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成訂單後正常情形下約兩周可抵台。 *本賣場提供之資訊僅供參考,以到貨標的為正確資訊。 印行年月:202406*若逾兩年請先於私訊洽詢存貨情況,謝謝。 台灣(台北市)在地出版社,每筆交易均開具統一發票,祝您中獎最高1000萬元。 書名:新行政法釋論 ISBN:9787306080448 出版社:中山大學 著編譯者:倪洪濤 頁數:386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62253 可大量預訂,請先連絡。 內容簡介 《新行政法釋論》一書始終圍繞行政爭議司法解決這一中心議題展開研究,即便在論及行政之本質、行政法治類型時,也未脫離「司法」的理論觀照。全書採用訴訟視角和技術路線,對典型案例和社會事例進行法釋義學意義上的深入剖析,試圖以個案分析促進位度思考,以體系解釋回應爭議化解。該研究成果具有「以點帶面」的鮮明特點,具有達致「情景式」的學術效果,實屬難得。該書的研究視角和研究方法均可作為行政法學專題研究的學術樣板。作者簡介 倪洪濤,男,河南禹州人,法學博士。現任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理事、湖南省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湖南省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諮詢委員會委員、上海建緯(長沙)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主要致力於行政法學、行政訴訟法學和教育行政法學等公法領域的教學、研究與實務工作,近年來在《法學評論》《現代法學》《法律科學》《行政法學研究》等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五十余篇,出版著作三部,參編教材近十部,主持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重點項目、國家教育規劃項目、司法部項目各一項,主持教育廳等省級項目多項。榮獲湖南省社科優秀成果三等獎兩項、全國教學成果二等獎(參与)和湖南省教學成果一等獎(參与)各一項。目錄 導言第一章 行政的本質、類型及其發展 引言 一、行政之本質 (一)從威爾遜到古德諾:行政即主動性執行活動 (二)比較意義上行政本質再闡釋 二、行政之要素 三、行政之特徵 (一)行政的法律性、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 (二)行政的執行性與主動性 (三)行政的多樣性與廣泛性 (四)行政的易變性與不可間斷性 (五)行政的公益性與高效性 四、行政之類型 (一)私人行政與公共行政 (二)國家行政與公共行政 (三)形式行政與實質行政 (四)秩序行政與給付行政 五、行政之發展(異化) 第二章 西方行政法治的主要類型 ——從依法律行政到依約行政 引言 一、警察國時代及其行政法治:中世紀至立憲政體確立的過渡期 (一)何為警察國 (二)警察及其制度變遷 (三)警察國家的法治特徵 二、 (自由)法治國時代及其行政法治 (一)法治國生成的理論模型 (二)法治國的原則:依法律行政 (三)法治國的發生學 (四)法治國時代行政法治的主要特徵 三、福利(法治)國時代及其行政法治 (一)福利國的理論範疇 (二)福利國的成因 (三)福利國的原則:依法行政 (四)福利國行政法治的主要特徵 四、後福利時代及其行政法治 (一)福利國危機 (二)福利改革及其措施 (三)後福利時代行政法治的特徵側面:依約行政 五、「風險國家」及其行政法治 (一)「風險國家」的形成 (二)「風險國家」的二元法治結構 (三)「風險國家」與行政應急原則 小結 第三章 西方行政法制的歷史沿革 引言 一、西方兩大法系行政法制的殊途與同歸 (一)兩大法系行政法制上的差異 (二)兩大法系行政法制差異性的緣由 (三)兩大法系行政法制的融合 (四)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制的特點 二、法國的行政法制 (一)法國行政法院體系形成簡史 (二)行政法院的組織與審判程序:以最高行政法院為例 (三)法國行政訴訟的類型 (四)法國行政訴訟的主要特點 三、德國的行政法制 (一)德國行政法院體系形成史 (二)德國行政法院的組織 (三)德國行政訴訟的類型 (四)德國行政訴訟的主要特色 四、日本的行政法制 (一)日本行政審判發展簡史 (二)日本行政訴訟的主要類型 (三)日本行政訴訟的主要特徵 第四章 中國百年行政法制史 引言 一、清末官制改革時期(1906—1911年):行政裁判院的籌備與我國行政法制的萌芽 (一)《行政裁判院官制草案》的擬訂 (二)《行政裁判院官制草案》的主要內容 (三)清末行政裁判體制之爭 二、中華民國北京政府時期(1914年3月—1928年6月):平政院的成立與我國行政法制的生成 (一)平政院成立的制度基礎 (二)中國歷史上首部行政訴訟法典的頒行與平政院的成立 (三)平政院之體制特色 (四)平政院(1914—1928年)的歷史成就 (五)平政院成立前後的司法模式之爭 三、中華民國南京國民政府時期(1928年6月—1949年10月):行政法院的建立與我國行政法制的發展 (一)行政法院成立的歷史背景 (二)行政法院的成立 (三)行政法院的組織 (四)行政法院的制度特點 (五)南京國民政府時期行政法院的成就 四、新中國行政法制變遷(1949年至今):混合行政審判模式與我國行政法制的社會主義轉型 (一)新中國行政法制的萌芽期(1949—1977年) (二)新中國行政法制的建立期(1978—1989年) (三)新中國行政法制的發展期(1990年至今) 第五章 我國行政法規的憲法規制 引言 一、我國行政法規制定權擴張的歷史解釋 (一)君主制與「口銜天憲」 (二)嚴格分權主義與「傳送帶」理論 (三)行政職能的拓展與行政立法的產生 二、我國行政法規制定權的歷史發展 (一)《共同綱領》與行政法規制定權 (二)「五四憲法」與行政法規制定權 (三)「八二憲法」與行政法規制定權 三、行政法規制定權與體制優化 (一)助推立法權與行政權良性關係之確立 (二)促進司法權與立法權、行政權互動關係之改善 (三)力求行政自製之實現 四、我國行政法規的類型及其特性 五、我國行政法規制定權擴張之矯正 (一)行政法規制定權的立法監督 (二)行政法規制定權的司法制約 (三)行政法規制定權的行政自製 小結 第六章 學位的歷史、屬性及其授予 一、世界學位制度的由來 (一)學士學位及其由來 (二)碩士和博士學位及其由來 二、我國學位制度的創設與發展 (一)清末學位制度的萌芽 (二)民國時期學位制度的發展 (三)新中國學位制度發展史 三、我國學位的授予 (一)學位授予的法律屬性 (二)學位授予的權力主體 (三)學位授予的判斷基準 (四)學位授予與權利救濟 四、學位的撤銷 (一)學位撤銷的法律屬性 (二)學位撤銷 詳細資料或其他書籍請至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查詢,查後請於PChome商店街私訊告知ISBN或書號,我們即儘速上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