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與擔保注釋法典 (新五版) 中國法制出版社 9787521634389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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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與擔保注釋法典 (新五版)
ISBN:9787521634389
出版社:中國法制
著編譯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叢書名:註釋法典
頁數:648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73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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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註釋法典」叢書【新五版】 全新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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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註釋法典」叢書是我社集數年法規編撰經驗,創新出版的大型實用法律工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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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
中國法制出版社以法律法規為立社之本,法規資源權威,編輯團隊專業,是讀者的不二之選!

目錄
一、綜合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
(2020年5月28日)
部門規章
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
(2023年5月18日)
司法解釋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2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2020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3年12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將判決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不服提出再審申請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複
(2011年1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5日)
二、買賣合同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節錄)
(2013年10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節錄)
(201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節錄)
(2017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節錄)
(2015年4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2018年8月31日)
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節錄)
(2024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節錄)
(2019年3月2日)
部門規章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
(2019年11月21日)
拍賣管理辦法(節錄)
(2019年11月30日)
拍賣監督管理辦法
(2020年10月23日)
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
(2022年4月14日)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三、贈與合同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節錄)
(2023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1999年6月28日)
部門規範性文件
贈與公證細則
(1992年1月24日)
四、借款、儲蓄合同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015年8月29日)
行政法規
儲蓄管理條例
(2011年1月8日)
部門規章
貸款通則
(1996年6月28日)
個人貸款管理辦法
(2024年1月30日)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
(2024年1月30日)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
(2024年1月30日)
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2021年6月21日)
汽車貸款管理辦法
(2017年10月13日)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範圍問題的批複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
(2018年8月1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強迫借貸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複
(2014年4月17日)
五、保證合同
部門規章及文件
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
(2021年12月28日)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出具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有關工作的通知
(2022年11月12日)
司法解釋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確認企業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有關保證合同效力問題的通知
(1998年9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擔保期間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方式及程序問題的請示》的答覆
(2002年11月22日)

精彩書摘
第四百九十七條【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註釋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格式條款無效:
1 格式條款具備《民法典》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第506條規定的情形,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虛假的民事法律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以及造成對方人身損害、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一律無效。
2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這些情形都不是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期望的,與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相悖,嚴重地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明顯違背公平原則等民法基本原則,因而都是導致格式條款無效的法定事由,只要出現其中一種情形,格式條款就無效。
3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排除對方當事人的主要權利,將導致對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因而屬於格式條款絕對無效的情形。
實務問答
人臉信息處理者採用格式條款要求授予無期限限制、不可撤銷、可任意轉授權等處理人臉信息的權利,能否認定為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規定,信息處理者採用格式條款與自然人訂立合同,要求自然人授予其無期限限制、不可撤銷、可任意轉授權等處理人臉信息的權利,該自然人依據民法典第497條請求確認格式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
1 周某治、俞某芳與餘姚眾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11期)
裁判規則:商品房買賣中,開發商的交房義務不僅僅局限於交鑰匙,還需出示相應的證明文件,並簽署房屋交接單等。合同中分別約定了逾期交房與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但同時又約定開發商承擔了逾期交房的責任之後,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就不予承擔的,應認定該約定屬於免除開發商按時辦證義務的無效格式條款,開發商仍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逾期交房、逾期辦證的多項違約之責。
2 王某國訴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淮安市楚州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12期)
裁判規則:保險公司以保險合同格式條款限定被保險人患病時的治療方式,既不符合醫療規律,也違背保險合同簽訂的目的。被保險人有權根據自身病情選擇最佳的治療方式,而不必受保險合同關於治療方式的限制。保險公司不能以被保險人沒有選擇保險合同指定的治療方式而免除自己的保險責任。
3 孫某靜訴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1期)
裁判規則:在消費者預先支付全部費用、經營者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式消費模式中,如果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載明「若消費者單方終止消費,則經營者對已經收費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務部分的價款不予退還」的,該類格式條款違反我國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應屬無效。
在預付式消費中,如果消費者單方終止消費,經營者並無違約或過錯行為的,應結合消費者過錯程度、經營者已經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量占約定總量的比例、約定的計價方式等因素綜合確定消費者的違約責任。
鏈接
《民用航空法》第130條;《保險法》第19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17條;《海商法》第1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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