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中國勞動關係發展研究 袁朝輝 9787500878674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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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當代中國勞動關係發展研究
ISBN:9787500878674
出版社:中國工人
著編譯者:袁朝輝
頁數:328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578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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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對新中國成立以來勞動關係的發展演變進行了系統回顧,探尋其歷史變革背後的動因以及發展的內在規律,全面模理當前我國勞動關係發展過程中的特點。本書堅持以職工為中心的理念,積極探討新時代新征程勞動關係領域面臨的新形勢,為更好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諧勞動關係建言獻策。

作者簡介
袁胡輝
勞動經濟學博士,全國總工會中國工運研究所勞動經濟室主任,國務院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就業領域專家庫」成員。長期從事勞動經濟、勞動關係問題研究,近年來曾先後承擔了全國總工會重點課題十余項,承擔中國工運研究所課題百余項。

目錄
總 論 當代中國勞動關係的回顧、總結與展望
一、改革開放前勞動關係的發展演進(1949—1978年)
二、改革開放后勞動關係的轉型發展(1978—2012年)
三、新時代和諧勞動關係的構建(2012年至今)
四、總結與展望
第一部分 勞動關係主體
第一章 勞動者
一、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
二、職工隊伍發展狀況
三、從固定工到勞動合同工
四、從農民工到產業工人主體
五、新就業形態勞動者
第二章 用人單位
一、我國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國有企業
三、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
四、平台企業
第三章 政 府
一、勞動關係中的政府角色
二、政府在勞動關係中角色的演變
三、對政府在勞動關係中的角色展望
第四章 工 會
一、中國工會的發展變遷
二、工會組織建設
三、開展勞動和技能競賽
四、依法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職責
五、構建和諧勞動關係
六、中國工會在勞動關係中的角色定位
第二部分 勞動者基本權益的實現狀況
第五章 就 業
一、就業制度的變遷
二、勞動者就業權益的實現情況
三、實現更高質量就業目標面臨的挑戰
第六章 工資和工時
一、工資分配製度的演變
二、職工工資變動情況
三、在推進共同富裕中切實維護勞動者工資權益
四、勞動者工時和休息休假狀況
第七章 社會保險
一、社會保險制度的變遷
二、勞動者社會保險權益實現情況
三、對社會保險制度的評價與思考
第八章 職業安全衛生
一、職業安全衛生制度的發展
二、職業安全衛生立法建設情況
三、職業安全衛生狀況
四、現行職業安全衛生制度的問題與完善
第九章 職業培訓
一、職業培訓制度的發展
二、職業培訓的發展成果
三、職業培訓制度的完善
第三部分 勞動關係調整機制
第十章 勞動法律體系
一、勞動法律體系的建立和發展
二、勞動法律體系建設的現狀
三、勞動法律體系的特點
四、勞動立法的展望
第十一章 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制度的變遷
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情況
三、當前不同用工類型的勞動關係
第十二章 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
一、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二、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變遷的特點
三、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推行情況
四、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發展的前景
第十三章 企業民主管理
一、企業民主管理制度的發展
二、企業民主管理制度建設的成效
三、企業民主管理制度變遷的特點
四、企業民主制度發展的前景
第十四章 勞動爭議處理
一、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變遷
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建設的成效
三、勞動爭議處理狀況
四、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完善
第十五章 勞動保障監察
一、勞動保障監察制度的發展歷程
二、勞動保障監察的方式及其成效
三、勞動保障監察制度的局限性和完善思路
參考文獻
后 記

精彩書摘
第十章 勞動法律體系
勞動法產生於歐洲工業革命后,發端於民法,又超越民法,並逐漸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勞動法的產生,就是通過國家干預來平衡勞資雙方經濟上的不平等。勞動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了協調勞資關係,提升勞動者在社會中的地位,代表了社會大眾的普遍需求和社會發展進步的共同價值取向,具有濃厚的社會法色彩。
建立健全勞動法律體系,是整個勞動關係調整機制發揮作用的基本條件和保證。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過程中,我國十分重視勞動法律體系建設工作,陸續制定了一大批勞動法律法規,對於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穩定勞動關係,推進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勞動法律體系的建立和發展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從無到有,從殘缺不全到日臻完善,在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70多年來,我國勞動法律體系的發展大概經歷了四個階段。
(一)勞動立法的探索階段(1949—1978年)
新中國成立初期,勞動立法圍繞《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相關規定展開,體現了「勞資兩利、公私兼顧」的方針。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三十二條對勞動立法提出了指導原則,規定:「在國家經營的企業中,目前時期應實行工人參加生產管理的制度,即建在廠長領導之下的工廠管理委員會。私人經營的企業,為實現勞資兩利的原則,應由工會代表工人職員與資方訂立集體合同。公私企業目前一般應實行八小時至十小時的工作制,特殊情況得斟酌辦理。人民政府應按照各地各業情況規定最低工資。逐步實行勞動保險制度。保護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實行工礦檢查制度,以改進工礦的安全和衛生設備。」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先後頒布了一系列勞動法律法規,主要包括:《關於國營、公營工廠建立工廠管理委員會的指示》《關於全國各煤礦廢除把頭制度的通令》《工會法》《工廠衛生暫行條例(草案)》《關於失業人員統一登記辦法》《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關於在私營企業中設立勞資協商會議的指示》《關於勞動爭議解決程序的規定》《勞動保險條例》《關於各地招聘職工的暫行規定》《關於勞動就業問題的決定》《關於防止瀝青中毒的辦法》等。
1954年9月,我國頒布了第一部《憲法》,明確規定了公民有勞動的權利、休息的權利,以及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時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規定了國家有義務逐步擴大勞動就業,改善勞動條件和工資待遇,建立社會保障體系。「一五」時期,我國相繼在工資和勞動保護領域出台了一些政策規定,主要有:《關於工資改革的決定》《關於新公私合營企業工資改革中若干問題的規定》《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關於防止廠、礦企業中硅塵危害的決定》等。1958年,國務院公布了《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關於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中普通工和勤雜工的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關於國營、公私合營、合作社營、個體經營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學徒的學習期限和生活補貼的暫行規定》《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四項重要規定,以合理安排職工的生產和生活。至此,適應計劃經濟體制的就業、工資、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等勞動法律制度基本建立。1963年,我國先後頒布實施了《關於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防止硅塵危害工作管理辦法》。
(二)勞動立法進入恢複發展期(1978—1992年)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推進,勞動立法進入恢復和發展時期。
這一階段的立法成果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1982年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新修改的《憲法》,對公民的勞動權、勞動報酬權、休息權、勞動保護權、獲得物質幫助權和接受教育權等作了多項原則性規定。二是重建了職工的退休養老制度。1978年國務院頒布了《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三是改革了勞動用工制度,推動實行勞動合同制。1983年,勞動人事部發布《關於積極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1986年,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1989年至1993年,國務院又先後頒布了《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等。四是加強了勞動保護。1982年,國務院頒布了《礦山安全條例》《礦山安全監察條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1992年,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礦山安全法》。五是完善工資制度。1978年以後,我國發布了《關於實行獎勵和計件工資制度的通知》《關於國營企業工資改革問題的通知》《關於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關於加強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工資收入管理的意見》《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等。
(三)《勞動法》出台後,勞動法律體系逐步形成(1992—2012年)
早在1989年和1992年,《勞動法》起草委員會和起草領導小組就已經成立,但由於當時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市場取向尚不明確,《勞動法》立法原則難以確定,形成的草案未能提交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1992年10月,黨的十四大確立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勞動法》的起草工作進入了快車道,1994年7月5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勞動法》,確立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市場的基本法律規則,全面地規範了勞動關係的方方面面,使我國有了調整勞動關係的基本法,奠定了我國勞動法制的基礎。為配合《勞動法》的貫徹落實,1994年以後,我國陸續頒布了一系列與之配套的法律規章。
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勞動法律。2001年和2002年分別頒布《職業病防治法》和《安全生產法》,2007年連續頒布《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10年10月頒布《社會保險法》。
由國務院頒布的勞動行政法規。1995年和2007年,先後頒布《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規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1997—2003年,陸續頒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工傷保險條例》。2002年10月頒布了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4年10月頒布《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8年9月頒布《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12年4月頒布《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由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頒布的配套規章。這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方面,1994年頒布《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2004年頒布了《集體合同規定》。二是促進就業方面,1994年頒布《就業登記的規定》和《農村勞動力跨省流動就業管理暫行規定》,2000年和2007年分別頒布《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三是工資、工時和休息休假方面,先後頒布《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最低工資規定》《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等。四是社會保險方面,先後頒布了《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工傷認定辦法》等。五是職業安全與衛生方面,1994年頒布《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2008年頒布《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六是職業技能培訓方面,1996年頒布《企業職工培訓規定》,2000年頒布《勞動預備制培訓實施辦法》。七是企業民主管理方面,2012年中紀委等六部門發布了《企業民主管理規定》。八是勞動爭議處理和勞動保障監察方面,2004年頒布《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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