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難點要點剖析.程序辯護卷 王輝 李舒 唐青林 9787521642605 【台灣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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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所在地:中國大陸
原出版社:中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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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職務犯罪難點要點剖析.程序辯護卷
ISBN:9787521642605
出版社:中國法制
著編譯者:王輝 李舒 唐青林
頁數:275
所在地:中國大陸 *此為代購商品
書號:163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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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系「職務犯罪難點要點剖析」系列中的程序分冊。該系列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的十幾萬個職務犯罪案例中,精心挑選出約1500個具有較大研究價值的案例,總結提煉出200個最具爭議的疑難要點,並針對疑難要點總結歸納出200則裁判精要,其中定罪篇100則,量刑篇50則,程序篇50則,共計90餘萬字,幾乎涵蓋了職務犯罪辯護的方方面面。在選取疑難要點和梳理裁判精要時,本書注意把握了這樣幾個原則:一是每個疑難要點都盡量找到「正反」兩方面的案例,展現實務判例中存在的真實衝突;二是選取的案例體現差異性,盡量避免出現重複性案例;三是案例選取注重新穎性,同時兼顧選取時間久遠但具有典型性的案例;四是注意摘選裁判文書中「本院查明」或「法院認為」中的精華部分,原汁原味展現法官的論證邏輯;五是精心提煉法院裁判精要並置於顯著位置,為讀者最快掌握本書精華內容提供最大便利;六是結合疑難要點系統梳理法律規定,結合裁判精要提出律師建議,為讀者全面深入理解每個疑難要點知識提供指引。

作者簡介

唐青林,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學位。從事法律工作近20年。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外國語大學碩士研究生導師,北京第二外國語大學國際法學院兼職教授。中國民主建國會會員。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疑難複雜案件並成功獲得勝訴。專業論文曾發表在《法學研究》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 唐青林律師精通公司法,處理過大量公司法領域疑難複雜案件。先後擔任數十個大型企業公司治理專項法律顧問、為公司治理提供整體法律方案。 唐青林律師帶隊直接參与過眾多公司控制權爭奪戰,有些是資本家和企業家的爭奪戰,有些是企業內部創始股東之間的爭奪戰。因為我們的專業相助,我們的委託人往往勇猛而不魯莽,大多成功地保住了公司控制權或者奪回了公司控制權。 唐青林律師在公司法專業領域深耕多年,在中國法制出版社主編(編著)出版的公司法領域的著作有:《公司控制權爭奪戰:公司治理與訴訟實戰指引》《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公司訴訟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公司併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裁判綜述及訴訟指南》《企業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最新公司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企業併購法律實務》。在清華大學、人民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等高校或大型企業講授《公司控制權法律實務》《企業併購法律法規及律師實戰操作》等。

目錄

一、審前程序
001 哪些職務犯罪案件由監察委員會管轄
◎涉嫌職務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由監察委員會管轄
◎對涉嫌瀆職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員監察機關有管轄權
002 監察委留置措施最長期限是多少
◎一般情況下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重大複雜案件經批准留置期間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最長六個月的留置期限不得中斷、延長或因新罪重算期限
003 監察調查階段家屬是否有必要為被留置的公職人員聘請律師
◎監察調查階段家屬有必要為被留置人員聘請律師
◎律師介入有助於家屬提前判斷案情及可能判處的刑罰
◎律師介入有助於家屬提前了解後期訴訟程序
◎律師介入有助於維護被調查人合法權益
◎律師介入有助於家屬規避可能的法律風險
◎律師介入有助於更好維護家庭合法財產
004 涉嫌職務犯罪人員留置期間能否取保候審
◎被留置人無妨礙調查或危害社會危險的可解除留置措施
◎留置措施解除后可辦理取保候審措施
005 檢察機關能否對監察委移送的被調查人不予逮捕
◎檢察機關可以對監察委移送的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
◎檢察機關有權對監察委移送的犯罪涉嫌人依法逮捕
006 監察機關在何種情況下應當撤銷案件
◎經調查發現被調查人無犯罪事實的應撤銷案件
◎經調查未發現被調查人犯罪證據或證據不足的應撤銷案件
007 公訴機關能否對監察機關移送的被調查人不予起訴
◎公訴機關有權對情節輕微的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訴處理
◎公訴機關應對已過追訴時效的嫌疑人作不起訴處理
◎公訴機關應對不符合犯罪要件的嫌疑人作不起訴處理
◎公訴機關應對經兩次退偵仍證據不足的嫌疑人作不起訴處理
二、程序違法與證據排除
008 法院未要求公訴機關補訴單位而逕行判決單位行賄罪是否程序違法?
◎法院未建議公訴機關補充起訴犯罪單位而徑行判決的,屬於程序違法
◎法院未建議公訴機關補充起訴犯罪單位的,不屬於程序違法
◎法院未建議公訴機關補充起訴犯罪單位的,僅屬程序瑕疵
009 職務犯罪案件如何排除非法證據?
◎當事人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法庭應啟動排非程序
◎辦案機關拒絕說明取證合法性的應對相關證據予以排除
010 僅有被告人供述能否認定構成職務犯罪?
◎僅有被告人供述無其他證據相印證的,不能認定構成職務犯罪
◎被告人供述有其他證據相佐證的,可以認定構成職務犯罪
011 以刑訊逼供手段獲取的供述能否作為認定職務犯罪的證據?
◎有直接證據證明刑訊逼供的,應排除該非法證據效力
◎不能提供刑訊逼供證據或線索的,不能作為非法證據排除
012 如何確定職務犯罪案件中存在非法取證的「合理懷疑」?
◎檢察機關未提供同步錄音錄像證明取證合法的,應認定存在「合理懷疑」
◎現有證據無法完全排除刑訊逼供可能的,應認定存在「合理懷疑」
◎被告人供述與同步錄音錄像不一致的,應認定為存在「合理懷疑」
◎提出非法取證申請無法提供證據或線索的,不認定存在「合理懷疑」

三、刑罰執行
四、權益保障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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