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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獨立董事制度是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由此帶來了一系列的制度變革遷。本書立足於我國證券市場進入全面註冊制時代、「零容忍」打擊證券違法違規行為的宏觀大背景,精準回應我國上市公司治理體系的發展訴求,採取整體性視角,結合公司法、證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稟賦特點,系統討論獨立董事事前選任、事中管理和激勵以及事後追責等問題,進而找出提高獨立董事獨立性和專業性、提升獨立董事履職能力、監督能力和決策能力的優化路徑,為完善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提供參考借鑒。
作者簡介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經濟學學士、清華大學公共管理頌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第十四屆北京市政協委員、第十五屆西城區政協要員。民盟北京市要委員、民盟北京市要創新發展委員會副主任、民盟中央經濟委員會委員。美國特許金融分析師(CFA)、註冊國際投資分析師(CIIA)雙料持證人。2000年8月參加工作,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經濟體制與管理研究所工作至今,現任區域城鄉室主任、研究員,曾作為第17批博士服務團成員,赴江西省新余市掛職任市政府副秘書長。長期從事跨域治理、城鎮化和城市發展、區域協同創新、科技經濟融合領域的決策研究和學術研究,參与多項國家重大政策制定、重要文件起草工作,主持完成多項國家級、省部圾重大課題研究,已出版專著3部,合著多部。在《經濟日報》《改革》《管理評論》等報紙和核心期刊上發表文章近60篇,成果數次被《新華文摘》《人大複印資料》轉載。多次獲國家發展改革委優秀研究成果獎勵,獲第十一屆錢學森城市學金獎提名獎等專業獎項。
目錄緒論001第一章公司治理與獨立董事制度的基礎理論033第一節獨立董事與治理實效的意涵033第二節獨立董事參与公司治理的基本理論045第三節上市公司董事會結構類型053第四節我國上市公司治理和董事會結構066第五節小結089第二章相關國家和地區獨立董事與上市公司治理模式的考察091第一節英國獨立董事與上市公司治理模式091第二節美國獨立董事與上市公司治理模式102第三節日本獨立董事與上市公司治113第四節我國香港地區獨立董事與上市公司治理模式121第五節小結128第三章內部人控制問題與獨立董事選任制度分析131第一節內部人控制與代理問題131第二節董事會獨立董事席位比例與任職標準136第三節獨立董事選任的程序性保障155第四節少數股東選舉獨立董事的投票制度164第五節小結173第四章董事會有效決策與獨立董事履職保障制度分析177第一節獨立董事履職的制度保障178第二節獨立董事續聘和管理制度192第三節專業委員會203第四節獨立董事激勵制度214第五節小結222第五章最優預防投入與獨立董事勤勉義務及其責任分析225第一節獨立董事勤勉義務與漢德公式26第二節獨立董事承擔行政責任的實證分析234第三節獨立董事承擔民事責任的實證考察248第四節獨立董事責任限制與董責險260第五節小結274第六章獨立董事治理實效的實證研279第一節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抑制效果的實證檢驗280第二節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經營狀況促進效果的實證檢驗299第三節獨立董事離職行為的效果及法律責任增加對其的影響315第四節小結331第七章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改革建議335第一節健全獨立董事的准入制度335第二節改革獨立董事的提名和投票制度338第三節優化獨立董事管理和薪酬制度340第四節完善獨立董事的法律責任制度342參考文獻347
精彩書摘本書分為七章:第一章「公司治理與獨立董事制度的基礎理論」,主要是奠定本文後續規範分析和實證分析的理論基礎。本章首先對於本文的關鍵詞「獨立董事」和「治理實效」的內涵進行了討論,隨後深入剖析了「委託代理理論」「團隊決策理論」和「最優威懾理論」在獨立董事治理問題中的應用。結合董事會結構理論,本章進一步討論了盎格魯-撒克遜式單層董事會與歐陸式雙層董事會兩種董事會結構下,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所發揮的制度功能。最後,本章分析了我國上市公司治理體系的特點、董事會結構和獨立董事的任職情況。第二章「相關國家和地區獨立董事與上市公司治理模式的考察」,主要從比較法的角度討論全球主要證券市場的制度稟賦、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和法律責任對獨立董事制度設計和實效的影響。美國和英國的證券市場是普通法系國家最具代表性的,其上市公司採取單層董事會結構,並存在股權分散、機構投資者參与度高、法律體系較為完備的特點。董事會多元化程度高,獨立董事佔據多數席位,並作為主要的監督力量控制管理層的機會主義行為。獨立董事在事前選任方面減少管理層的干預,在事中履職方面強化獨立董事的監督職權並輔以適當的經濟激勵,而在事後嚴格限制獨立董事的責任承擔,並且通過董責險等制度設計限制可能的法律責任風險。日本證券市場是大陸法系國家最具代表性的,其上市公司採取雙層董事會結構,具有股權集中度較高、機構投資者廣泛持股等特點。由於採取雙層董事會結構,獨立董事長期在日本上市公司治理治理體系中的作用有限,而近年來公司治理改革借鑒英美兩國經驗向多元化方向發展,獨立董事也成為重要的外部監督力量。我國香港地區的上市公司治理因為路徑依賴因素的影響與英國模式較為相近,但上市公司主要以家族企業為主,國際機構投資者參与度較高。香港上市公司董事會呈現多元化趨勢,並且監管規則對獨立董事的功能提出了明確的指引。第三章「內部人控制問題與獨立董事選任制度分析」,結合委託代理理論分析獨立董事事前選任制度。與英美證券市場存在顯著差異,我國上市公司的代理問題主要集中於控制上市公司的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因此獨立董事選任制度應當削弱大股東對選任結果的控制力。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比例較低,而大股東通過投票權對董事選舉的控制力更強,獨立董事難以發揮有效的監督作用。獨立董事擺脫「花瓶」地位,首先應當提升獨立董事比例,建立首席獨立董事,進一步細化、合理化獨立性標準和專業性標準,增加獨立董事在董事會決策的話語權;其次應當改革獨立董事的選任程序,在提名環節即斬斷大股東對候選人名單的控制,以完全由獨立董事組成的提名委員會主導獨立董事提名,而在投票環節由少數股東選舉「少數股東獨立董事」,此類董事對中小股東利益或者對公共股東利益負責。上述措施降低了獨立董事在選任環節對大股東的依賴,從源頭上提高了其有效履行監督職能的激勵和能力。第四章「董事會有效決策與獨立董事履職保障制度分析」,結合信息不對稱理論和激勵相容理論分析了獨立董事事中履職保障制度。該章首先從信息不對稱提出獨立董事有效履職的基礎是其知情權的充分保障,包括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披露義務、其利用公司資源進行調查的權利,以及適當的人員支持保障。其次,在獨立董事的管理制度方面,獨立董事的任期會影響其監督內部人的激勵,特別是當其尋求連任時可能避免監督和挑戰擁有決定權的大股東;而上市公司協會獨立董事委員會應當建立人才庫、強化聲譽資本的約束力,促進獨立董事與內部董事合作決策。最後,雖然獨立董事制度設計的初衷即是避免強貨幣激勵導致決策內部人化,但允許適當持股和兼職能夠為其提供履職激勵。第五章「最優預防投入與獨立董事勤勉義務及其責任分析」,結合最優威懾與預防理論分析了獨立董事事後法律責任制度。該章首先對獨立董事勤勉義務及其免責規則進行規範分析,並結合漢德公式從最優預防投入的角度,提出勤勉義務的免責要件和違反該義務的法律責任,應當鼓勵獨立董事在事前投入社會最優的監督水平,避免責任過度導致的寒蟬效應和責任過輕導致的花瓶效應。其次,對新《證券法》頒布后獨立董事受到的行政處罰判決的實證研究顯示,獨立董事普遍存在「因簽字而擔責」的現象,雖然獨立董事可以通過證明「無過錯」而免責,但證監會採納的獨立董事的抗辯事由非常有限,主要是獨立董事在董事會決策過程中明確提出反對意見或投反對票。而在受到行政處罰的前提下,獨立董事在民事程序中更難以證明不存在「過錯」。雖然有部分法院主張應當區別對待行政程序和民事程序的「過錯」要件,但獨立董事仍然需要提供對違法行為實施了有效監督和警示的證據。董責險作為獨立董事責任限制機制,具有平衡鼓勵創新和盡職履責雙重政策目標的優勢。然而,「購買-保障」悖論導致董責險在我國的發展遭遇了水土不服的尷尬,完善免責條款,明確主觀狀態判斷標準和預先支付額度上限可以改善該制度在我國的實施效果。第六章「獨立董事治理實效的實證研究」,在前述規範分析的基礎上利用上市公司的相關數據,檢驗了與獨立董事治理實效相關的三方面假說。首先,獨立董事的異議行為是重要的監督渠道,實證研究發現獨立董事是否提出異議與上市公司所受處罰的嚴重程度呈現正相關關係,也即是獨立董事的異議行為可以向證券市場傳遞上市公司違法違規風險的重大信息。其次,獨立董事為上市公司經營提供外部諮詢意見,應當能夠幫助上市公司提高經營績效。實證研究顯示獨立董事的異議行為傳遞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ROA)較弱和股利分配較低的信息,同時,獨立董事制度與上市公司的市場價值(「托賓的Q」)之間存在正相關關係,但獨立董事制度與研發投入之間並不存在顯著的相關關係。最後,本章以事件研究法測量了證券市場對獨立董事辭職行為的反應,並結合「康美案」判決分析了獨立董事法律責任增長對辭職行為所傳遞信息的影響。第七章「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改革建議」,總結了規範分析和實證分析的證據,並提出改革建議。在獨立董事准入制度方面,應當提高獨立董事的法定席位比例、設置首席獨立董事和改革獨立性、專業性標準。而獨立董事提名和投票環節應當降低實際控制人的影響力,完善提名主體、信息披露和少數股東獨立董事制度。在獨立董事管理方面,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協會的功能,促進聲譽資本約束和糾紛化解能力;適當引入股權激勵機制優化獨立董事薪酬結構,提高其履職盡責的經濟激勵。在法律責任方面,細化「勤勉盡責」標準為獨立董事履職提供明確指引;同時,獨立董事因違反勤勉義務而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觀過錯標準應當僅包括「故意或明知」和「重大過失」。最後,提升董責險制度的實效,並以獨立董事收入為基數設置民事責任,以限制獨立董事責任成本,避免抑制上市公司承擔正常的經營風險和創新風險。
前言/序言我的博士王?新著《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治理實效的法經濟學分析》就要在經濟日報出版社出版了,可喜可賀。這是我看的王?的第二本專著,也是作者在博士論文基礎上修訂補充而成的。本書立足於我國證券市場進入全面註冊制時代、「零容忍」打擊證券違法違規行為的宏觀大背景,精準回應我國上市公司治理體系的發展訴求,採取整體性視角,結合公司法、證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稟賦特點,系統討論獨立董事事前選任、事中管理和激勵以及事後追責等問題,進而找出提高獨立董事獨立性和專業性、提升獨立董事履職能力、監督能力和決策能力的優化路徑,為完善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提供參考借鑒。對於從事公司治理研究或未來有興趣涉足相關領域的同行來說,我認為這是一本具有重要指引價值和借鑒作用的力作,可以省去很多不必要的摸索,避免走前人的彎路。把博士論文改寫成書出版其實是很常見的事情,但本書還是有很多與眾不同的亮點,這一方面是源於作者寫書創作耗費了很大的心血和精力,但更重要的是跟其長期在國家高端智庫的工作經歷有關。王?博士睿智通透、沉穩幹練,是金融學、管理學和法經濟學等多學科交叉複合型人才,擁有二十多年服務國家宏觀決策的深厚科研經驗和紮實研究功底,師生十年相處里我也常被他獨到的見解所吸引,獲益良多。所以作者眼中始終有宏觀大局,不拘泥於一隅,而是緊扣整體戰略之緯,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改革提供一體化、全流程的解決方案。本書寫作風格亦較為靈活,作者同時綜合運用了所具備的知識,用理論知識搭建框架,用詳實案例豐富素材,用量化實證檢驗假設,由淺入深,從宏觀到微觀,從是什麼、為什麼到怎麼做,層層遞進、步步剖析,體現了實踐功效和面向,很多建議也在其後發布的政策文件里得到了充分的顯現和印證。我是中國最早一批專家獨董,早在10多年前就曾撰文一針見血提出,獨董制度改革的目標就是要讓獨董成為「有錢、有權、有閑、有家」的「四有」獨董,為此要推動優化獨立董事履職環境,探索建立支撐獨立董事履職的制度保障機制。但回看這些年來,理想的「四有」獨董建議在實踐中不僅沒有得到實現,在某些方面可能還越走越遠。隨著全面資本市場改革向縱深推進,特別是在2023年4月份、9月份,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見》和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的相繼印發,新一輪深化獨立董事改革的大幕已經拉開,有必要重新思考「四有」獨董的改革方向和未來前景。藉著這本新書出版的契機,我想為完善獨董制度設計再提幾點建議:有錢,就是要通過責任限制提高獨董的激勵水平;有權,就是要強調專門委員會為抓手,賦予獨董更多的「規定動作」和行權保障;有閑,就是要推動獨董走職業化道路,減少兼職;有家,就是要注重獨董信息庫建設,同時通過獨董專門會議讓其在公司內部實現「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