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大字實用版 雙色)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9787519778439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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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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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大字實用版 雙色)
ISBN:9787519778439
出版社:法律
著編譯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叢書名:法律法規大字實用版系列
頁數:228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56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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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法條為主線,在法條下輔之以條文主旨、名詞解釋、實用問答、典型案例,以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和運用法律,全書最後附電子法規二維碼,作為附錄。 【條文主旨】方便讀者查找相關法條;【名詞解釋】用通俗的語言解釋法律專業術語;【實用問答】結合法律應用等實務性問題,從相關法條規定、官方復函等官方途徑中尋找答案,並進行解答;【典型案例】選取最高法、最高檢及其他官方發布的案例。 審判人員應當自行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司法實踐中應當作為必要共同訴訟處理的情形有哪些?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條件是什麼?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如何確定? 哪些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是否有例外情況? 質證一般按照怎樣的順序進行? 如何區分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外籍當事人可以委託哪些主體擔任其訴訟代理人? 裁判文書不宜被公布的情況有哪些? 人民法院不得對被執行人的哪些財產查封、凍結、扣押?

作者簡介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成立於1954年,是司法部直屬的法律專業出版機構,享有「社會科學類全國一級出版社」、「全國百佳圖書出版單位」、全國首批「數字出版轉型示範單位」和」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等榮譽稱號。 法律社秉承「為人民傳播法律」的辦社宗旨,歷經60多年的發展,形成了以圖書出版為主,兼及期刊出版、電子出版、數字出版、教育培洲和法律服務等多種業務的經營模式。法律社年出版新書1500餘種,出版物內容涵蓋法律文本、法學理論、法學教育、法學學術、法律實務、法律普及以及法律文化、人文歷史、政治財經等領域,綜合出版能力位居全國法律出版行業首列。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依據
第二條 立法任務
第三條 適用範圍
第四條 空間效力
第五條 涉外民事訴訟的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
第七條 民事案件的審理原則
第八條 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第九條 調解原則
第十條 審判制度
第十一條 民事訴訟的語言文字
第十二條 當事人的辯論權
第十三條 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處分原則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權
第十五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支持起訴
第十六條 民事訴訟可以在線進行
第十七條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制定變通規定
第二章 管轄
第一節 級別管轄
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範圍
第十九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範圍
第二十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範圍
第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範圍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二十二條 一般地域管轄
第二十三條 管轄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四條 合同糾紛管轄
第二十五條 保險合同糾紛管轄
第二十六條 票據糾紛管轄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訴訟管轄
第二十八條 運輸合同糾紛管轄
第二十九條 侵權糾紛管轄
第三十條 交通事故管轄
第三十一條 海損事故管轄
第三十二條 海難救助費用管轄
第三十三條 共同海損管轄
第三十四條 專屬管轄
第三十五條 協議管轄
第三十六條 共同管轄
第三節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十七條 移送管轄
第三十八條 指定管轄
第三十九條 管轄權轉移
第三章 審判組織
第四十條 一審審判組織
第四十一條 二審、重審、再審審判組織
第四十二條 不得適用獨任制的案件
第四十三條 向合議制轉換
第四十四條 審判長
第四十五條 評議原則
第四十六條 依法辦案
第四章 迴避
第四十七條 迴避情形
第四十八條 迴避申請
第四十九條 迴避決定權人
第五十條 迴避申請決定程序
第五章 訴訟參加人
第一節 當事人
第五十一條 訴訟當事人
第五十二條 訴訟權利義務
第五十三條 和解
第五十四條 訴訟請求、反訴
第五十五條 共同訴訟
第五十六條 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第五十七條 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第五十八條 公益訴訟
第五十九條 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銷之訴
第二節 訴訟代理人
第六十條 法定代理人
第六十一條 委託代理人
第六十二條 委託程序
第六十三條 代理權變更、解除
第六十四條 訴訟代理人權利
第六十五條 離婚訴訟代理
第六章 證據
第六十六條 證據種類
第六十七條 舉證責任和人民法院調查證據
第六十八條 及時舉證的義務和逾期舉證的後果
第六十九條 證據收據
第七十條 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第七十一條 法庭質證
第七十二條 公證證明
第七十三條 書證、物證
第七十四條 視聽資料
第七十五條 證人作證
第七十六條 證人出庭作證
第七十七條 證人出庭費用負擔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陳述
第七十九條 鑒定程序啟動和鑒定人選任
第八十條 鑒定人的權利義務
第八十一條 鑒定人出庭作證
第八十二條 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第八十三條 勘驗程序
第八十四條 證據保全
第七章 期間、送達
第一節 期間
第八十五條 期間
第八十六條 期間順延
第二節 送達
第八十七條 送達回證
第八十八條 直接送達
第八十九條 留置送達
第九十條 簡易送達
第九十一條 委託送達、郵寄送達
第九十二條 對軍人的轉交送達
第九十三條 對被監禁、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人員的轉交送達
第九十四條 轉交送達程序及日期
第九十五條 公告送達
第八章 調解
第九十六條 調解的原則
第九十七條 調解的方式
第九十八條 協助調解
第九十九條 調解協議
第一百條 調解書
第一百零一條 不製作調解書
第一百零二條 調解失敗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一百零三條 訴中保全
第一百零四條 訴前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 保全範圍
第一百零六條 財產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七條 保全解除
第一百零八條 保全錯誤補救
第一百零九條 先予執行
第一百一十條 先予執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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