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投資合規進階 高慧 9787516430934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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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保險投資合規進階
ISBN:9787516430934
出版社:企業管理
著編譯者:高慧
頁數:210頁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69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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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保險金融機構專門從事保險資金投資的專業人士,不僅要熟悉保險資金配置的基本法律法規,洞悉國家產業政策,洞悉實體經濟轉型升級帶來的不確定性,洞悉實體經濟的金融槓桿風險,還要具備深度盡職調查、深度分析產業業態的能力,可以分析產業抵抗風險的能力,更為重要的是要洞悉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金融監管的最新政策,熟悉保險資金運用的法律法規,始終將合規和風險控製作為保險投資職業生涯的法律底線。
作為一本專門介紹保險金融機構開展保險投資的書,本書並沒有深入討論保險資金運用法律法規的深層次的問題,而是系統地梳理了保險資金運用監管法律法規、案例,並結合實踐經驗予以總結。希望我們的努力能夠推動保險投資的規範運作。

作者簡介
高慧,上海國瓴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國瓴家族辦公室創始人、國瓴知產創始人、國瓴百年工匠企業家工坊大講堂創始人、數是萬物法律科技與數字化平台首席顧問。畢業於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獲法律碩士學位,復旦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延安大學管理學學士,上海交通大學-新加坡管理大學管理學博士在讀;具有15年以上資本市場、金融證券非訴與訴訟跨界法律服務經驗。現擔任上海交通大學校友總會監事,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校友會第一屆理事會輪值會長、秘書長,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兼職碩士生導師,上海交通大學安泰經濟與管理學院業界導師、職業導師,延安大學政法與公共管理學院兼職教授、兼職碩士研究生導師,上海技術交易所專家庫專家。2018年獲得上海交通大學傑出校友思源貢獻紀念獎,2022年獲得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正誼貢獻獎,2022年被評為閔行區優秀律師,2023年獲得上海交通大學校長獎。高慧律師在企業上市、併購重組、私募基金、保險投資、信託、債券和資產證券化、股權激勵、企業破產拯救、不良資產風險處置、危機解決、法律談判、上市公司控制權之爭、公司股權糾紛、私募股權對賭爭議、供應鏈金融之保理、融資租賃等金融、商事訴訟領域具有豐富的法律服務經驗。

目錄
第一章 保險資金投資——綜合業務法律合規與風險控制 // 1
第一節 保險資金與金融機構 // 1
第二節 資產配置合規與風險控制 // 6
第三節 信用增級合規與風險控制 // 24
第四節 資產管理業務合規與風險控制 // 48
第五節 關聯交易合規與風險控制 // 67
第六節 保險資金投資金融產品及大類資產
配置合規與風險控制 // 75
第七節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合規與風險控制 // 89
第八節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合規與風險控制 // 91
第九節 保險資金投資違規處罰案例 // 95
第二章 保險資金運用——專項資產配置業務合規與風險控制 // 106
第一節 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合規與風險控制 // 106
第二節 不動產投資合規與風險控制 // 110
第三節 股權投資合規與風險控制 // 114
第四節 債權計劃投資合規與風險控制 // 139
第五節 信託計劃投資合規與風險控制 // 151
第六節 債券投資合規與風險控制 // 166
第七節 股票投資合規與風險控制 // 175
第八節 保險資金參与長租市場合規與風險控制 // 179
第九節 保險資金投資組合類資管產品合規與風險控制 // 181
第三章 保險資金運用——盡職調查要點與法律意見範例 // 183
第一節 盡職調查互聯網核查要點 // 183
第二節 股權、債權投資盡職調查要點 // 186
第三節 不動產項目盡職調查要點 // 194
第四節 保險投資信託計劃盡職調查要點 // 196
第五節 保險投資信託計劃法律意見範例 // 199
第六節 保險投資內部合規報告範例 // 206

精彩書摘
第一章保險資金投資——綜合業務法律合規與風險控制
第一節 保險資金與金融機構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許可開展保險資金投資運用的金融機構,保險金融機構的經營屬性決定了保險資金投資運用須符合國家金融監管的基本要求,從事保險資金投資運用的專業投資人須熟悉國家金融監管法律法規,熟悉金融機構及其管理的金融產品,具備資產負債管理能力、大類資產配置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規範保險資金投資運用的合規與風險控制。
一、保險資金
保險資金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本外幣計價的資本金、公積金、未分配利潤、各項準備金以及其他資金。下面介紹「各項準備金」和「其他資金」的具體含義。
1 各項準備金
各項準備金主要指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為尚未發生保險事故的保單責任提取的責任準備金。
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為已經發生但尚未結案的保險事故提取的準備金,包括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IBNR)。
2 其他資金
其他資金包括應付賠付款、應付保戶紅利、保戶儲金、應付分保款項等。
應付賠付款,是指保險公司已經結案但尚未支付的各種賠款和給付款項,包括已發生保險事故並已結案、已到支付期、保單已經滿期或者已經辦理退保手續尚未支付給保單持有人的賠款、保險金或退保金等。對於財產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主要指已經結案但尚未支付的賠款和死傷醫療給付款項等;對於人壽保險業務,主要指已到保險合同規定的支付期尚未支付的保險金和養老金、應當給付的效力終止保單的現金價值以及已辦理退保手續但尚未支付給保單持有人的退保金等。
應付保戶紅利,是指保險公司已經預計但尚未支付給分紅保險保單持有人的紅利。
保戶儲金,是指財產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在保險合同到期時必須返還的資金及相應的投資回報。
應付分保款項,是指保險公司由於分保業務而形成的各種應付、預收等結算款項,包括分出業務產生的應付分出保費、預收分保攤回賠款、存入分保保證金及利息等,以及分入業務產生的應付手續費、應付分保賠款、應付分保稅金及附加等。
二、保險資金投資範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 」)關於保險資金運用的總體性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銀行存款;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投資不動產;投資股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主要涉及《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 2014〕29號)的規定。保險資金運用形式包括債權、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夾層基金、併購基金、不動產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資產證券化產品、另類投資等。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依照上述規定製定。
根據《關於保險資金投資有關金融產品的通知》,保險資金投資的金融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或理財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依法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和資產證券化產品。這些產品包括理財產品、集合資金信託、債轉股投資計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單一資產管理計劃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其他產品。
三、金融機構及業務構成
金融機構發行或管理的金融產品是保險公司重要的投資標的。根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是指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分類監管,並持有金融牌照的營利法人或者合夥企業。
我國目前的金融機構合計有 34類:?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編碼規範》,國家特許金融機構為 28類;?另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2022年修正),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人等。 34類金融機構及業務構成詳見表 1-1。

前言/序言
證券公司在實體產業藉助資本市場做大做強中扮演「證券投行」的角色,信託公司則扮演「實業投行」的角色,而銀行和保險公司則扮演「投行的投行」的角色。
保險投資為中國實體產業轉型升級和規模化、全球化戰略提供了重要的金融支持。
保險公司的一端是保險負債,也就是我們日常所見的保單;另一端是保險投資,是我們不常見的專業化資產配置。保險公司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專業的從事保險資金資產配置和資產管理的金融機構,始終以保障保險資金安全作為底線。保險投資的合規審核和風險控制是確保保險資金運用安全的最後一道屏障。
保險金融機構專門從事保險資金投資的專業人士,不僅要熟悉保險資金配置的基本法律法規,洞悉國家產業政策,洞悉實體經濟轉型升級帶來的不確定性,洞悉實體經濟的金融槓桿風險,還要具備深度盡職調查、深度分析產業業態的能力,可以分析產業抵抗風險的能力,更為重要的是要洞悉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金融監管的最新政策,熟悉保險資金運用的法律法規,始終將合規和風險控製作為保險投資職業生涯的法律底線。
作為一本專門介紹保險金融機構開展保險投資的書,本書並沒有深入討論保險資金運用法律法規的深層次的問題,而是系統地梳理了保險資金運用監管法律法規、案例,並結合實踐經驗予以總結。希望我們的努力能夠推動保險投資的規範運作。
在本書付梓之際,特別感謝我的團隊在本書寫作過程中所付出的寶貴時間與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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