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法律機制研究 朱謙 9787519763282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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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出版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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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法律機制研究
ISBN:9787519763282
出版社:法律
著編譯者:朱謙
叢書名:區域法治發展研究生系列教材
頁數:258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50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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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法律機制研究》以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法律機製為研究對象,從「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法律機制」等相關概念的界定開始,對當前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法律機制的具體內容、作用、發展以及實踐探索進行了較為細緻的研究,明確了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的六大基本原則及其具體應用,並在此基礎上分別對跨行政區域環境行政監管體制、跨行政區域環境影響評價機制以及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協調機制等內容進一步展開了探討。

作者簡介
朱謙,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長期從事環境法的教學、研究與服務工作,在《中國法學》《法學》《法律科學》《法商研究》《法學評論》等雜誌發表論文90餘篇,多篇論文被《中國社會科學文摘》等轉載,出版專著3部,主持過多項國家及省部級課題。

目錄
第一章 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法律機制概述
第一節 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法律機制的相關概念
一、跨行政區域的概念
二、環境治理的概念
三、法律機制的概念
四、相關概念的總結
第二節 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法律機制的內容
一、規範視角下的展開
二、行為要素視角下的展開
三、事務法與手段法二分視角下的展開
第三節 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法律機制的作用
一、平衡區域內各地方政府之間的利益
二、為環境治理提供明確的路徑和流程
三、保障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取得實效
第四節 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法律機制的發展
一、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法律機制的緣起
二、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法律機制的萌芽
三、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法律機制的初步發展
第五節 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法律機制的實踐探索
一、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立法機制的建構實踐
二、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執法機制的建構實踐
三、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司法機制的建構實踐
第二章 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基本原則研究
第一節 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基本原則概述
一、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基本原則的概念內涵
二、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基本原則的生成路徑
三、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基本原則的國際借鑒
第二節 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基本原則的具體內容
一、利益協調原則
二、區域平等原則
三、整體治理原則
四、合作治理原則
五、有限差異原則
六、責任承擔原則
第三節 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基本原則的具體應用
一、利益協調原則的適用
二、區域平等原則的適用
三、整體治理原則的適用
四、合作治理原則的適用
五、有限差異原則的適用
六、責任承擔原則的適用
第三章 跨行政區域環境行政監管體制研究
第四章 跨行政區域環境影響評價機制研究
第五章 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協調機制研究
第六章 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執法機制研究
第七章 跨行政區域生態補償機制研究
第八章 跨行政區域環境糾紛解決機制研究

精彩書摘
《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法律機制研究》:
一、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法律機制的緣起
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法律機制是為了保障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的有效開展而構建的,其緣起自然和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密切相關。鑒於此,要探究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法律機制的緣起,則要從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的緣起說起。我國之所以在環境保護領域提出並發展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源於我國傳統的環境治理存在行政分割治理和點源分散治理的缺陷,嚴重違背自然法則,影響環境治理效率,而以自然區域為整體治理對象的跨行政區域環境理機制則有望打破這種體制缺陷。基於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在環境一體性保護方面所具有的重要作用,自20世紀80年代至21世紀初,我國政府也日益重視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在我國環境治理領域的開展,而為了保障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的有效實施,自然離不開相應的法律規制。為此目的,黨和政府出台了相應的政策,並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從而拉開了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法律機制的構建之幕。
二、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法律機制的萌芽
在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法律機制的構建之初,黨和政府還未形成明確的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法律機制的意識,但對傳統科層體制下行政區劃分割管理模式的弊端已經具備了清醒的認識,而環境要素的一體性以及環境問題的區域性也逐步成了社會共識,在此情況下,突破行政區劃的阻礙、加強環境保護領域地方政府間的橫向合作已經成為環境治理的迫切要求。為了儘快將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的迫切需求轉化為現實行動,並推動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的穩定開展,在通過具體立法對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進行系統規制之前,我國相關立法在對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提出了相應要求的同時,對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的實施也作出了相應的機制性安排,雖然上述法律規定還不具體、不明確,但對推動我國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的發展也具有重要的作用。鑒於此,本書擬將我國早期有關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的相關法規作為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法律機制構建歷程的重要部分來加以介紹。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我國這一時期的立法還沒有明確提出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的要求,但已有法規對環境保護領域地方政府間關係的協調處理作出了相應規定,對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也起到了相應的規製作用。總體而言,這一階段的政策和法律都是從宏觀層面觸及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的內容,但還缺乏針對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的具體性規定,故這一階段的政策和法規尚處於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法律機制發展的萌芽階段,或者初步發展階段,下文將對這一階段的政策和法規做一簡單梳理,以作為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法律機制萌芽階段的明證。
早在20世紀80年代,我國就已經意識到跨行政區的環境治理問題,並在1989年通過的《環境保護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從而對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問題作出了相應安排。鑒於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工作是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的核心內容,該規定為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的開展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因而可將其視為我國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法律機制的重要組成內容之一。
在水污染防治領域,為了應對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問題,由1996年5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正通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明確提出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並對規劃的許可權劃分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此外,該法第十八條又規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工作機構,負責監測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體的水環境質量狀況,並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和國務院水利管理部門;有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的,應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從而對跨省界水環境質量監測機構及許可權作了相應安排,為跨省界水污染監測提供了法律機制保障。
儘管在水污染防治領域實施了相應的區域環境治理,並通過相應的立法對其進行了規定。但令人遺憾的是,雖然跨行政區域的大氣污染在我國都一直客觀存在,但長期以來都沒有引起我國政府和社會的關注,反映在立法上,則體現為該時期的大氣污染防治法規並沒有關注到這一問題,例如,我國2000年修訂通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只是在第三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採取措施,使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但對於跨行政區域的大氣污染防治以及政府之間的大氣污染防治合作問題還沒有規定。由此可見,在21世紀以前,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法律機制只是在水污染防治領域得到了相應的實踐,但在大氣污染防治領域、海洋環境保護領域及其他環境要素的保護方面還一直處於缺失狀態,反映了該時期我國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法律機制還只是剛剛產生,尚未在我國環境保護領域廣泛展開。
需要明確的是,這一時期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法律機制的發展主要體現在立法層面對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但如何從立法、執法以及司法層面落實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的要求則還未具體展開,因而我國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法律機制的建構也未真正開始,故本書將此階段界定為跨行政區域環境治理法律機制的萌芽階段。

前言/序言
中國是一個幅員遼闊的發展中大國,也是一個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很不平衡的國度。由於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社會結構、歷史進程、文化傳統和地理環境等因素的影響和作用,不同區域間的法治發展形成了歷史的差異性,這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規律在法治建設領域中的集中體現。「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發展處於新的歷史方位,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我國國家治理面臨許多新任務新要求,必然要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更加完善、不斷發展。」社會主要矛盾變化在法治發展領域的重要體現,法治中國建設的社會歷史基礎還比較薄弱,城鄉之間、區域之間的法治發展還很不平衡,法治發展在現階段還不夠充分。這既是當下中國區域法治發展重要的現實基礎,也為區域法治發展理論研究開闢了廣闊的空間。
縱觀人類法治文明發展的歷史進程,由於各個國家社會生活條件的差異性,必然也就會形成形式各樣、各具特色的法治發展形態,進而造就全球社會發展格局中的區域法治發展多樣性統一的現象,全球法治發展呈現出各區域間的法治進程相協調又各自充滿區域特色的複雜性現象。與此同時,從全球法治發展的歷史進程來看,不同的國家、不同的區域,其法治發展進程中自然地存在著內在的共同性或統一性,存在著共同的必然的區域法治發展的運動規律,這就要求我們從不同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中,努力探尋區域法治發展的共同的普遍的規律。因此,深入推進區域法治發展,積極創新區域社會治理法治化,全面推動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現代化,這對於激發區域社會發展活力,探索區域法治發展道路,豐富區域法治文明樣態具有重要的意義。
區域法治發展研究,無疑就是一個新興的、正在成長中的跨學科的法學學術領域,前景廣闊。當代中國的法學研究,必須及時且準確地關注到區域法治發展的重要現實,認真而系統地思考區域法治發展論題,客觀且科學地總結區域法治發展經驗,進而在中國區域法治發展實踐進程中,形成具有鮮明特色的法治話語體系。為深入開展區域法治理論研究,回應區域法治發展的實踐需求,2014年初,經江蘇省人民政府批准,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東南大學法學院、蘇州大學法學院、揚州大學法學院和江蘇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共同設立了江蘇高校區域法治發展協同創新中心。2015年,江蘇高校區域法治發展協同創新中心從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研究生中遴選區域法治發展研究方向的學生,組建班級,集中開展區域法治發展研究生教育與人才培養工作,同時推進區域法治發展研究生課程建設。2017年,中心將遴選研究生的範圍從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擴展至東南大學法學院、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揚州大學法學院。中心每年從四個高校的研究生中遴選20人左右,在南京師範大學組建區域法治發展研究生專班,由中心各協同單位負責聯合培養。經過7年多的探索,中心在區域法治發展方向的研究生培養上取得了突出的成效。
法學教育和人才培養的載體在於教材的編寫選用。要培養造就一批德法兼修、知識本領過硬的高質量區域法治發展法律人才,必須要建設一批高質量的區域法治發展研究生系列教材。江蘇高校區域法治發展協同創新中心在開展區域法治發展方向研究生培養工作的同時,始終高度重視課程與教材建設。中心相繼開設「區域法治發展基礎理論研究」「區域立法發展研究」「區域行政法治發展研究」「區域司法發展研究」「區域社會經濟法制研究」「區域法治文化研究」「區域法律史研究」「區域立法比較研究」「區域交通法治專題研究」「區域司法比較研究」「區域環境法律治理研究」「區域法律文化比較研究」等研究生課程,取得了一系列培養成效。為推動當代中國區域法治發展理論與實踐研究深入紮實的開展,進一步深入體系化地推進區域法治發展研究生教學成果與培養質量,江蘇高校區域法治發展協同創新中心組織編輯《區域法治發展研究生系列教材》。
《區域法治發展研究生系列教材》旨在呈現區域法治發展課程建設的理論成果,推動區域法治發展論題研究的深入進行,促進區域法治發展方向研究生人才培養工作,為中國區域法治發展理論研究與實踐的偉大事業貢獻綿薄之力。這項學術事業,得到了全國法學界同仁們的熱情關心、指導和支持,得到了江蘇高校協同創新計劃的專項經費資助,得到了南京師範大學、東南大學、蘇州大學、揚州大學、江蘇省社會科學院等單位的領導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也得到了法律出版社、南京師範大學的領導和編輯的鼎力相助。在此,我們謹致以誠摯的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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