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犯罪辦案指南 張文波 9787519791308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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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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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行賄犯罪辦案指南
ISBN:9787519791308
出版社:法律
著編譯者:張文波
頁數:434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46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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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行賄行為是誘發受賄犯罪、滋生腐敗的重要根源,依法懲治行賄犯罪對於從源頭上遏制和預防腐敗具有標本兼治的雙重意義。當前,行賄犯罪依然呈現多發易發的態勢,並出現一些新情況、新特點,辦理此類案件還面臨諸多新挑戰、新任務。本書對行賄犯罪進行了深入的類型化研究和全景式描述,對相關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及政策文件進行了梳理,既有對現行法律、司法解釋和刑事政策的理解與適用,也有對重點疑難複雜實務問題的討論和解析,並以案例為切入點展開,讓讀者更易於掌握和理解。

作者簡介

張文波,1987年12月出生,河北邢台人。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博士。現為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四級高級法官。曾參与審理多起省部級以上重大職務犯罪案件,部分案件被評為「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年度十大案件」「人民法院年度十大案件」。榮獲2020年度全國法院系統優秀案例分析評選二等獎、2021年度全國法院系統優秀案例分析評選一等獎。在《探索與爭鳴》《交大法學》《治理研究》《南京大學法律評論》《中山大學法律評論》等CSSCI來源刊物和《人民司法》《中國審判》《刑事審判參考》《人民法院案例選》《人民法院報》《中國紀檢監察報》等報刊、圖書發表30餘篇論文及案例分析。曾獲「天津市級機關青年理論學習標兵」「天津青年五四獎章」等稱號。

目錄

第一章 行賄犯罪的總體狀況及立法沿革
一、行賄犯罪的懲治態勢
(一)懲治賄賂犯罪的實用主義傾向明顯
(二)重受賄輕行賄的刑事司法政策扭曲
(三)行賄犯罪長期呈現查證與定罪兩難
二、行賄犯罪的主要特點
(一)行賄犯罪高發領域日趨廣泛,腐蝕圍獵呈無孔不入之勢
(二)輸送利益的內容日益多樣化,經濟利益與政治利益交織
(三)行賄手段日趨精緻化、隱蔽化,利益輸送往往已形成穩定格局
第二章 行賄犯罪的立法概覽
一、行賄犯罪的罪名體系及其沿革
(一)行賄罪
(二)對單位行賄罪
(三)單位行賄罪
(四)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五)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六)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七)介紹賄賂罪
二、行賄犯罪司法解釋及司法文件
三、辦理行賄案件過程中的政策性文件
第三章 關於行賄罪的司法認定
一、行賄犯罪的管轄問題
問題1:行賄犯罪的管轄機關有哪些
問題2:行賄犯罪適用何種管轄原則
二、關於行賄罪的構成要件
問題3:如何理解「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要件
問題4:如何認定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
問題5:行賄罪侵犯的法益是什麼
問題6:行賄罪中「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中的「給予」包括哪些方式
三、關於行賄犯罪的財物形式及範圍
問題7:行賄罪中的「財物」包括哪些種類與形式
問題8:行賄犯罪中的違禁品的價值如何認定
問題9:向國家工作人員提供「性賄賂」的,能否認定為行賄
問題10:向國家工作人員提供商業機會的,能否認定為行賄
問題11:行賄人多次小額行賄后才達到行賄罪入罪標準的,能否構成行賄罪
問題12:如何把握「交易型賄賂」案件中「明顯高於或低於市場價格」的標準
問題13:借貸型行賄的犯罪金額如何認定
問題14:行賄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贈送其公司擬上市原始股,上市后股票價值大漲,但國家工作人員在超過限售期后
未及套現被查處的,如何確定行賄金額?
問題15:行賄人向國家工作人員所送物品經鑒定為贗品的,如何認定行賄金額
問題16:在行賄過程中支付的額外成本,是否計入行賄金額
四、關於行賄罪的定罪處罰
問題17:如何把握「行賄特別從寬條款」與自首制度的區分標準
問題18:監察機關立案調查前行賄人主動交代行賄行為,是否屬於「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
問題19:行賄人揭發對合犯的受賄犯罪,能否認定為立功
問題20:如何適用行賄犯罪中的從重處罰情節
問題21:如何理解貪污賄賂司法解釋中「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問題22:如何理解行賄犯罪「數量加情節」的量刑標準
問題23:行賄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促使國家工作人員違規給國家參股企業減免土地出讓金、契稅等,在認定造
成公共財產損失時,國有股份所對應的減免數額是否應予扣除
問題24:行賄行為中存在犯罪競合的情形應如何處理
問題25:法院能否在檢察機關指控事實的範圍內,直接增加指控罪名
五、關於行賄罪的司法適用難點
問題26:如何區分「人情往來」與行賄犯罪的界限
問題27:商業賄賂條款中的行賄犯罪,是否需要具備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要件
問題28:如何理解「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
問題29:被索賄后實際謀取到不正當利益的,是否構成行賄罪
問題30:施工方為了順利結算工程款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是否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
問題31:村幹部為解決與鄰村的土地爭議而賄送財物的,是否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
問題32:事業單位為保留自收自支權力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是否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
問題33:向存在情人關係的國家工作人員請託並給予財物的,是否構成行賄罪
問題34:如何評價事先無約定而事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
問題35:為延長退休年齡提出請託,是否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
問題36:為謀求地方領導為企業開發項目「站台」的,是否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
問題37:共同行賄案件中,是否可以按照個人實際行賄數額認定
問題38:行為人推薦國家工作人員出資購買本公司可能升值的原始股,應當如何定性
問題39:行為人邀請國家工作人員參与投資項目並代為出資,獲利後用利潤抵扣國家工作人員出資的,是否屬於行

問題40: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不法人員行賄而被騙,應當如何定性
問題41:「以舊換新式」的行賄犯罪中,犯罪金額如何計算
問題42:如何把握行賄罪中的「禁止重複評價原則」
六、行賄罪的犯罪形態
問題43:如何判斷行賄罪的既遂標準
問題44:由行賄人為國家工作人員代持賄賂財物的,能否成立犯罪未遂
問題45:行賄人表達了送錢賄賂的意思表示,但長期未實際兌現,屬於犯罪未遂還是預備
問題46:行賄人向國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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