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新舊對照與重點解讀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9787519792886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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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新舊對照與重點解讀
ISBN:9787519792886
出版社:法律
著編譯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頁數:111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5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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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旨在加強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規範應急預案管理,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2024年對該法的修改,是該法實施十三年以來的首次修改。 本書通過表格對比的形式,使《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新舊修改一目了然,並輔之以重點解讀,提煉要點,突出理解《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變化點、重點等。此外,本書在附錄部分收錄了與之有關的法規文件,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提高本書的實用性。

作者簡介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成立於1954年,是司法部直屬的法律專業出版機構,享有「社會科學類全國一級出版社」、「全國百佳圖書出版單位」、全國首批「數字出版轉型示範單位」和」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等榮譽稱號。 法律社秉承「為人民傳播法律」的辦社宗旨,歷經60多年的發展,形成了以圖書出版為主,兼及期刊出版、電子出版、數字出版、教育培洲和法律服務等多種業務的經營模式。法律社年出版新書1500餘種,出版物內容涵蓋法律文本、法學理論、法學教育、法學學術、法律實務、法律普及以及法律文化、人文歷史、政治財經等領域,綜合出版能力位居全國法律出版行業首列。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新舊對照與重點解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突發事件分類、調整範圍及法律適用】
第三條 【突發事件分級】
第四條 【突發事件治理體系】
第五條 【工作原則】
第六條 【社會動員機制】
第七條 【信息發布制度】
第八條 【新聞採訪報道制度】
第九條 【投訴舉報制度】
第十條 【應對措施合理性原則】
第十一條 【特殊群體優先保護】
第十二條 【財產徵用與補償】
第十三條 【時效中止、程序中止】
第十四條 【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五條 【表彰激勵】
第二章 管理與指揮體制
第十六條 【管理體制和工作體系】
第十七條 【突發事件應對分工】
第十八條 【突發事件區域管轄】
第十九條 【領導機關與應急指揮機構】
第二十條 【應急指揮機構依法發布決定、命令、措施】
第二十一條 【應對管理職責分工】
第二十二條 【基層人民政府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 【公眾參与】
第二十四條 【武裝力量參加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和處置】
第二十五條 【本級人大監督】
第三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二十六條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第二十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指導應急預案建設】
第二十八條 【應急預案的基本內容與要求】
第二十九條 【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
第三十條 【國土空間規劃符合預防、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
第三十一條 【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 【突發事件風險評估】
第三十三條 【危險源、危險區域的治理職責】
第三十四條 【及時調解處理矛盾糾紛】
第三十五條 【單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 【高危行業單位預防突發事件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的預防義務】
第三十八條 【培訓制度】
第三十九條 【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第四十條 【應急救援人員人身保險與職業資格】
第四十一條 【軍隊和民兵組織開展專門訓練】
第四十二條 【應急知識宣傳普及活動和應急演練】
第四十三條 【學校開展應急知識教育】
第四十四條 【經費保障】
第四十五條 【國家應急物資儲備保障】
第四十六條 【地方應急物資儲備保障】
第四十七條 【應急運輸保障】
第四十八條 【能源應急保障體系】
第四十九條 【應急通信保障】
第五十條 【突發事件衛生應急體系】
第五十一條 【急救醫療服務網路】
第五十二條 【社會力量支持】
第五十三條 【紅十字會與慈善組織的職責】
第五十四條 【應急救援資金、物資的管理】
第五十五條 【國家發展保險事業】
第五十六條 【科技賦能和人才培養】
第五十七條 【專家諮詢論證制度】
第四章 監測與預警
第五十八條 【突發事件監測制度】
第五十九條 【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
第六十條 【信息收集制度】
第六十一條 【信息報送制度】
第六十二條 【匯總分析突發事件隱患和預警信息】
第六十三條 【突發事件預警制度】
第六十四條 【警報信息發布、報告和通報】
第六十五條 【預警信息發布要求】
第六十六條 【三級、四級預警的應對措施】
第六十七條 【一級、二級預警的應對措施】
第六十八條 【重要商品和服務市場情況監測】
第六十九條 【社會安全事件報告制度】
第七十條 【預警調整和解除】
第五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七十一條 【分級應急響應制度】
第七十二條 【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的要求】
第七十三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七十四條 【社會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七十五條 【突發事件嚴重影響國民經濟正常運行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七十六條 【突發事件應急協作機制】
第七十七條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急救援職責】
第七十八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有關單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第七十九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個人的義務】
第八十條 【加強城鄉社區應急機制和信息功能】
第八十一條 【心理健康服務工作】
第八十二條 【科學處置遺體及妥善管理遺物】
第八十三條 【信息的提供以及保密】
第八十四條 【合法收集和保護個人信息】
第八十五條 【個人信息合理使用和處理】
第六章 事後恢復與重建
第八十六條 【應急處置措施的停止】
第八十七條 【損失評估和組織恢復重建】
第八十八條 【支援恢復重建】
第八十九條 【善後工作】
第九十條 【公民參加應急工作的權益保障】
第九十一條 【受傷殘犧牲人員的待遇保障與醫療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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