俗(新法第9條)
第三節 意思表示
一、心中保留(新法第93條)
二、錯誤(新法第95條)
三、欺詐(新法第96條)
四、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點(新法第97條)
五、意思表示的受領能力(新法第98條之2)
第四節 代理
一、代理行為的瑕疵(新法第11條)
二、代理人的行為能力(新法第12條)
三、復代理人的選任(新法第15條,舊法第15條廢止)
四、復代理人的許可權(新法第16條)
五、代理權的濫用(新法第17條)
六、自己代理、雙方代理等利益相反行為(新法第18條)
七、代理權授予表示型表見代理與代理權超越型表見代理的重疊適用(新法第19條)
八、代理權超越型表見代理(新法第11條)
九、代理權消滅型表見代理和代理權超越型表見代理的重疊適用(新法第112條)
十、無權代理人責任(新法第117條)
第五節 法律行為的無效及撤銷
一、撤銷權人(新法第12條)
二、撤銷的效果(新法第121條)
三、恢複原狀義務(新法第121條之2)
四、追認的效果(新法第122條)
五、可撤銷行為的追認(新法第124條)
六、可撤銷行為的法定追認(新法第125條)
第六節 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條件成就的妨害等(新法第13條)
第七節 消滅時效
一、時效的援用權人(新法第145條)
二、時效障礙——時效的緩期和更新(新法第147∼154條、第161條)
三、消滅時效的起算(新法第166∼169條,舊法第17∼174條廢止)
第二章 物權
第一節 地役權

第三章 債權總則
第四章 合同總則
第五章 合同分則
第六章 親屬
第七章 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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