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工作法律法規一本通 《紀檢監察工作法律法規一本通》編寫組編 9787521635997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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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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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紀檢監察工作法律法規一本通
ISBN:9787521635997
出版社:中國法制
著編譯者:《紀檢監察工作法律法規一本通》編寫組編
頁數: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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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號:156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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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系統全面】收錄最新的監察工作相關法規,涵蓋《監察法》《監察法實施條例》《關於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在刑法條文中重點收錄監察機關管轄的101個罪名。此外,兼顧收錄工作中會涉及的”洗錢罪”等常見的23個罪名。全書以大量編者注的形式提示讀者需要重點關注的內容。
【精準有效】本書刪繁就簡,僅收錄日常工作中運用較為廣泛的重點法規,文本準確。
【鎖線裝訂】書中留有空白處,便於讀者記錄”學習小記”。本書採用鎖線裝訂,可平攤翻閱,傾力打造一本一線辦案人員案頭常備且便於隨身攜帶的工具書。

內容簡介
本書第一部分是程序法,收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部分是實體法,收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第三部分是刑事法規,在刑法條文中重點收錄監察機關管轄的101個罪名。第四部分是相關重要刑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全書對於實踐中的重點、難點以編者注形式提示讀者。

作者簡介
本書編寫組成員為曾具有紀檢監察工作經驗的一線人員。

目錄

程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2018年3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
(2021年9月20日)
實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2020年6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節 錄)
(2018年12月29日)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2007年4月22日)
關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公務員參照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通知
(2013年5月25日)
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參照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通知
(2008年5月9日)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節 錄)
(2014年4月25日)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2012年8月22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7年6月2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節 錄)
(2008年10月28日)
刑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節 錄)
(2018年10月26日)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節 錄)
(2019年12月30日)
關於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8年11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 錄)
(2020年12月26日)
第一編總則
第二編分則
Ⅰ 貪污賄賂犯罪
【貪污罪】
【挪用公款罪】
【受賄罪】
【單位受賄罪】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行賄罪】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對單位行賄罪】
【介紹賄賂罪】
【單位行賄罪】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隱瞞境外存款罪】
【私分國有資產罪】
【私分罰沒財物罪】
【職務侵佔罪】(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實施的)
【挪用資金罪】(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實施的)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實施的)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實施的)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實施的)
Ⅱ 濫用職權犯罪
【濫用職權罪】 (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共同管轄罪名)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
【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
【報復陷害罪】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
【非法拘禁罪】(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共同管轄罪名)
【虐待被監管人罪】(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共同管轄罪名)
【非法搜查罪】(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共同管轄罪名)
Ⅲ 玩忽職守犯罪
【玩忽職守罪】 (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共同管轄罪名)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環境監管失職罪】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商檢失職罪】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過失洩露國家秘密罪】
Ⅳ 徇私舞弊犯罪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枉法仲裁罪】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商檢徇私舞弊罪】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放縱走私罪】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罪】
Ⅴ 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責任事故
犯罪
相關重要刑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2002年4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 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
(2002年12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關於挪用資金罪有關問題的答覆
(2004年9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8年4月29日)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節 錄)
(2001年1月21日)

精彩書摘
第三十九條【立案條件、程序及公開】 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批准立案後,應當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採取的調查措施。
立案調查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佈,並通報相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家屬,並向社會公開發佈。
(編者注:1 本條為監察立案決定的依據條款,監察機關辦理司法機關移送的政務案件,如果沒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監察機關可以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法給予政務處分,不再履行立案手續;辦理行政機關移送的政務案件,監察機關應辦理立案手續,對行政機關認定的違法事實進行核實後予以處理。2 對於公職人員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案件,由監察機關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協商解決管轄問題,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配合。3 對於幾個監察機關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監察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監察機關管轄。省級以下監察機關之間對案件管轄有爭議的,應當報上級監察機關解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可以在職責範圍內併案調查:(1)一人犯數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公職人員還實施其他犯罪的;(4)多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併案處理有利於查明事實的。4 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被調查的公職人員在被監察機關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監察機關應當在立案決定書中寫明上述要求,並告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受賄罪】
※相關刑法條文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款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編者注: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款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編者注: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行為),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九十九條第四款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編者注:即有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以及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規定的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事立案標準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 受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 受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刑法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 “,依法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3)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4)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5)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多次索賄的;
(7)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8)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3 受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刑法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 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有前述第2點中8種情形之一的,屬?刑法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依法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5 受賄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刑法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6 受賄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具有前述第2點中8種情形之一的,屬?刑法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依法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7 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 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符合前述規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
符合可以判處死刑規定情形的,根據犯罪情節 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指導性案例
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發佈第一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指導案例3號 潘玉梅、陳寧受賄案)
案例適用要點
1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並與請托人以”合辦”公司的名義獲取”利潤”,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經營管理的,以受賄論處。
2 國家工作人員明知他人有請托事項而收受其財物,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否已實際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謀取到利益,不影響受賄的認定。
3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賄論處,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
4 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財物後,因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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