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全厚細 (第二版) 馮江 9787521642681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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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中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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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刑事訴訟法全厚細 (第二版)
ISBN:9787521642681
出版社:中國法制
著編譯者:馮江
頁數: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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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號:1646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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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將「收錄全面、內容厚實、註解細緻」進行到底!
加量不加價,升級不升價,全力回饋新老讀者!
第二版進行了以下修訂:
一、內容全方位增補
1 補充了相關新規、法答網答問、檢答網集萃、指導案例、案例庫案例,以及近300件相關司法規範。修訂內容幾乎涉及全書所有闡述單元,總修訂量達60多萬字。
2 清理了50多件失效的司法文件,修改腳註100多條。
二、體例進一步優化
1 增加了「檢察建議」「聽證」「破案」「偵查方案」「偵查人員出庭」「公安內部執法監督」等11個專輯(本書匯)。
2 為了對沖因增補文件帶來的篇幅增加,刪除了原書「文書格式」版塊,相關內容將以電子方式向讀者提供。
3 為了配套「全厚細系列」的出版,對全書法規修訂的標註格式進行了統一。
三、裝幀大幅度升級
1 軟皮精裝。為了更加便於辦案攜帶,第二版封面設計採用磨砂皮質,配合燙金與壓凹工藝,使本書在保持封面延續性的同時,更加美觀、實用。
2 雙色印刷。為了更加便於內容查閱,第二版正文採用雙色印刷,突出內容章節以及重要註釋,使本書在保持內容可讀性的同時,更加具有特色。

內容簡介
全面集成公安、國安、海關、軍隊、監察、檢察、法院等相關部門的刑事訴訟規定、辦案疑難解答、指導案例和案例庫案例,非常適合刑事辦案和法學研究。第二版修訂幾乎涉及全書所有闡述單元,總修訂量達60多萬字,封面改為質感軟皮,正文採用雙色印刷,新版將帶給讀者更好的閱讀體驗。
本書以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主線,收錄了刑事訴訟相關立法及司法解釋、司法性文件、行政法規、規章、會議紀要等,將其拆分在相關刑事訴訟法條文之下;同步收錄了「兩高」發布的指導性案例要旨、案例庫入庫案例裁判要旨、法答網答問、檢答網集萃;並對現行有效的司法文件進行了仔細辨析,甄別其實際法律效力,同時討論了各司法規定之間可能存在的衝突,並在腳註中進行了專業的註解。
在體例上,獨闢蹊徑地對條文「拆分重組」為若干闡述單元;創新性地在條文中直觀呈現其修改情況,輔以相關腳註,使條文查閱與適用一目了然,方便快捷;對於無法匹配《刑事訴訟法》具體條文的相關規定,單獨彙集在一起形成專輯「本書匯」,實用超值。

作者簡介
馮江,江西理工大學法學副教授,對刑事法學及其司法實務有長期的研究和獨到的見解。

目錄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1條【立法目的】
第2條【刑訴法任務】
第3條【公檢法的職權分工】
第4條【國安機關職權】
第5條【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
第6條【司法公平原則】
(本書匯)【類案檢索】
第7條【公檢法的相互關係】
(本書匯)【監察內部監督】
第8條【法律監督權】
(本書匯)【檢察建議】
(本書匯)【檢察工作制度】
(本書匯)【人大法律監督】
第9條【訴訟語言文字】
第10條【兩審終審制】
第11條【審判公開】
【辯護權】
第12條【判決確定有罪】
(本書匯)【司法解釋與案例指導工作】
第13條【陪審制度】
第14條【訴訟權利保障】
第15條【認罪認罰從寬】
第16條【不追究刑事責任】
(本書匯)【特赦令】
第17條【外國人適用】
第18條【國際司法協助】
(本書匯)【異地辦案協作】
(本書匯)【涉港澳台辦案】
第二章 管轄
第19條【公安偵查管轄】
【檢察院偵查管轄】
【自訴案件管轄】
(本書匯)【監察調查管轄】
第20條【基層法院管轄】
第21條【中級法院管轄】
第22條【高級法院管轄】
第23條【最高法院管轄】
第24條【提級管轄】
第25條【屬地管轄】
第26條【先受管轄、主案管轄】
第27條【指定管轄】
第28條【專門管轄】
(本書匯)【監察指定管轄】
(本書匯)【併案管轄】
(本書匯)【分案、另案處理】
第三章 迴避
第29條【迴避情形】
第30條【違紀迴避】
第31條【迴避程序】
第32條【其他人員迴避】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33條【辯護人資格】
第34條【辯護委託時間】
【辯護權告知與委託轉達】
【代為委託辯護人】
【接受委託告知】
第35條【援助辯護】
第36條【值班律師】
第37條【辯護人職責】
第38條【偵查期辯護工作】
第39條【辯護人會見與通信】
第40條【辯護人閱卷】
(本書匯)【立卷歸檔、檔案管理】
第41條【辯護人申請調取證據】
第42條【辯護人提交證據】
第43條【辯護人向證人取證及申請證人出庭】
【辯護人向被害方取證】
第44條【辯護人行為禁止】
【辯護人犯罪的偵查】
第45條【被告人拒絕或更換辯護人】
第46條【附帶民事訴訟代理】
【委託代理權告知】
第47條【代理人資格】
第48條【律師保密權】
(本書匯)【律師知情權】
第49條【律師申訴權】

精彩書摘
第67條 【取保候審適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68條 【取保候審擔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69條 【保證人資格】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70條 【保證人義務】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71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71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71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71條【取保候審守則】
第72條【保證金數額及繳納】
【保證金退還】
(插)第79條(復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解除】
相關規定
【公復字〔2001〕22號】公安部關於如何沒收逃跑犯罪嫌疑人保證金問題的批複(2001年12月26日答覆遼寧省公安廳「遼公明發〔2001〕977號」請示)
公安機關沒收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保證金,應當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和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進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81條(現第107條)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80條(現第98條)的規定,由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負責人代收《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並告知其犯罪嫌疑人對沒收保證金決定不服的,可以在5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一次。複核期限已過,犯罪嫌疑人沒有提出複核申請的,應當依法沒收其保證金。
【高檢發釋字〔2019〕4號】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2019年12月2日最高檢第13屆檢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2019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高檢發釋字〔2012〕2號《規則(試行)》同時廢止)
第87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第88條 被羈押或者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取保候審,人民檢察院應當在3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經審查符合本規則第8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對被羈押或者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經審查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取保候審的理由。
第89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方式。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責令其提供1至2名保證人:(一)無力交納保證金的;(二)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滿75周歲的人;(三)其他不宜收取保證金的。
第90條 採取保證人保證擔保方式的,保證人應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的條件,並經人民檢察院審查同意。
第92條 採取保證金保證方式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等,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1000元以上的保證金。對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責令交納500元以上的保證金。
第93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製作取保候審決定書,載明取保候審開始的時間、保證方式、被取保候審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和應當遵守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作出取保候審決定時,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質、危害後果、社會影響,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具體情況等,有針對性地責令其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法刊文摘】檢答網集萃80:取保候審期間再犯罪的能否再次辦理取保候審(檢察日報2022年4月28日)
諮詢內容(河南博愛梁紅濤):犯罪嫌疑人涉嫌尋釁滋事犯罪因患有嚴重疾病被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間再次故意犯罪,送押時因病看守所暫不收押,公安機關又對其取保候審。檢察機關認為其取保候審期間再次犯罪,不能再次取保候審;公安機關認為其雖然再次犯罪,但其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71條的規定,且其患有嚴重疾病看守所暫不收押,可以對其再次取保候審。
解答摘要(路利娜):取保候審期間再次故意犯罪的,不宜再次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首先,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之一是「患有嚴重疾病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如果第一次不批准逮捕而取保候審是依據這一條作出的,那麼在取保候審期間再次故意犯罪,意味著「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條件已經不滿足了。該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再次犯罪,說明對其取保候審,不能預防社會危險性的發生,因此不能對其再次取保候審。其次,刑事訴訟法第81條規定,「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01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行為,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一)故意實施新的犯罪」。對取保候審期間故意犯罪的,依法應當予以逮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對於符合逮捕條件,但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監視居住。
【法刊文摘】檢答網集萃97:2人共同犯罪均被取保候審,保證人可否為同一人(檢察日報2022年9月19日)
諮詢內容(四川金堂田偉):夫妻兩人是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該案由同一個親戚擔任保證人,是否可行?
解答摘要(符爾加):首先,關於1名保證人為2名或多名犯罪嫌疑人擔任取保候審保證人,法律並無禁止性規定。其次,應當注意同一個人為多人擔任保證人時,保證人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的問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是指保證人必須達到一定年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對被保證人有一定影響力,以及身體狀況能使其完成監督被保證人行為的任務等。對保證人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需要綜合判斷,不能僅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保證人本人的說法來認定。
【公通字〔2022〕25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1999年8月4日「公通字〔1999〕59號」印發施行;2022年9月5日修訂重發)
第2條(第2款)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犯罪刑事案件時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第3條對於採取取保候審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適用取保候審。
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中斷/中止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嚴禁以取保候審變相放縱犯罪。
第4條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對未成年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優先適用保證人保證。
第5條 採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人民幣1000元;被取保候審人為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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