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團體協約法-法中的社會自決理念 胡戈.辛茨海默 9787100234511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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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勞動團體協約法-法中的社會自決理念
ISBN:9787100234511
出版社:商務印書館
著編譯者:胡戈.辛茨海默
叢書名:社會法名著譯叢
頁數:292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57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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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系統闡明德國勞動團體協約立法的基礎理論,是兼顧理論與實踐的勞動法經典。以德國「一戰」為背景,梳理當時勞動團體協約立法的基本問題,特別是指明國家形式立法不能解決的現實問題,提出形式立法到社會實質立法的轉變。在勞動立法中如何界定社會力量,如何定性勞動集體合同等問題事關社會穩定和國家經濟和諧有序運轉。本書可以幫助國內讀者充分了解德國勞動團體協約立法的歷史和基本原理。

作者簡介

胡川寧,男,遼寧大連人,現為西南政法大學教師,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德國薩爾大學法學碩士,德國耶拿大學法學博士。在《現代法學》《人大法律評論》《社會科學研究》《行政法學研究》等刊物發表論文多篇。

目錄

縮略語
前言
第一編 導論
第一章 團體協約法的問題與立法法學
一、法學的雙重使命
二、立法法學的任務
三、立法法學的方法
四、團體協約法的問題
五、《勞動團體協約法》
第二章 基本理念
一、法的統一性
二、社會意志
三、群眾與法
第二編 團體協約法新架構的基本形式
第三章 團體協約的自治
第一節 基本理論
一、引言
二、團體協約的法制史根源
三、一般的合同概念
四、合同自治
第二節 團體協約參加人
一、引言
二、協約當事人
三、協約成員
第三節 團體協約規範的效力
一、團體協約規範的一般效力、補充效力與強制效力
二、非任意性的意義,以及它的形式與後果
三、團體協約規範、勞動紀律與下級團體協約
第四節 團體協約的形式、內容與解消
一、形式
二、內容
三、解消
第四章 團體協約的自己執行
第一節 基本理論
一、自己執行的意義
二、作為事實存在的自己執行
三、歷史中的榜樣
四、觀點闡述
第二節 自己執行的法秩序
一、要件
二、自己執行的權利
三、自己執行義務
四、自己執行的邊界
第三節 團體協約主管機關
一、前言
二、團體協約主管機關的組織
三、團體協約主管機關的程序
四、團體協約主管機關與合同意思之間的關係
第三編 法中的社會自決理念
第五章 法中的社會自決
一、法與社會之間的矛盾
二、先前解決法與社會之間矛盾的思路
三、有關團體協約的法學理論作為解決問題的新思路
四、國家與法中的社會自決
五、社會自決的意義
六、社會議會制與政治議會制
第六章 展望
一、引言
二、團體協約與仲裁製度
三、團體協約效力的擴大與勞動公會
四、國家勞動法的新方向
《〈勞動團體協約法〉草案》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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